《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辦[1996]58號
【發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199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桂政辦[1996]58號
【發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199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
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
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6年5月30日桂政辦〔1996〕58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
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
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水電站庫區移民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庫區移民,保持庫區社會穩定,促進庫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施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國家制定的開發性移民的方針及本自治區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移民資金是指用於水庫淹沒處理、工程遷(改)建及移民安置的前期補償資金和電站發電後的水庫維護基金、水庫建設基金及其他用於扶持移民生產、生活的資金,屬專項經費,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擠占、截留、剋扣或挪用。
第三條移民生產開發資金實行有償周轉使用的原則,按照種植業、養殖業、工副企業借用生產周轉金的不同情況,收取不同比率的資金占用費。
第四條1985年以前建成的老庫區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按水利部頒發的《關於移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庫移民生產周轉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移民資金由各級移民辦(局)負責管理,實行統一計畫、分級實施、責令結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在建工程的移民補償資金,建設單位應超前撥付,以促進移民安置工程同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完成。已建工程的水庫維護基金和建設基金,業主要按規定進行撥付,不得少撥或拖欠。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為了管好用好庫區移民資金,有關部門必須做好項目的計畫和計畫管理。已建庫區應以批准的扶持移民安置中、近期規劃為依據,在建庫區應以批准的移民安置總體實施規劃和水電站建設進度為依據,安排年度項目及投資計畫。年度計畫是移民工作的指令性計畫,是移民資金使用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第八條庫區移民資金的使用計畫實行上下結合的編製程序,即先由各縣(市)移民辦(局)編制年度計畫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地區移民辦(局)匯總並調整平衡形成移民項目投資年度計畫送審方案,經地區行署主管領導同意,報自治區移民開發辦公室審批(以下簡稱自治區移民辦)。
第九條年度計畫在實施過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調整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單項投資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由縣(市)移民辦(局)審批報地區移民辦(局)備案;單項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由地區移民辦(局)審批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單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自治區移民辦審批。
二、設備購置單台(件)在2500元以下由縣(市)移民辦(局)審批報地區移民辦(局)備案;單台(件)在2500元至1萬元以內由地區移民辦(局)審批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單台(件)在1萬元以上一律由自治區移民辦審批。
一、單項投資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由縣(市)移民辦(局)審批報地區移民辦(局)備案;單項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由地區移民辦(局)審批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單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自治區移民辦審批。
二、設備購置單台(件)在2500元以下由縣(市)移民辦(局)審批報地區移民辦(局)備案;單台(件)在2500元至1萬元以內由地區移民辦(局)審批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單台(件)在1萬元以上一律由自治區移民辦審批。
第十條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移民辦(局)對已批准的年度計畫,要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加強對資金、項目的管理。年終應對全年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並逐級編制統計報表上報。自治區移民辦每年把該年度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執行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建設單位。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移民建設項目,應按照經濟效益、移民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經濟政策,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庫區特點、民族進步及移民規劃等實際情況進行安排,蓄水前應以搬遷安置、基礎設施復建工作為重點。
第十二條所有移民項目,必須有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進行評估論證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測設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較小的項目可適當簡化論證手續。
第十三條按分級管理的原則,農村移民項目,是指後靠、外遷、異地安置移民的生產開發和遷(改)建工程,生產開發包括一切與安置移民有關的種、養、加工等項目;遷(改)建工程包括農村公民房遷建、三通一增(含機耕道)、小型廠礦企業、縣城防護、集鎮遷(改)建和農村電話線、廣播線及庫底清理等,均由縣(市)移民辦(局)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移民辦和地區移民辦(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專項遷(改)建項目,包括小型水電站、航運設施、縣城遷(改)建、大型廠礦企業、四級及其以上等級公路(橋樑)改建、鐵路改建、35仟伏及其以上等級的輸電線路和變電站、長途通訊線路、文物古蹟、水文站、水準點等項目,由自治區移民辦負責組織實施,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及移民辦(局)協助。
第十四條凡已由自治區移民辦批准的年度計畫內項目,均作已立項項目,其單項投資額的審批許可權為: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由縣(市)移民辦(局)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地區移民辦(局)備案;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地區移民辦(局)審批,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50萬元以上由自治區移民辦審批。計畫外項目一律報經自治區移民辦審批。各級移民辦(局)不得越權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故意壓低或分解投資額。
第十五條屬於擴大規模、提高標準超過移民補償投資的項目,各級移民辦(局)應協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論證、審查,並按項目的審批許可權規定進行報批。同時,對於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的項目,其超過移民補償資金而增多的部分資金,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受益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國營、集體企業固定安置移民的,移民部門按安置的實際人數借給一定數量的移民生產周轉金,借期1~3年,對借用的周轉金要收取月比率為5‰~15‰資金占用費,到期本息一齊還清。逾期不能歸還的按簽定的契約規定收取一定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移民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承包制度,提倡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以降低造價,提高投資效益。項目一經承包,未經委託方(甲方)批准,承包方(乙方)一律不得轉包。
第十八條各級移民辦(局)應按項目管理的隸屬關係與項目承包方簽訂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移民管理部門(或委託監理師)對項目的進度、質量、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保證項目順利完成。
第十九條移民項目完成或竣工後,各級移民辦(局)應及時組織驗收,認真考核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及移民安置效果,做好竣工報告,及時辦理結算和銷號手續。對質量差的項目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驗收合格。
第二十條各級移民辦(局)對各自負責的項目要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移民辦(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財經紀律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和財會工作崗位責任制,加強對財會工作的領導,支持財會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庫區移民資金的撥付通過銀行系統經辦。由自治區移民辦按資金來源和移民工程進度逐級向下級移民機構撥付。各級經辦銀行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做好資金組織和撥付,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移民辦參照有關檔案制定自治區移民財務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和報告。各級移民辦(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自查,自查材料應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為提高庫區移民資金使用效益,擴大移民安置容量,對於水庫維護基金和建設基金,每年應安排占40~70%比例的生產扶持周轉金;至於前期補償資金應鼓勵和提倡對那些經濟效益好、具有償還能力的生產性、經營性移民投資項目,採取周轉金投資方式。使用周轉金投資的單位應與移民辦(局)簽訂還款契約,到期歸還。
第二十五條生產周轉金由當地縣(市)移民辦(局)回收,回收後繼續用於本縣(市)移民項目,但收回的周轉金必須列入年度計畫按批准額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條庫區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四個堅持:(一)堅持集體領導下的“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開支必須經移民辦(局)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領導批准。(二)堅持按資金撥付規定做到“五無五不”:即無計畫不付款;無契約不付款;無工程進度報告(表)不付款;無竣工驗收報告不付款;無主管領導簽批不付款。(三)堅持“八不準”原則:即不準轉移和外借;不準挪作他用;不準支付“贊助”和攤派;不準用移民資金低償非移民性債務;不準用移民經費購置公債、國庫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不準用移民經費請客送禮和鋪張浪費;不準借用移民經費購私房和建私房;不準設立“小錢櫃”。(四)堅持會計管帳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帳,領導批錢不越權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庫區移民機構的行政管理費應按規定提取,並按自治區、地區、縣(市)三級分解下達,包乾使用,要與移民項目資金分別建帳。各級移民辦(局)行政管理費的管理,按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庫區移民項目的每個單項在竣工驗收後,由於移民職工的努力而節約了資金,可對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庫區移民項目特別是專項工程建設項目,由於項目不同和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有的投資可能節約,有的投資可能超支,必須節超互補。凡按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遷(改)建項目,全部按質按量完成任務後結餘的投資,應留作移民系統的建設資金,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各級移民辦(局)必須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對庫區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檢查,做到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移民辦沒有內部審計機構,地區、縣(市)移民辦(局)必須接受內部審計人員的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二條對貪污、挪用、侵占、鋪張浪費庫區移民資金,違反本規定和國家規定財經紀律以及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懲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為確保庫區移民獲得相應的補償費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務的完成,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和移民辦(局)可依據本規定及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目標責任制、承包責任制及實施細則,報自治區移民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壩區施工征地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亦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移民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