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

《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5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印發機關:南寧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5月2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17〕20號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5月22日

辦法全文

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確保樞紐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471號)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邕寧水利樞紐工程水庫淹沒影響區、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區征地移民安置實施工作。
第三條 移民安置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促進移民發展生產,推進移民安置區生態環境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有利於水庫淹沒區、移民安置區的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移民意願,維護移民合法權益。
(二)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單位、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樞紐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要求。
(三)多種渠道安置移民。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採取以大農業安置為主,結合庫區實際多種安置方式進行。
(四)嚴格執行移民安置規劃。堅持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實施。除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投資規模不作調整。工業企業、專業項目處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原標準、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等級)或改變原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資,由負責實施的當地方政府或實施單位自行解決。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城區為基礎、 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執行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和設計代表制度。移民安置實行政府負責制,市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工作負總責,城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移民安置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內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南寧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水庫移民局)負責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南寧交通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寧交資公司)、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以下簡稱監督評估單位)、設計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移民安置實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農村移民安置、工業企業處理、專業項目處理、防護工程建設、水庫庫底清理和移民安置驗收等內容。
第七條 移民安置實施應嚴格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項目的實施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項目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二章 各級政府各單位職責
第八條 市水庫移民局是移民安置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移民安置具體實施管理辦法和配套檔案;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與南寧交資公司簽訂移民安置協定;
(三) 將移民安置實施工作任務分解到青秀區、江南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人民政府,並報請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與青秀區、江南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
(四)負責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移民安置實施工作,及時處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五)與南寧交資公司共同委託有資質的監督評估單位開展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協助南寧交資公司委託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勘測設計工作;組織審查移民安置實施規劃;
(六)指導各相關城區配合設計單位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指導各相關城區制訂移民安置實施方案;
(七)負責移民資金管理,按照審定的移民補償投資概算和有關規定,分解、分配征地補償資金;匯總、審批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對移民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和審計;
(八)會同南寧交資公司審批移民安置項目變更和預備費使用;
(九)組織匯總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報表;
(十)指導城區組織移民幹部培訓;
(十一)指導移民安置項目驗收、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自驗,組織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初驗,報請並配合自治區移民局主持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終驗;
(十二)對各城區移民實施工作成果進行考核。
(十三)配合各級政府做好水庫淹沒區、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指導移民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四)對移民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並配合國家和自治區、南寧市有關部門對移民資金的審計。
(十五)協助南寧交資公司辦理水庫淹沒區、影響區的土地徵用手續。
(十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南寧市發改、財政、公安、水利、林業、農業、衛生、防疫、統計、檔案、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支持、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業涉及的移民安置工作,具體的職責、任務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邕寧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辦函〔2016〕211號)執行。
第十條 有關城區人民政府為本轄區內征地移民安置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具體負責本轄區移民安置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與城區內相關鄉(鎮、街道辦)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定(責任書),具體負責本轄區移民安置任務的實施,組織本轄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移民安置協定(責任書)的要求,完成移民安置任務;
(二)組織本轄區有關部門配合設計單位完成本轄區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編制工作;
(三)制訂本轄區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和措施,並按照本轄區的相關配套地方政策,做好具體移民安置實施工作;
(四)負責編報本轄區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編報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報表;
(五)按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的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轄區移民安置實施的項目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移民資金的管理,嚴格財務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資金,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七)接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物核實、登記、公示和分解落實工作;
(九)負責組織與被征地方簽訂征地協定;
(十)協助辦理建設用地(含土地、 林地)的征占用相關手續;
(十一)按照 “公開、公正、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的原則,將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等實物調查結果、補償範圍和補償標準等向民眾公布,充分聽取移民民眾意見,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移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本轄區移民安置項目驗收、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自驗,配合本轄區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初驗及終驗;按驗收要求提交相關的報告;
(十三)做好移民安置政策宣傳以及水庫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民眾的思想工作,制定轄區內預防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負責處理移民突發事件,及時妥善處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十四)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南寧交資公司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與市水庫移民局簽訂移民安置協定;
(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勘測設計工作;
(三)與市水庫移民局共同委託有資質的監督評估單位,開展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
(四)協助相關城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報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配合市水庫移民局審定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上報市財政局審定,並按審定的部門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移民資金;
(五)參與移民安置實施工作,會同市水庫移民局審批移民安置項目變更和預備費使用,按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組織編制移民安置規劃重大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專題報告,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六)依據批准的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及有關設計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和林地使用審批手續,並交納相關稅費;
(七)參與市、城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移民安置工作的督促檢查;
(八)配合市、城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九)參與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初驗及終驗;按驗收要求提交相關的報告;
(十)負責做好水庫蓄水影響可能導致的浸沒、坍岸等的監測和組織編制處理設計報告。
(十一)配合各級政府做好水庫淹沒區、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參與移民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受南寧交資公司委託,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以及有關規劃設計契約要求開展規劃設計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全階段移民安置勘測設計工作,按基本建設程式和移民安置實施方案要求,按時按質提交各階段設計成果,設立移民安置設計代表機構,委派現場設計代表,負責技術交底等工作;
(二)依據委託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規劃;
(三)協助當地政府編制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協助城區水庫移民局編制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年度資金使用計畫;
(四)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移民安置和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五)負責設計變更及建設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算調整報告編制工作;
(六)配合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
(七)參與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按驗收要求提交設計工作報告;
(八)協助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 監督評估單位受市水庫移民局和南寧交資公司共同委託,依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的進度、總體質量、移民資金的使用、生產和生活水平恢復等進行監督評估,對移民安置工程項目的單項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進行監督;
(二)參與審核移民安置設計變更和建設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算調整報告;
(三)審核城區移民安置實施項目的年度計畫和相應的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對移民安置項目的實施及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的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統計報表簽署監督評估意見;
(四)對移民安置各階段完成情況和符合程度,進行跟蹤檢查監督,並提出對移民安置實施情況的評價和建議;
(五)對移民安置實施中的設計變更、預備費使用等提出監督評估意見;
(六)協調移民安置實施中有關各方關係,組織協調處理移民安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當地政府提出移民安置相關配套政策、移民安置辦法、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的自驗、初驗及終驗,按驗收要求提交初驗及終驗相關的報告;
(八)跟蹤檢查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督實施單位按經批覆的概算和年度投資計畫合理使用資金。
(九)對征地移民安置、專業項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設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定期編制移民監督評估工作報告,及時上報重大問題。
第三章 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編制
第十四條 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由受委託的設計單位在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的配合下,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移民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編制,經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審查並按審查意見修改後形成審定稿。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應當包括概述、水庫淹沒影響處理範圍、水庫淹沒影響調查、農村移民安置規劃、水庫水域開發利用規劃、水庫庫底清理、實施總進度及年度計畫、移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及移民的社會適應性調整、實施管理、工程用地、結論、附屬檔案等。
第十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邕寧水利樞紐水庫的實際情況,在移民安置實施基本完成後,由移民安置實施涉及的各單位提供移民安置實施情況和相關資料,設計單位對移民安置實施情況進行技術歸口,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的實施必須實行項目管理,城區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城區水庫移民局)為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項目管理的責任單位,依據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補償投資對移民安置項目實行任務、進度、質量、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為便於實施管理,將移民安置項目分類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項目:指水利設施、等級公路、大中型橋樑、車渡、貨運碼頭、機耕道、防護工程、小水電站、10kV以上輸(變)電及電信設施等建設項目;
(二)移民生產安置項目:指農村移民安置項目中用於安置移民的種植業、養殖業及二、三產業的項目;
(三)移民補償項目:指將概算項目中的補償資金直接撥付或兌現給移民戶或單位,並由其自行復改建或掌握使用的項目。如房屋、附屬設施、零星果樹、搬遷運輸、副業設施、工礦企業等項目;
(四)其他項目:指上述三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項目,凡符合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對法定招標以外的工程項目, 城區水庫移民局可與該項目權屬人簽訂項目復改建協定書,將相應的責任和資金下達給項目權屬人,項目復改建由權屬人具體實施;在合法、合規以及不與上級有關規定相衝突的前提下,各城區另有規定的可按城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
(一)移民安置工程項目。由項目管理責任單位依據審定的建設方案和投資限額,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自治區和南寧市的有關規定及批准的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組織實施。項目建設中應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或受其委託的建設單位負責制、招投標承包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單項工程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理,須接受監督評估單位監督。
移民安置工程項目中,對非本轄區內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範圍內能完成的專業項目,由該行業主管部門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
(二)生產安置項目。由城區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移民戶實施;其中集中連片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規模較大的二、三產業可參照移民安置工程項目進行實施管理,其餘生產安置項目由城區水庫移民局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移民戶進行開發,並監督其按計畫完成;實行耕地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貨幣補償安置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生產安置項目應按審批的移民安置規劃中確定的安置標準,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分配和落實至村民小組和移民戶。
(三)補償項目。由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按項目的權屬關係將審定的補償數量、標準和資金進行公告,並與補償對象簽訂協定,兌現或撥付資金,按協定約定實施。
(四)其他項目。由城區人民政府按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完成。
第二十一條 城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方案和項目實施的年度計畫,對本轄區內的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報上級政府,同時抄送監督評估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評估單位應按契約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實施的監管,定期提交監督評估報告,對不符合項目實施要求的,應提出整改意見,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三條 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的進度安排及契約約定按時提供項目設計資料,並做好設計交底和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五章 設計及項目設計變更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設計管理。
(一)設計代表制度。承擔移民安置勘測設計的設計單位,應設立設計代表機構並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根據移民安置項目建設實施進度,按基本建設程式要求,及時提供滿足要求的設計成果,配合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水庫移民局做好移民安置實施的有關工作。
(二)單項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派出設計代表,協助完成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移民安置項目要嚴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組織實施,不得自行增減、調整規模和標準或變更設計。在項目實施中,因特殊原因確需增減、調整建設規模和標準或變更設計的,要按設計變更程式報批。
第二十六條 淹沒實物的變更。
(一)庫區淹沒涉及土地的變更處理:
1.在庫區淹沒土地分解落實工作中, 如有土地面積、地類、權屬發生變更情況的,由城區水庫移民局統一書面提出土地變更申請;
2.對城區提出的土地變更申請, 以村民小組為單元,地類或面積變更累計在5畝以下的,由市水庫移民局組織城區水庫移民局、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等組成審批組開展審批工作;地類或面積變更累計在5畝以上(含5畝)的,由市水庫移民局組織城區水庫移民局、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項目業主等組成審批組開展審批工作;
3.審批工作步驟為:①審批組各成員單位指派人員進行現場查勘、查閱相關資料;②現場查勘人員分別在統一製作的《南寧市邕寧水利樞紐工程淹沒影響土地指標變更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③各審批單位加蓋公章;④各實施單位根據審批意見開展庫區淹沒征地的簽約、申請補償款及實施補償支付工作;⑤市水庫移民局以城區為單位,統一行文對已審批的土地指標變更情況完善批覆手續;
4.上述變更的所有事項, 在實施工作完成後,統一由市水庫移民局報自治區移民局備案。
(二)其他淹沒實物的變更處理:除淹沒涉及土地指標的變更外,其他淹沒實物在分解落實和兌現補償費過程中,發現實物類別或指標數量等錯漏確需調整的,由權屬人提出申請, 城區水庫移民局組織監督評估、設計等單位派員現場認證和簽署意見,設計單位進行匯總和技術歸口,市水庫移民局商南寧交資公司批覆後實施。
(三)對有權屬糾紛的土地補償,在土地總量平衡的前提下,由權屬糾紛雙方協商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其土地面積指標暫登記在經權屬糾紛雙方同意的上級(單位)的名下;在權屬糾紛地上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兌現給投資者;待該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後,再將該土地補償資金兌付給權屬方。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的處理原則及程式。
(一)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相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2.有利於提高移民安置質量和推進移民安置工作;
3.未經審核同意的變更不得實施。
(二)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應按以下程式處理:
1.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變更的(包括對專業項目處理方式、規模、權屬、投資、項目增減等),由該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施工單位向城區水庫移民局提出申請;
2.城區水庫移民局需進行核實後,組織權屬人、鄉(鎮、街道辦)、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覆核確認;
3.城區水庫移民局和市水庫移民局按許可權組織覆核和審批後實施。
4.市水庫移民局在審核批覆重大變更的項目前,應充分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變更處理的層級許可權。
(一)變更後投資在該單項工程施工契約價款範圍內,不增加費用的,由城區水庫移民局審批後實施;
(二)變更後投資超出該單項工程施工契約價款,但在該單項工程招投標前財政預審上控價範圍內,或變更後投資雖超出該單項工程招投標前財政預審上控價,但在該單項工程預算價範圍內的,由城區水庫移民局審核,報城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變更後投資超出該單項工程預算價,但在基本預備費可控範圍內的,由市水庫移民局商南寧交資公司同意,市水庫移民局進行批覆後實施;
(四)變更後投資總額超出基本預備費範圍,需增加投資的,由市財政局、水庫移民局和南寧交資公司共商,並委託設計單位編制增加投資的專題報告,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移民局核准。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況變更的處理。
(一)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可先由該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將緊急搶險的理由、緊急搶險的情形及相關的影像資料等逐級通報移民主管部門,並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完善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二)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施工會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該項目管理單位、監督評估和設計單位同意並簽字認可後可繼續施工,該項目管理單位應儘快將情況報告移民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和完善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六章 驗收及移交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驗收可分為移民安置項目驗收、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驗收按照項目類別分類進行:
(一)移民安置工程項目的驗收及移交。移民安置工程項目實施完成後,由項目施工單位向實施管理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實施管理單位按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工作;驗收前,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或受委託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做好驗收的各種準備,提供驗收所需的有關數據和資料;驗收合格後,驗收報告抄送移民監督評估單位備案;同時,由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將項目移交給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
(二)移民安置生產安置項目驗收。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驗收。有單項設計的項目,參照移民安置工程項目的要求進行驗收;其餘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方案的要求組織驗收;
(三) 移民安置補償項目驗收。由城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四)移民安置其他項目驗收。由城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邕寧水利樞紐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應當自下而上,按照自驗、初驗、終驗的順序組織進行。
第三十三條 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自驗, 自驗通過後由城區人民政府報請市水庫移民局組織初驗, 初驗通過後由市水庫移民局報請自治區移民局主持終驗。
第三十四條 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由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有關當地政府及其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南寧交資公司、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第三十五條 驗收委員會通過對移民安置驗收,形成移民安置驗收報告,通過移民安置終驗後,由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將移民安置驗收報告印送各有關單位。
未通過移民安置驗收的,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將不予以通過驗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見書面通知驗收申請單位。驗收申請單位應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六條 移民安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按驗收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儘快妥善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
第三十七條 移民安置驗收完畢後,由城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等相關檔案,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
第七章 移民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移民資金是指邕寧水利樞紐工程水庫淹沒影響區、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區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以及審定的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等。具體內容包括:
(一)農村移民補償費;
(二)工業企業遷建費;
(三)專業項目恢復改建補償費;
(四)防護工程費;
(五)庫底清理費;
(六)其他費用(含勘測設計費、實施管理費、實施機構開辦費、技術培訓費、監督評估費);
(七)預備費;
(八)有關稅費;
(九)利息。
第三十九條 移民資金的使用必須依據審定的庫區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條 移民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由市、城區水庫移民局在職責範圍內管理使用,遵循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及水庫移民局應按移民安置協定的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資金,發揮其效益,保證移民安置工作任務的落實和完成。市、城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定期對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審計,確保移民資金的合理規範使用。
第四十二條 移民資金必須按項目計畫安排使用,沒有項目計畫不能使用移民資金。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納入重點審計對象,由市審計部門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和會計報告進行專門的審計。市、城區水庫移民局應按審計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同級政府、審計部門、上級移民部門,並送南寧交資公司和監督評估單位。
第四十四條 市水庫移民局對各城區移民資金使用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南寧交資公司,並報市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審批制度,重大開支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支付要手續齊全,堅持無計畫不付款、無契約不付款、無工程進度報告(表)不付款、無領導審批不付款。
第四十六條 農村移民補償費的管理
(一)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水庫移民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桂財農〔2015〕191號)檔案第三條的規定:“水庫移民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水庫移民管理部門管理使用,遵循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二)農村移民戶個人補償費,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實際實施進度,以及所簽訂的補償協定約定,撥(付)到水庫淹沒涉及的權屬人帳戶或移民安置具體項目並履行相關手續;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引導村民小組、移民戶用於移民安置生產項目。
第四十七條 專業項目復改建補償費,根據項目實施年度計畫的安排,按與項目權屬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訂的責任書或復改建契約撥付資金,工程竣工後,應及時辦理工程審計、結算和移交。
第四十八條 防護工程費,用於永久工程投資、臨時工程投資等, 由相關的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年度實施計畫用於防護工程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 庫底清理費,用於建築物拆除與清理、衛生清理與消毒、墳墓清理、林木砍伐與清理等,由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實施計畫用於庫底清理工作。
第五十條 其他費用的管理。
(一)綜合勘測設計科研費。專項用於邕寧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勘測設計工作,由南寧交資公司負責管理,並按設計契約撥付。
(二)實施管理費。包括地方實施管理費和建設單位實施管理費。由市、城區水庫移民局和南寧交資公司用於其辦公生活用房、設備購置、辦公用品、差旅、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矛盾調解處理等管理費用,按年度計畫使用。實施管理費,除南寧交資公司的份額按相關約定執行外, 其餘的按市25%、城區75%的比例分配。
(三)實施機構開辦費。包括市、城區水庫移民局為開展工作所必須購置的辦公及生活設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用於開辦工作的費用等。
(四)技術培訓費。用於提高農村移民生產技能、提高移民幹部移民安置實施管理水平培訓、配置相應設施等所發生的費用。
(五)監督評估費。用於移民監督評估工作,由南寧交資公司和市水庫移民局共同管理,南寧交資公司按監督評估契約撥付。
(六)預備費。主要是指在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設計及補償費用概算內難以預料的項目經費,包括: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其他難以預料的項目費用等。
1.預備費使用範圍:
(1)邕寧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移民安置過程中由於淹沒實物和工程項目重大遺漏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
(2)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3)設計調整或變更;
(4)經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移民安置項目。
2.預備費的使用和審批,按上述第五章有關設計變更條款的規定執行。
3.設計變更項目批准後,相應的預備費項目計畫列入年度計畫,年度預備費項目計畫為動態資金計畫。
4.列入年度計畫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所使用的資金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畫中扣減。
第五十一條 有關稅費。根據審定的耕地占用稅、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的額度,由南寧交資公司按有關規定繳納。
第五十二條 各城區水庫移民局根據移民安置實際實施進度向城區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再由城區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審批後由南寧交資公司與國開行廣西分行共同完成撥款。
第五十三條 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
(一)移民工程項目進度款應由移民工程項目承包商根據承包契約和工程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工程監理單位簽證後,方可撥付;撥付的工程項目進度款,不得高於工程契約價款總額的80%。
(二)移民工程項目完工後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驗收,並及時辦理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必須經審計後,方可撥付工程結算款。
(三)辦理工程結算款時必須預留不低於契約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期滿後,未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的,須將其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承包商;工程保修期從工程完工通過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契約約定執行。
(四)移民工程項目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嚴禁以現金支付工程建設款項。
第五十四條 移民資金在運行中所產生的利息,應當納入水庫移民補償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利息使用時,由城區人民政府報市水庫移民局審批。
第五十五條 財務管理。
(一)城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在移民局內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和會計監督。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水庫移民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經費撥付程式,嚴格按計畫、程式和制度撥款、用款。
(三)財會人員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補償資金只能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財會〔2002〕16號)檔案依法建賬,加強會計核算。根據會計制度和南寧交資公司要求,按時編報財務報告。
(四)市、城區水庫移民局的主要領導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撥付非移民項目資金和支付違規、違紀資金。
(五)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統一實行城區級報賬制,使用移民補償資金的單位(個人)均為報賬單位。
(六)兌付移民補償資金時,由城區水庫移民局依據簽訂的淹沒補償協定填制“ 補償付款審批表”,並履行審批程式,再由城區財政局報市財政局審批後由南寧交資公司與國開行廣西分公司直接支付到補償對象的專用賬戶。
(七)財務人員要依法建帳,加強會計核算,按規定編報財務報告。
第八章 計畫及統計管理
第五十六條 城區水庫移民局應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建設工期要求和實施進度,在設計單位配合下,編制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經監督評估單位簽署意見和城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於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前報市水庫移民局。
第五十七條 市水庫移民局將審核、匯總後的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商南寧交資公司。南寧交資公司同意後,由市水庫移民局下達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
第五十八條 經批准下達的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變更。未列入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實施。當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實施而需要調整變更時,應由城區水庫移民局提出專題報告,說明原因並提出變更計畫,經監督評估單位簽署意見和城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水庫移民局。變更計畫由市水庫移民局商南寧交資公司同意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項目投資季度計畫,由城區水庫移民局根據下達的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和庫區移民工作進度情況編制,經監督評估單位審核,於每季度末月15日前報市水庫移民局;市水庫移民局將季度項目投資計畫匯總,送南寧交資公司簽署意見,由南寧交資公司商監督評估單位後報市財政局核批。
第六十條 統計報表編報。
(一)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月度報表,由城區水庫移民局編制, 當月份的報表於次月5日前送監督評估單位會簽後報市水庫移民局審核、匯總。
(二)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季度報表,由城區水庫移民局編制,當季度的報表於次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送監督評估單位會簽後報市水庫移民局審核、匯總。
(三)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年度報表,由城區水庫移民局編制,當年度的報表於次年1月10日前送監督評估單位會簽後報市水庫移民局審核、匯總。
第六十一條 移民安置統計管理工作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的原則,對邕寧水利樞紐水庫移民基本情況、移民安置實施等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六十二條 移民統計實行部門監管、分級負責、城區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市水庫移民局負責移民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相關城區水庫移民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移民統計工作。
第六十三條 移民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蒐集有關資料,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
(二)統計報告權:整理、分析統計調查資料,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統計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對移民安置實施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研究並妥善解決。
第六十四條 統計調查執行移民統計調查制度,保證移民行業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報表制度的完整和統一。建立健全移民統計工作質量責任制和質量監控制度,對移民統計工作全過程實行質量管理。
第六十五條 加強對重要移民統計數據的審核,採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抽樣調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移民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移民統計數據的審核、簽署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必須由本單位移民統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單位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移民統計需要的有關財務資料,由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負責提供,並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提供給本單位移民統計機構。
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移民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六十七條 移民統計資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城區水庫移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移民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六十八條 建立健全移民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原始資料、台賬、報表、存儲介質和電子數據等統計資料檔案,加強其保管、調用和移交的管理。數據處理部門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儲存的基本統計數據。
第九章 移民安置檔案管理
第六十九條 移民安置檔案,包括邕寧水利樞紐水庫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和實施階段等全過程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含文書檔案、規劃設計檔案、移民安置戶檔案、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和資金財務檔案等。
第七十條 移民安置檔案管理與移民安置工作同步進行,做到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同驗收。
第七十一條 市、城區水庫移民局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和專人負責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將移民安置檔案歸檔或占為己有。
第七十二條 南寧交資公司、參與移民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工作職責及相關要求,加強做好各自檔案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向移民主管部門移交相關檔案。
第七十三條 移民工作檔案資料的歸檔,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真實,書寫工整,載體材料質量優良,嚴禁使用原子筆、紅墨水、鉛筆書寫或簽署檔案。
第七十四條 歸檔的紙質檔案資料應為原件,且字跡工整、印製清晰、簽章完備、日期等標識完整,載體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無法獲取原件用複製件歸檔的,應標明所保存原件的單位名稱。以上文檔同步製成電子文檔,載有原件檔案收藏單位印章標記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條 移民安置檔案的保管期限依據保存價值分為永久、30年、10年。具體參照《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
第七十六條 設計、監督評估等單位產生的檔案資料,由產生單位在移民安置檔案驗收前完成歸檔工作,並納入驗收範圍。在移民安置檔案通過驗收後,設計、監督評估等單位應按規定移交給同級移民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交接各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
第七十七條 移民安置檔案屬於國家所有檔案,由地方政府檔案主管部門在移民安置終驗完成後,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七十八條 移民安置檔案移交時,交接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認真核對目錄與實物後,雙方經手人、負責人在交接清單上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章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
第七十九條 移民安置實行監督評估制度,對移民安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評估,對各類移民工程的實施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監理。
第八十條 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項目,應由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或受委託的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單項工程建設監理。單項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開展移民項目單項工程監理工作,接受監督評估單位的監督,並定期向委託單位和監督評估單位提交監理報告等成果。
第八十一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水庫移民局和有關部門應自覺接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單位開展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
第十一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監督和稽查。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還應進行內部審計並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監察和監管。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十三條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稽查、審計、監察、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對移民安置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移民安置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或者拒絕執行經批准之實施方案或相關協定約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擾亂公共秩序,干擾和阻礙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進程,致使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及移民生產生活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城區應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的移民安置實施方案。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南寧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