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廣西將正式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根據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卻擅自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的行為,氣象部門最高可罰款1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2月25日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1日
  •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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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廣西將正式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根據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卻擅自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的行為,氣象部門最高可罰款1萬元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2014年1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
2018年8 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根據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機制,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設施,保證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民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航、飛行管制、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按照有關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在確保防災減災公益性服務的前提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可以根據用戶要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有償專項服務。
第五條鼓勵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研究成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在防災減災、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斷提高人工影響天氣科學作業水平和服務效益。
第六條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由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訊、人口密度等情況和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布局規劃,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經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基地和作業點等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組織建設專用燃爆器材庫、作業裝備專用庫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業發射平台,配備通信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完善人工影響天氣指揮系統、天氣監測預警系統、通訊系統、信息處理和作業效果評估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的場地選擇、標準化建設和場地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飛行管制部門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空域直通申報與批覆直達系統,提高作業的及時性。
第十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及人工增雨炮彈、火箭彈庫等基礎設施,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具有接收作業指令和對作業天氣條件進行監測分析的業務技術系統與設備;
(四)有完善的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單位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三)作業指揮員、操作員基本信息;
(四)作業裝備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及合格證;
(五)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條件初審,並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條件證明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工影響天氣指揮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年度工作方案和關鍵農事季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計畫要求,在糧食和經濟作物主產區、雹災多發區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重要區域、生態脆弱區域及易災地區生態保護與治理需要,在森林、濕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地區安排常態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對大範圍森林火災火險、異常高溫、乾旱災害、嚴重空氣污染、嚴重水資源污染等事件的應急工作機制,及時啟動相應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七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擴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套用領域,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展大型水利水電工程蓄水人工增雨、重大社會活動人工消雲減雨、機場和高速公路人工消霧、旅遊景區人工增雨等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
(二)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
(三)長時段高溫;
(四)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五)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
(六)水庫蓄水、供水嚴重不足;
(七)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
(八)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九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實施作業:
(一)適當的天氣條件和作業時機;
(二)飛行管制部門已經批准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
(三)指揮系統健全,通訊系統暢通;
(四)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到位;
(五)作業裝備和彈藥經過嚴格檢查,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六)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實施飛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有關機場和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作業計畫,在空域調配、飛機起降、備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災害需要應急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作業設施應當按照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參加搶險救災。
第二十二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的時段、方位、高度、工具、彈藥種類和用量、作業空域的批覆和執行等情況如實規範記錄,並與其他相關資料一併及時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逐級上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制度。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作業,確保作業安全。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事故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監督檢查內容。
第二十八條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有關權益糾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裝備和彈藥的運輸、存儲、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炮彈、火箭彈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軍隊、當地人民武裝部存儲管理。需要調運時,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車輛和作業車輛的管理,按照自治區防災減災車輛管理規定執行。運輸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炮彈、火箭彈等危險品的車輛由公安部門發放警示標誌,優先通行。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的年檢工作。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報廢。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擅自移動、侵占和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不得從事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當地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擅自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作業,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購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和彈藥;
(二)使用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已經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
(三)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擅自移動、侵占和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或者從事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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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氣象局於2月26日聯合召開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辦法》將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2013年12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辦法》。《辦法》重點規範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行為,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機制,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設施,保證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民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航、飛行管制、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的場地選擇、標準化建設和場地維護等工作。此外,《辦法》還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以及安全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要求。
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出台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政府規章,對於加強全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自治區氣象局局長劉家清就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辦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並強調全區氣象部門和人影機構要認真履行《辦法》賦予的職責義務,全面提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和水平。
自治區氣象局副局長姚才主持新聞發布會,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公安廳、農業廳、林業廳、國土廳、民政廳等部門和單位的領導以及在邕主要新聞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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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廣西氣象部門獲悉,自今年3月1日起,廣西將正式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根據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卻擅自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的行為,氣象部門最高可罰款1萬元。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介紹,廣西是氣象災害多發區,工農業生產長期受乾旱、冰雹等氣象災害威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是廣西氣象防災減災重要手段之一,但廣西面臨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不夠規範、設備及彈藥物資安全措施欠缺等難題,影響了其總體效果。
為推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序發展,廣西專門出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根據這一辦法,對不符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條件擅自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的行為,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作業,可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擅自移動、侵占和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不得從事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對於被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根據規定,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當地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局局長劉家清說,相關規定還細化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認定的要求,強化了人工影響天氣多領域服務職能,規範了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作業流程,將推動廣西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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