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登記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4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0]27號
【發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8年以來,我區各市、縣人民政府開展了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向土地使用者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項工作對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避免土地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加強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地利用的監督和管理。但在已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中,有一部分證書上套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證專用章”,不便於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有效地管理本轄區內的土地資源。為解決這一問題,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