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登記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4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0]27號
【發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2000〕27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1988年以來,我區各市、縣人民政府開展了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向土地使用者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項工作對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避免土地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加強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地利用的監督和管理。但在已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中,有一部分證書上套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證專用章”,不便於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有效地管理本轄區內的土地資源。為解決這一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市、縣為單位,對已頒發的土地證書進行一次清理,凡套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證專用章”的土地證書,一律由各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換髮為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的新土地證書。各市、縣尚存未使用的原套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證專用章”的土地證一律停止使用。
二、在換髮新土地證書前,對已頒發的原套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證專用章”的土地證書,如因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更換證書或因原錯發、誤發證書需要收回或註銷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各市、縣人民政府直接收回或註銷原土地證書。所需頒發的新證書,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三、換髮新土地證書的證書工本費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於下達全區土地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桂價涉字〔1994〕210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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