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政放權,進一步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一)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的核准範圍。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制訂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調整減小核准項目範圍。
(二)向社會公布禁止投資的行業或區域。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建立差異化、特色化的投資導向機制。分行業和區域制定產業投資禁投清單,加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等部門聯動和監管,通過產業政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能源消費、資源節約、行業標準、安全標準等實行準入控制。
(三)簡化核准審查內容。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進一步簡化核准審查內容,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佳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修訂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四)改革企業投資備案管理。對企業投資備案類項目,不設定備案前置要件。項目備案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根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檔案,以及項目業主的申請分別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按國家規定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要求,修訂完善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企業設立和投資貿易便利化。外商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政策、主體功能區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標準,符合國際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除國家有專門規定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
(六)實行項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審批分離的工作制度。凡是不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設立的項目核准前置要件一律取消。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要件的審批手續,一律放在核准後、開工前完成。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要件的審批手續,實行核准前置要件清單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列出核准前置要件清單,並規範事前審查,加快同步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項目核准和開工創造條件。
二、從嚴管控,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
(七)堅持把發展規劃作為調控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其配置資金、土地、人力資源等投資相關要素和統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引導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明確行業發展目標、發展任務、項目建設庫、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能源消耗、城鄉規劃等。涉及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重大公益類和基礎類項目(或專項)的,應編制項目建設行業規劃,明確項目數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能源消耗、城鄉規劃等。
(八)實行規劃銜接和審查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建設行業規划過程中,應徵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能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加強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國土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環保規劃的銜接。上述行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建設行業規劃,特別是安排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行業規劃,需報同級政府審批公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能源、住房城鄉建設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對規劃實施過程進行監控,組織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和調整。
(九)嚴格管理政府類投資項目。按照統籌平衡、嚴控債務的要求,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和項目進度,編制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政府類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論證,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及標準,認真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凡是資金來源未落實的,不得審批項目。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類項目,要按照行業屬性大幅提高資本金比例標準(占總投資的40%-60%)。探索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控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推行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政府舉債融資考核問責機制和地方政府債務信用評級制度,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及應急處置機制,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十)進一步規範政府類投資項目審批程式。政府類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次審批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批手續;屬基本建設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屬更新改造項目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審批。凡未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對納入經政府批准的行業發展規劃或項目建設行業規劃的政府類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加快制定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十一)加大政府類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力度。除跨地區(設區市)、跨重點流域(自治區內主要河流),或需自治區統籌平衡資金、土地、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建設條件的,以及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等管理的項目外,其餘的政府類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一律下放設區市或縣(市、區)。對擬安排自治區本級及以上財政性資金補助的政府類投資項目,除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外,自治區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
對於下放地方管理的投資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其審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規劃、土地、環評、節能、水土保持及其他相關前置要件均需同步下放地方管理,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和自治區相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前置要件或提高審批機關層級。取消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設定的非行政許可投資審批事項。
(十二)探索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委監管模式,更好體現出資人代表性質,更加突出國有資本運作,更加強調出資人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開展改組或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工作。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根據國資監管機構授權負責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落實政府重大專項任務和戰略性目標,強化產業聚集和資源整合,培育和打造優勢支柱產業。
三、簡化審批,進一步推進政府部門聯動監管
(十三)簡化城鄉規劃許可程式。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實行“同級審查”制度,規劃許可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政府規劃部門辦理。需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事先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核發選址意見書,以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作為後續審批、核准的要件。需要審批或核准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項目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由同一級政府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與用地規劃許可合併辦理;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事項不再單獨辦理,併入工程規劃許可事項辦理。
(十四)簡化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投資的控制和引導,促進集約節約用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同級審查”制度,預審意見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除需報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或以劃撥方式供地、工業類項目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須進行用地預審外,經營性用地等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不再進行用地預審。
單獨選址項目中,壓覆礦產資源審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認定與用地預審同步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在前兩個事項審查通過後,以同一檔案出具。已辦理批次用地的園區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單個項目,以及已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土地使用證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進一步簡化線狀工程用地預審手續。
上報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農轉用、徵收土地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規劃調整和建設用地同時報批。使用林地審核、社保審核與用地審核同步辦理,並由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後一併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環保管理。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制定主體功能區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劃定區域生態紅線;禁止在區域生態紅線內新建、改擴建、遷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向社會發布豁免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清單,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項目不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除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外,不再將非行政許可的各類生態保護區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作為環評審批要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同級審查”制度,環境影響評價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
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科學測算規劃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施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已開展規劃環評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實行簡化環評手續檔案,由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簡化環評手續和精簡環評檔案的規範。項目環評涉及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核意見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徵求同級海洋等相關部門意見,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審核與徵求意見同步辦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已經批准、已納入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原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減少環評前置要件。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實行由環保部門視情況徵求同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十六)規範建設過程管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實行“同級審查”制度,施工許可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應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或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以外不再報批開工報告。
(十七)建立節能評估和審查目錄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節能評估手續實行“同級審查”制度,節能評估手續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政府節能評估主管部門辦理。對綠化、市政道路、輸水管網、可再生能源、輸配電網和住宅類等低能耗項目或者部分零能耗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節能評估和審查。強化節能約束作用,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與能耗強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完成情況掛鈎。
(十八)細化並發布全面、明晰的各類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行業主管部門及標準制定部門組織企業、專家、技術人員,充分吸納社會公眾意見,細化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逐步與國際通行準則接軌。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要涵蓋每個行業、每個環節、每項技術,做到種類齊全、條款清晰、操作性強,作為企業投資建設、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設計、審查和驗收的依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和法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快提高審批效率。積極推進並聯審批,全面推行非涉密審批事項的網上審批。2015年底前,自治區各審批部門要全部建立網上審批系統,通過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審批,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
四、鼓勵創新,進一步擴大市場化投資
(二十)加快向民間資本推出投資項目。以交通、金融、農業水利、能源、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節能與環保、健康長壽、養生養老、信息等行業,以及社會福利、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棚戶區、民用空間等領域為突破口,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這些領域投資。
(二十一)推進市場競爭機制配置資源。加快出台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經營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推行公私合營模式,合理界定各類資本投資收益,共同推進項目建設。深化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與保護。
(二十二)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對於已建成的經營性項目,探索國有資本退出機制,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合資合作、資產變現等多種形式引入社會資本。支持承擔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的自治區國有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項目收益票據等多種方式進行項目融資。
(二十三)平等對待民間投資主體。各級政府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補助、貼息等財政性資金,要明確規劃、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積極推廣政府採購服務,將民間投資主體提供的符合公開標準的相關服務產品同等納入政府採購的目錄清單。
(二十四)創新國有企業投融資體制。大力引進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市場主體參與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整合、國際併購、項目投資,實現國有資產資本化。鼓勵對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進投資主體和股權多元化。鼓勵國有企業在二、三級子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增強對社會資本的吸納、帶動力。積極推動我區國有企業聯合其他市場主體共同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以基金運作模式引導民間資本投向創新型企業。
(二十五)支持合資鐵路可持續發展。鼓勵各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對合資鐵路公司承擔的公益性、政策性運輸任務,自治區財政和沿線各設區市以“一事一議”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貼。試點選取部分投資前景好、經營界面清晰的城際、支專線鐵路或鐵路貨運場站項目,通過股權轉讓、股權融資、股權變現等方式,引進社會資本投資鐵路建設。
(二十六)放開競爭性業務。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有序進入資源勘探開發、煤炭加工轉化煉油產業、石油和天然氣管網、電力和新能源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等領域,參與公平競爭。探索設立能源投資基金,實現政府資源、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的融合。
(二十七)引入社會資本推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整合自治區各部門重大項目事項前期工作經費,引入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前期工作,創建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投入滾動發展機制,長效解決前期工作經費嚴重緊缺難題。
(二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會事業項目建設。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鼓勵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及投入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努力確保其獲取穩定合理回報。
(二十九)發展環保市場。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進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
五、發揮特點,增強地方金融服務能力,大力發展市場直接融資
(三十)加大融資力度,支持中小企業到新三板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直接融資。對於在新三板市場成功掛牌的企業,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對在廣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前200家企業給予獎勵。對成功參與發行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的中小企業,由自治區財政按各企業實際發行金額給予一次性貼息補助。鼓勵各級政府和農業、林業、科技、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建立不同產業類型的小微企業“助保貸”;推動各設區市儘快安排財政資金啟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支持推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加快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發展擔保創新類貸款和預期收益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
(三十一)鼓勵擴大跨境融資。研究出台支持沿邊金融綜合改革的財政政策,支持引入境外資金,滿足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與東協、南亞國家互聯互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多元化融資需求。
(三十二)引入合格戰略投資者入股城市商業銀行,支持具備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境內外上市。鼓勵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打造多元化、本土化、涉農化的股權結構;支持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支持組建民營銀行。探索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
(三十三)鼓勵投融資中介服務機構按股份制或合夥制進行重組改造和強強聯合。有序發展各類要素市場。加快制定我區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啟動建設全區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平台,大力培育發展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行政管理、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投融資領域引入信用評級報告制度,建立“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六、加強統計監測,進一步強化投資巨觀調控
(三十四)完善投融資數據統計監測、分析評價,提高投融資數據統計和運行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最佳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良好實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