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現將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的通知
  • 時間:2014年
  • 性質:通知
  • 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現將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本)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核准機關包括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自治區商務廳和設區市、縣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主管部門。其中,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屬於基本建設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屬於更新改造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准。
關於基本建設與更新改造的劃分,執行《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國家統計局下達〈關於更新改造措施與基本建設劃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計資〔1983〕869號)。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三、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和完善管理辦法,提高工作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2005年本)同時廢止。
2014年7月28日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一、農業水利
農業開荒項目:涉及開荒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跨界河流、非跨省(區、市)河流上庫容1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跨縣(市、區,下同)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西江、潯江、黔江、紅水河、南盤江、柳江、鬱江幹流河段和國際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設跨設區市的項目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火電站:分散式燃氣發電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燃煤熱電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熱電項目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報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交流項目、跨設區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批准的規劃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和普通公路國道省道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批准的規劃核准;跨設區市公路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國道省道一級、二級公路或跨縣(市、區)公路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三級及以下公路項目由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站場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站場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境、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道省道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在沿海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在內河建設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沿海航運:內河的千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築物項目、500噸級以上泊位項目、航道整治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沿海的航道整治、泊位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報國務院核准;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商軍隊有關部門核准;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鋼鐵: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省(區)日調水3萬噸及以上至50萬噸(不含50萬噸)項目和跨設區市日調水3萬噸及以上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長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他海灣的橋樑、隧道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建設地點在設區市城市規劃區的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建設地點不在設區市城市規劃區的項目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0畝及以上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特大型項目報國務院核准,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600畝及以上、不足2000畝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15億元及以上、不足50億元大型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畝及以上、不足600畝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不足15億元的中小型主題公園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項目;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自治區自然保護區、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地質公園區域內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自治區自然保護區、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地質公園區域內總投資1億元以下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教育、衛生:新建高等教育學校(綜合性大學、學院、高職)、新建三級醫院、新建(擴建)800張病床位及以上醫院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和自治區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係,遵從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准。
上述範圍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按許可權由商務部、自治區商務廳和市、縣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主管部門核准。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廣西優勢產業項目享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政策,其核准許可權與鼓勵類項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自治區內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備案。
自治區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自治區內企業報自治區商務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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