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的通知》是82002於1997年8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7-08-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7]70號
【生效日期】1997-08-1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桂政發〔1997〕70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我區一些地方亂侵濫占林地日益嚴重,有的毀林種果,有的毀林種蔗,甚至毀壞原始森林、水源林和海防林,林地面積急劇減少。據1991年至1995年的調查,每年全區減少林地151萬畝。國有林場的林地被侵占也很嚴重,1996年統計,全區113個國有林場的林地被侵占達180萬畝。由於林地被大量侵占,亂砍濫伐嚴重,森林資源被嚴重破壞,造成大量水土流失,農田被沖刷,生態環境惡化,如不加以制止,勢必帶來不堪構想的社會性災害。為了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證農業穩產高產,促進我區國民經濟的發展,必須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的行為。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的領導。林地是森林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發展林業的基礎。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堅決制止亂侵濫占林地,是關係到發展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大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林地保護管理工作,把它列入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來抓。
要正確處理好引導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與林地保護管理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眼前脫貧與長遠富裕的關係;正確處理好開發利用林地與發展森林資源的關係。要強化林地保護意識,切不可以損失林地、犧牲生態環境來換取當前利益。要綜合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採取有利於林地保護的行政措施,下大決心扭轉林地急劇減少的局面。
要加強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都珍惜林地,象保護耕地那樣保護好林地。要強化林政管理職能,建立和健全各項林地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為我區林業和全區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認真清查徵用、占用林地,堅決制止非法徵用、占用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歪風。各縣(市)政府要組織力量,對1992年下半年以來非法徵用、占用林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限期辦理審批補償手續。凡不補辦有關手續的,其非法徵用、占用的林地要堅決依法收回。國家和地方建設徵用、占用林地,沒有辦理審批手續和給予補償的,要限期糾正,補辦審批手續。用地單位要按照規定補交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並向自治區政府書面報告清查和處理情況。地區、地級市要組織聯合執法檢查組,對各縣(市)的林地清查工作進行執法監督,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破壞林地、破壞森林資源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批地、嚴重瀆職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進一步嚴格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要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林地管理暫行辦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林業廳、物價局、土地管理局關於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項補償費暫行規定請示的通知》(桂政發〔1995〕34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對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審批林地,嚴禁越權審批,嚴禁先用後批或先占後批。《使用林地許可證》是林業部在全國統一實行的一項強化林地保護管理的新舉措,各地要堅決執行。對未按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沒有《使用林地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的,不準動工建設,被徵用、占用林地單位有權抵制。
四、切實加強林地的巨觀管理。各地要堅決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精神,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地,特別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廢棄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嚴禁開墾種植農作物;嚴禁毀林種糧、種蔗、種果、採礦;嚴禁在水源林區開墾種植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已經種植了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限期退耕還林。要嚴格執行各級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規劃為林地的,不準轉劃為農用地、牧地。凡鬱閉度0.2(含0.2)以上的林分,不允許改變其用途。因進行林業內部結構調整,改造低產林,發展名特優新經濟果木林的,必須按規定嚴格審批。拍賣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權,以林木、林地使用權抵押、出租、轉讓、拆股聯營造林、引資造林,也要按照法定許可權,依法經過縣(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或更換林地(土地)使用證書。經縣(市)以上政府頒發的山界林權證是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尚未頒發山界林權證的林地,各地要組織力量抓緊辦理。不準擅自撤銷山界林權證,確因工作粗糙造成重發或漏發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重新進行審核,經上一級政府審查同意,予以修正,換髮山界林權證書。各級調處、林業主管部門在調處山林糾紛時,要十分注意掌握法律政策,實事求是,依法辦案。不準挑動、製造新的山林糾紛,違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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