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一部82002單位於2001年02月23發布並實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1]14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基本信息簡介,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1]14號
【發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2001-02-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發〔2001〕14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桂政發〔1998〕53號)下發後,全區絕大多數地方都能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對林地的保護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歪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在貫徹檔案過程中,態度不堅決,宣傳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毀林開墾和侵占林地的行為仍有發生,個別地方還相當嚴重。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林地的保護和管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保護林地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增強保護林地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生態環境保護是全球關心的熱點,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點。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林地是森林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發展的基礎,是植樹造林、國土綠化的前提條件。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關係到生態環境的改善,關係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關係到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繁衍。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抓住機遇,增強對保護林地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正確處理加快經濟發展和加強林地保護的關係,正確處理近期效益與遠期效益的關係,決不能以損失林地、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短期的經濟成長。切實把保護林地、造林綠化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好。
要大力宣傳林業在生態環境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和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教育活動,強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意識和保護林地的自覺性。
要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對林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採取有力的措施,堅決制止侵占、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儘快扭轉現有林地不斷損失、減少的局面。
二、嚴格執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制度
各地在進行基本建設時,應當不占或者儘量少占林地。確需徵用、占用林地的,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依照程式進行報批,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現有的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把關,做到既要保證我區經濟建設的需要,又要切實保護好林地。
三、依法維護山界林權證的法律地位
山界林權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必須切實維護山界林權證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對已發山界林權證的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界限,完善界標,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有關材料。對已發的山界林權證,確因工作粗糙造成錯誤、重疊、遺漏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修正或者補發。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更改或撤銷。對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和管理。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發生權屬變化的,要及時變更或重新核發山界林權證。因特殊需要而改變國有林業單位林地經營面積的,須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四、要進一步加強對國有林地的保護和管理
國有林地在我區林地中占主體地位,保護國有林地,是我區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處理侵占國有林場林地和哄搶作物等擾亂林場正常生產、生活的事件作為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列入當地人民政府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依法維護國有林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別對集中安置歸難僑的國有林場,要予以高度重視,以維護我區的社會穩定和對外形象。凡未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或者無償劃撥國有林業單位使用的林地,更不能以“糾紛”、“爭議”為由,強占國有林地。要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或以穩定為藉口對侵占林地案件久拖不決的做法。
五、對侵占國有林地和非法徵用、占用林地的問題進行全面清查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侵占國有林地和1996年以來各地基本建設非法徵用、占用林地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查。要查清侵占國有林地的時間、面積、單位或個人以及造成的損失,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限期把林地歸還給國有林場。對1996年以來各地基本建設徵用、占用林地,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要依法補辦林地使用審批手續和繳納有關補償費用。各地區行署、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要在2001年6月底前將清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林業局,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將於2001年下半年組織力量對各地查處侵占國有林地和非法徵用、占用林地的情況進行抽查。凡是查處不力、整改不堅決的,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直接查處,決不允許走過場。
六、嚴格執法,依法查處各種侵占林地的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清查工作,組織公安、林業、國土資源、行政監察等部門對侵占林地、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打擊活動。要以國家林業局保護森林資源三號行動為契機,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有選擇有重點地依法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對侵占林地、毀林開墾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組織指揮毀林占地,搞打、砸、搶、燒的人員,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那些為謀取個人私利參與侵占林地糾紛或唆使民眾打官司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予以嚴肅處理;對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自治區將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結合國家林業局開展的保護森林資源三號行動,選擇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邀請新聞媒體對查處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報導。通過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依法處理和公開曝光,以震懾犯罪,教育民眾。
七、進一步做好林地糾紛的調處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三大糾紛”調處工作的通知》(桂政發〔1999〕77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華僑農林場土地糾紛及土地登記發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9〕8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調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00〕68號)精神,加大對林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力度,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互諒互讓,友好團結;主動協商,積極疏導;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生活,有利於管理,有利於安定團結”的原則,依法及時處理,消除因林地糾紛而造成破壞森林資源的隱患。在糾紛未得到處理之前,雙方都要維持爭議地的現狀,不得擅自侵占、哄搶以及實施各種破壞行為。對新發生的林地糾紛案件,要做到發生一件、調處一件,不能讓其成為積案。
各地區行署,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於2001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林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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