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8月05日發布,自1998年08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8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林業資源保護
  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
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森林資源嚴重短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加快後備森林資源的培育,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但是,近幾年來,一些地方以各種名義毀林開墾或亂占濫用林地搞開發區、房地產和其它工程建設等,對林地化整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補,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這種勢頭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將陷入越窮越墾,越墾越窮的惡性循環,有的將從根本上失去森林資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壞,生態環境惡化而喪失基本的生存條件。必須採取嚴厲措施,堅決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行為,搶救和保護森林資源。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作為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任務來抓
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到,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關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關係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係,正確處理近期效益與遠期效益的關係,決不能以破壞森林資源,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短期的經濟成長,決不能幹那些急功近利而損害全局、貽誤將來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作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始終堅持的一件關係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視,堅定不移,長期堅持,切實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
凡是在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用地、國家規劃的其它宜林地上進行的開墾活動,不論以何種名義、何種方式,不論是哪級地方政府和部門批准的,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已經批准,尚未實施的,不準實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毀林開墾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從嚴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對已經發生的毀林開墾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並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對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64號)下發以來,各地出台的有悖於制止毀林開墾的檔案進行徹底清理,該廢止的要立即廢止,該修訂的要認真修訂,決不允許一些單位和個人打著“合法”旗號進行毀林開墾。
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已發生的毀林開墾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清查。要查清毀林開墾的時間、面積以及造成損失和批准單位等,重點要查清責任人並作相應處理。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地的清查工作要進行抽查,對查處不力的,有權進行直接查處,決不允許走過場。清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逐級匯總,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於1998年底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四、切實做好退耕還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礎上,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對毀林開展的林地,限期全部還林。要以縣為單位,制定還林計畫,落實造林資金,限定還林時間,保證還林質量。對拒不還林或者還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還林,所需費用由毀林開墾者承擔。
退耕還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將本地退耕還林計畫於今年年底以前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五、依法嚴厲打擊毀林開墾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政府要結合清查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剎住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歪風。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對毀林開墾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它國家機關有關人員,在這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更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各地要選擇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開曝光,以震懾犯罪,教育民眾。
六、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
為了遏制毀林開墾以及其它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現有林地要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確實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須報國務院審批。凡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嚴肅查處。
要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集體或個人所侵占的國有林地,必須依法歸還國有。存在林木、林地權屬糾紛的地方,在糾紛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國家林業局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加強林地的保護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七、加強對林地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林地保護工作,把制止毀林開墾、保護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要把保護林地作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嚴明獎懲,責任到位。對制止毀林開墾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態度堅決,精心組織,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認真研究退耕還林工作的政策問題,加強督促檢查。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少數地方政府違犯規定造成毀林開墾的,要帶頭退耕還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強化依法治林,使各級幹部和民眾都知法、守法,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意識,提高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要加強林政執法體系和隊伍建設,嚴格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通知執行情況於今年年底前報國務院。國家林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本通知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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