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149件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的決定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1-12-31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公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149件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現決定對下列11件政府規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1985年9月10日桂政發[1985]20號)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1989年11月15日政府令第30號)
刪去第九條第(四)項。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7號)
(一)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資者應當用外幣支付出讓金,但外商投資者在我國投資已獲利取得人民幣的,也可以用人民幣支付出讓金”修改為“外商投資者可用外幣支付出讓金,也可用人民幣支付出讓金”。
(二)第十四條第(五)項中的“享受國營企業的同等待遇”修改為“享受國內企業的同等待遇”。
(三)刪去第十六條。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向外商有償出讓部分國有工業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8號)
第十一條中的“外商購買企業產權的付款方式,應當用外幣支付,但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已獲利取得人民幣的,也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並應在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出資付清”修改為“外商購買企業產權的付款方式,可用外幣支付,也可用人民幣支付”。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航運部分)(1992年7月8日桂政辦[1992]77號)
刪去第六條。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2月6日桂政辦[1993]10號)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中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修改為“保險公司”,並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9號)
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的工傷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1996年10月25日政府令第6號)
刪去第十七條第(三)項。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4月29日政府令第3號)
刪去第三十九條。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4號)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銷售區外生產的技防產品,該產品還應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證書,報自治區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二)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和推薦證明”。
(三)刪去第十六條。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境外企業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1月20日政府令第1號)
(一)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醫療機構使用的病歷、診療手冊、處方、卡片、證明票據等單、冊,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統一式樣。”
(二)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醫療機構必須建立藥品和醫用材料公開招標採購制度,實行藥品、醫用材料集中招標採購。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用材料集中招標採購的監督管理。”
此外,對上述政府規章部分條、款、項順序作相應調整,並作了個別文字技術上的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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