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於2005年10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第13號發布,共七章四十六條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5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
2016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自治區本級儲備糧(以下簡稱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儲備糧,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自治區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對自治區儲備糧實行直接管理與委託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應當嚴格自治區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自治區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自治區儲備糧的成本、費用。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自治區儲備糧。
第六條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自治區儲備糧的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自治區儲備糧,對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實施監督檢查。其所屬的儲備糧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工作,並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八條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參與自治區儲備糧的有關管理,負責對自治區儲備糧購、銷、調、存、輪換各環節盈虧、補貼的處理,安排自治區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以及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各項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自治區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落實好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及價差虧損的前提下,及時、足額安排自治區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自治區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自治區儲備糧。
自治區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自治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二章 自治區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一條自治區儲備糧儲存規模總量方案由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擬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品種、布局以及收購、銷售計畫,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共同下達,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自治區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自治區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具體輪換計畫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提出,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批准。
第十四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按規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
第三章 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自治區儲備糧以自治區直屬糧食儲備庫儲存為主,也可以委託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六條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自治區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自治區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且無嚴重違法經營的記錄;
(六)達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規定的信用等級並自覺接受開戶行的信貸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企業,應當經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資格。
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商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從取得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擇優選定代儲企業,並與代儲企業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自治區直屬糧食儲備庫和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自治區儲備糧,必須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自治區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對自治區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對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陳化、霉變;
(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
(六)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自治區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自治區儲備糧的輪換。
自治區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以自治區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自治區儲備糧及所占用的貸款本息,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負責處置和承擔。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備成本、費用、物價指數等因素核定撥補;其貸款利息補貼按自治區儲備糧實物庫存成本和現行農業發展銀行一年貸款利率計算撥補。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儲備糧管理實情,提出承儲企業不同品種、不同儲存條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費用補貼方案和獎懲方案,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利息補貼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撥付到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將管理費用、利息補貼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費用應當用於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相關的費用項目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掛鈎,並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核定。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和承儲企業必須執行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三十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
第四章 自治區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自治區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市場糧食供求情況的監測,適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自治區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部分地區所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由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區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下達動用自治區儲備糧命令。
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自治區儲備糧動用指令和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自治區儲備糧動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承儲企業執行有關糧食法規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指令和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自治區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承儲企業對自治區財政、審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自治區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數量、質量問題;對危及自治區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
第四十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自治區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又未按照規定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合儲存自治區儲備糧的情況,未按照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和動用指令、命令的;
(二)選擇未取得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儲備糧的;
(三)發現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糧食行政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代儲企業,可取消其代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自治區儲備糧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自治區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糧食行政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儲備糧管理機構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虛報、瞞報數量的;
(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八)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陳化、霉變的;
(九)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指令、命令的;
(十)擅自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
(十一)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的;
(十二)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自治區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十三)以自治區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市、縣儲備糧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放管服”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涉及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申請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企業,應當經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資格。
“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將其中的“符合條件的糧食倉儲”修改為“取得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的”。
(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又未按照規定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四)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選擇未取得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儲備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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