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2002年5月2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桂政辦發[2002]119號
- 發布日期:2002-05-28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2-05-28
【失效日期】長期
檔案來源
(桂政辦發[2002]119號)
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企業改革的方向。
(二)堅持因地制宜,放開搞活,探索多種改革形式,以“三個有利於”作為檢驗改革成敗的標準。
(三)堅持企業改革與糧食生產結構調整、確保糧食安全、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堅持減員增效與妥善安置職工相結合,確保社會穩定。
(五)企業在改革改制中,必須取得債權銀行同意,明確承貸主體,完善貸款擔保手續,堅持“債隨資產走,資產與負債相統一”的原則,不準借改革之機逃廢銀行債務。
改革的主要形式
為適應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國有糧食企業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以經濟利益關係為紐帶,以縣(市)為單位依法組建糧食購銷公司;糧食購銷量大的縣(市),可以最佳化組合按區域組建糧食購銷公司,以增強國有糧食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組建糧食購銷公司以後,將原有的糧所、糧站改為糧食購銷公司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非獨立核算的報帳單位,撤銷喪失購銷功能的網點。
(二)推進企業產權結構調整,進行股份制改造。
規模較大、資產優良、基礎較好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專門從事儲備糧管理的直屬糧庫除外)和附營企業,應大力轉換經營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加快體制創新步伐。可以通過吸收企業內部職工、其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其他投資者投資入股,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使之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競爭力較強的糧食產業化經營實體(或龍頭企業)。改制後的企業可接受政府委託,對政策性糧食業務實行代理經營。
(三)採取出租、出售、轉讓等多種改革形式。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取出租、出售、轉讓等多種改革形式,放開搞活國有糧食企業。淨資產額較小或糧食購銷量不大的城鄉糧食經營網點,在落實有關銀行債權、防止國家信貸資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門店、廠房、倉庫、場地等經營設施經過評估後,可以部分或整體出租、出售、轉讓給本企業職工,也可以整體公開拍賣。國有糧油加工、飼料加工、運輸、商貿以及其他多種經營的附營企業,根據《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小型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桂發[1996]16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小型企業改革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桂辦發[1998]31號)以及當地政府關於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規定,從實際出發,選擇企業的改革形式。
職工安置
國有糧食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全部納入統一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養老保險關係從本意見下發之月起納入全區企業養老保險體系,執行企業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企業的政策重新核定離退休人員待遇。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暫維持現狀,待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時再按新規定執行。
實行轉制的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積極補繳所欠的社會保險費。
(二)妥善安置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能否得到妥善安置,關係到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對離退休人員所需社會保險費用,1998年糧改時已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機構和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8]62號)規定執行的,繼續執行;沒有落實的,當地政府要切實落實;拖欠社會保險費或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要限期如數支付;1998年糧改後新增的離退休人員按桂發[1996]16號檔案規定,納入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統一的養老、醫療等保險制度,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利益。
(三)富餘人員的安置。
國有糧食企業要嚴格實行定崗定員。糧食購銷企業按照桂政發[1998]62號檔案規定的標準,根據糧食購銷市場化後的實際情況,重新核定在職人員;附營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定崗定員。富餘人員可通過以下途徑安置:
1.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富餘人員的安置可採取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
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其檔案可委託勞動保障部門職工檔案託管中心管理,並由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並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為企業分流的富餘人員提供轉崗培訓、職業介紹,切實為富餘人員再就業創造條件。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1]66號)精神,向各級民政部門申請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離崗退養。
企業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或因體弱有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其退養和醫療費用按桂辦發[1998]3l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在離崗退養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仍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養老金、醫療費。
四、各級政府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應給予政策上的扶持
(一)保留和扶持必需的農村糧食購銷企業、城鎮糧店和糧食加工企業。為確保糧食供應和應付突發性危及糧食安全的事件,各地要按照桂政發[1998]62號和桂政發[2001]90號檔案規定,保留和扶持一定規模的農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城鎮國有骨幹糧店和骨幹糧食加工企業,通過財稅、信貸等政策扶持,繼續發揮其在搞活糧食流通、組織糧源、確保糧食供應中的積極作用。
(二)切實解決安置職工的費用。國有糧食企業實行減員分流所需的職工安置費用,主要通過糧食企業自有資金、國有資產退出部分的收益和閒置資產轉讓所得來解決。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分流人員安置費用的籌措辦法,統一管理,統籌使用。要按有關規定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企業分流、安置人員所需資金不足的,地方財政應積極給予支持。對財政困難的縣(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三)為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減輕企業歷史包袱,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2001年底以前按定購價和保護價收購的、目前尚未能順價銷售的庫存糧食,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2002年新調整後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視支出節餘情況和市場糧價情況幫助當地糧食購銷企業抓緊促銷,逐步解決企業因收購高價位糧而形成的歷史包袱。
(四)農業發展銀行要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組織形式創新。對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通過重組、兼併組成的國有獨資或控股的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大型糧食企業、企業集團和以糧食為原料的龍頭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展“訂單農業”,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國家有關信貸政策給予支持。
五、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領導
(一)加強領導,積極配合。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是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企業改革工作實施強有力的領導,計畫、財政、勞動、銀行、糧食、審計、工商、稅務、土地等部門要積極配合與協調,搞好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二)搞好宣傳,提高認識。企業改革涉及廣大職工的利益,職工對改革的熱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條件。企業改革的具體形式和職工分流安置的辦法要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要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大力宣傳企業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高職工對企業改革的認識,扎紮實實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爭取廣大職工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強他們對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們投身改革的自覺性。
(三)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方案應包括改革方式、資產、債務的處置、幹部職工的安置、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步驟等方面的內容。 當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制定本地糧食企業改革的總體方案,方案的實施要先易後難,先點後面,循序推進。
(四)規範運作,講求實效。擬撤併的企業撤併前要進行資產清理,並對清理結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經當地財政(國資)部門確認後,與接收單位辦好交接手續。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的企業要按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制定方案、審查批准、組織實施的操作程式規範運作。改革要講求實效,不能流於形式。
(五)政企分開,加強管理。原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以後,糧油加工廠、飼料加工廠及運輸、貿易等企業(不包括國有糧庫、糧所、糧站、糧店)的國有資產由當地財政(國資)部門管理,人員及生產、經營業務移交給當地政府經貿部門或當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加強對糧食的行業管理,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能,切實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政策,研究制定糧食流通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糧食收購、批發銷售市場準入的資格審核,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強糧情監測、糧食質量鑑定和信息服務。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得向企業攤派費用,行政領導不得在企業兼任職務,真正做到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企業要切實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