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搞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搞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搞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是一項由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搞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 通知時間: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粵府〔2003〕83號
意見發布,通知全文,

意見發布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積極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嚴重滯後,政企不分、機制不活,“老人、老糧、老帳”等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直接影響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順利進行。為深化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現就切實搞好我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全文

一、充分認識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重要性,明確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關係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後,國有糧食企業仍然是政府糧食巨觀調控的主力軍,其改革的成敗,直接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從確保糧食安全的戰略高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二)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按照“分級負責、市縣為主,政企分開、重組轉制,有進有退、最佳化結構”的原則, 以市場為導向,以體制和機制創新為動力,加快企業布局調整和制度創新,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糧食企業。
(三)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總體目標。實行政企分開,全面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切實解決糧食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符合我省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 以國有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糧食流通新體系。
二、實行政企分開,使國有糧食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
堅持實行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各地政府要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建立規範、高效、統一的糧食行政管理體制,搞好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等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糧食流通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加強糧情監測、糧食質量監督和信息服務,建立糧食應急機制,監督儲備糧規模落實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絕不能幹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需要企業承擔糧食政策性業務的,實行委託代理制並支付相關的必需費用,儲備糧購銷價差虧損由同級財政負責。從2003年7月1日起,各市縣不得產生新的糧食政策性虧損掛帳。
各市、縣原則上保留一家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承擔糧食儲備、軍糧供應等政策性業務。國有糧食企業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儘快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產權多元化的獨立市場主體。
三、全面推進企業戰略性改組,建立新型的國有糧食企業。
各地要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全面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大力調整企業的布局和結構。
(一)推進企業組織結構創新,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和新型的國有糧食企業,徹底打破計畫經濟時期糧食企業“一鎮一所”的傳統組織結構。以縣(市) 為單位或以龍頭企業為核心,大力調整糧食企業的布局和結構, 改變“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促進有限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提高行業的集中度和整體效能。鼓勵和提倡企業通過兼併、控股重組及組建企業集團等多種形式進行聯合,結成並延長產業鏈。發展訂單糧食、培育龍頭企業,做強、做大一批有發展潛力的糧食企業,加快糧食產業化的進程。
(二)加快產權制度改革,促進糧食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各級糧食儲備單位(庫)、軍供糧店(站)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大中型糧食貿易企業、工業骨幹企業和骨幹糧店、主要區域性批發市場,可以改造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糧食企業,要加快改制步伐,力爭在2至3年內使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促進民營糧食企業發展,形成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糧食流通體系。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在依法落實銀行債權的前提下進行,防止國家信貸資金的流失。
四、落實政策措施,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妥善做好職工安置,確保社會穩定。
1.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調整國有糧食企業在冊職工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調整後,職工可自主選擇職業。企業用工和職工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公開競聘。重新競爭上崗的職工,由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建立新的勞動關係。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留用的職工,由企業按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契約,可不發給經濟補償金,但其留用的職工原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對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職工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被分流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應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經職工本人同意也可折為轉制後企業的等價股權),同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對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職工,由改制企業及時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種社會保險關係。
2.各級政府要把國有糧食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統籌安排,努力創造就業機會和條件,促進富餘人員再就業。對暫時不能安置就業的富餘人員,可作為下崗職工,享受國家和省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對殘疾者、少數民族、軍轉幹部、烈士遺屬、英雄勞模以及全家勞動人口均在糧食企業就業的,其競爭上崗應給予適當照顧。
3.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為原國有糧食企業在冊職工補繳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切實把離退休和下崗失業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職工後顧之憂。
(二)做好糧食財務掛帳審計,分清責任。
由省審計廳組織對全省國有糧食企業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發生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和糧食潛虧,包括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而無法順價銷售的糧食所產生的虧損和潛虧,進行專項審計。具體審計辦法由省審計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下發。
各市縣不得將省借墊用於消化政策性財務掛帳的專項資金轉由糧食企業歸還,這次審計確認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不得轉嫁給糧食企業消化。
(三)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政策,切實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
各級財稅部門要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把糧食企業的稅收政策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切實將糧食行政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任何單位都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費用。凡占用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的要限期歸還。
(四)多方籌措資金,切實解決改革成本。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企業籌集一點、市縣財政安排一點、困難地區由省財政補助一點的辦法解決。
1.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成本由同級政府負責統籌解決。市縣政府要在同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對經濟比較困難的縣(市、區),市政府要給予適當補助。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省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廣州、深圳、佛山、珠海、中山、東莞等六市、縣(區)由市縣政府負責解決,省不予補助。49個山區縣(不含從化)、梅州市梅江區、雲浮市雲城區以及省屬企業人均補助10000元,惠州、江門、汕頭(除南澳)市所轄非山區縣(區)人均補助6000元,其餘各市所轄非山區縣(區)按人均8000元補助;除梅州、雲浮市市屬企業按山區縣補助標準的50%補助外,各市市屬企業按所轄非山區縣人均補助標準的50%補助。省補助資金由市縣包乾專項用於國有糧食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補繳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金等,不得挪作他用。省補助資金的撥補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勞動保障廳、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2.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盤活資產安置職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讓金等可先徵收後返撥作為國家資本金,也可專項用於安置職工。企業需補辦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和辦理產權過戶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企業處理資產時,凡由政府部門收取的費用,只收取工本費;由社會中介組織收取的,按核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1) 改進和完善糧食信貸資金供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銀行要滿足保證糧食安全和調控市場的糧食信貸資金需要,對重組後的國有糧食企業,應按規定辦理開戶手續,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開展糧食訂單業務,與糧食產區建立穩定的糧食購銷關係。
(六)各級工商部門要進一步規範糧食市場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經營活動,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糧食市場環境。
五、加強領導,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順利進行。
(一)各市縣政府要全面承擔起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主體責任。各級政府務必加強領導,一把手親自掛帥,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抓落實,成立由計畫、糧食、財政、勞動保障、經貿、審計、農發行等部門組成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周密部署,認真實施。按照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的要求,逐級簽訂責任書,進行嚴格考核,確保達到預期目標。
(二)深入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各市政府要研究制訂全市改革的總體方案,負責審定所轄縣(市、區)的改革方案,指導搞好改革,並於2003年10月底前將全市的改革方案(附上市直和各縣、市、區的改革方案)報省計委,由省計委(糧食局)會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審計廳、農發行等單位,按照“成熟一個,批准一個”的原則進行審批。
(三)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各級糧食、計畫、經貿、財政、勞動保障、審計、國土、房管、稅務、物價、農業、工商、農發行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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