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是一部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46號
  • 發布日期:2001-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2001-12-31
  • 發布單位:804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46號
【發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01〕46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1998年國家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領導,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取得了明顯成效。經過三年多的改革,保護了農民利益,促進了糧食生產的發展;推動了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的調整;有效地遏制了糧食企業的虧損;特別是糧食總量連續幾年供大於求,庫存增加,糧價穩定,為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國企改革和社會安定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在糧食生產和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是糧食種植結構調整步伐不快,適應市場的優質糧食比例不高;糧食企業改革滯後,市場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強等。為了適應我國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和加入WTO的新形勢,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國情、省情的糧食流通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制定我省實施意見如下:
一、調整糧食收購保護價範圍,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
(一)冬小麥繼續實行收購保護價政策和定購制度,全省小麥定購(含農業稅征糧)維持4億公斤不變。冬小麥產區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糧改政策,堅持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要隨行就市收購糧食。認真貫徹優質優價政策,促進冬小麥產區最佳化品種結構,提高單產、增加農民收入。經批准入市收購冬小麥的企業,收購價格不得低於保護價。
(二)從2001年新糧上市起,玉米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玉米定購(含農業稅征糧)任務同時取消。全省除冬小麥以外的糧食品種的生產和流通主要依靠市場調節,實行隨行就市、多渠道收購和經營的政策,實現購銷市場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發揮設施、信息等優勢,積極開展玉米和雜糧品種的購銷。
(三)實行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品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收購入庫時,可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農業稅,但不得代扣農業稅以外的任何稅費。不實行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品種,在收購時一律不準代扣代繳農業稅和其它任何稅費。
(四)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市場為導向,加快農業和糧食種植結構的調整,推進產業化經營,積極開拓玉米和雜糧市場,提高單產,最佳化品種、降低成本,發揮糧食生產的區域優勢。各地要切實保護好基本農田,決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按國家規定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的除外)改為非農用地,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銷區要採取多種措施,與省內外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糧食購銷關係,以保證當地市場需求的糧源。
二、增加省儲備糧規模,增強巨觀調控能力。
為適應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調整,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省級儲備糧規模由現在的4億公斤增加到5億公斤,新增儲備糧品種和儲存庫點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具體安排。各市(地)可根據糧食供求情況,本著確保供應和糧食市場穩定的原則適當增加儲備規模。對儲備糧要實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吞吐調節功能,主要糧食品種市場糧價過低時,要入市收購,增加儲備糧;糧價過高時,要及時拋售。糧食部門要結合糧食購銷,加強對儲備糧和商品周轉糧的推陳儲新工作,防止糧食陳化。
三、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包幹辦法。
2001年省對市(地)繼續實行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包幹辦法。按1999年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規定,應由市(地)配套的自籌資金,要繼續按政策及時足額到位。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帳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範圍、補貼標準、補貼方式由市(地)自行確定,並抄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備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政策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撥到企業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抽回。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包乾基數調整和使用監管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省地研究制定。
四、切實搞好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
(一)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列入保護價範圍的糧食,農業開展銀行要保證收購資金及時足額供應。
(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原則收購保護價以外的糧食品種,農業發展銀行要對企業資信程度進行認定,對達到資信標準的企業,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原則給予貸款支持。
(三)切實加強收購資金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出庫銷售糧食必須履行向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報告制度,防止逆向操作與賒銷糧食,促進順價銷售,做到錢貨兩清。
五、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規範交易規則、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一是鼓勵符合條件的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經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糧食經營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糧食局、省工商局制定。二是省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加工企業跨市(地)、縣(市、區)的原糧和全國範圍內的成品糧運輸,不再實行運輸憑證制度;三是要按照市場形成和發展規律,大力培育糧食市場體系,規範糧食批發市場的交易規則,引導大宗糧食貿易進場交易,鼓勵用糧企業到糧食批發市場協商成交。四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區糧食市場的監管,嚴厲查處無照經營、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五是要積極支持糧食產業化經營的發展。加強“訂單農業”契約的監管,防止契約欺詐,保護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各地要按照《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力度,徹底打破“大鍋飯”,使企業真正走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的經濟實體。
(一)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改革步伐,堅持實行減員增效,轉變經營觀念,完善經營管理機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高度重視扭虧增盈工作,通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競爭意識,擴大市場銷售,降低經營和管理費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嚴禁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凡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新的虧損掛帳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二)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轉變職能,把主要工作轉移到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上來,不準向企業攤派費用,行政領導不得在企業兼任職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自辦經濟實體或企業,不得從事糧食經營活動。
(三)調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布局和結構。將規模小、經營不善的糧食購銷企業併入優勢企業,適度規模經營,增強企業實力,提高企業素質。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確實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下崗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的工作,所需資金不足的,當地財政予以適當支持。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要按政策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五)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探索與農民聯合經營的路子,形成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利益共同體;加強產銷之間的聯合,積極開展跨地區代購代銷業務,搞活糧食經營,促進順價銷售。
(六)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地區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快產權制度改革,吸收農民和社會資金入股,開展訂單收購和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為農民提供信息、代購、代銷、代儲等各項服務,產銷緊密結合,在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
七、加強領導,確保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這次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狠抓落實。
(一)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各市(地)、縣要層層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抓,要穩定市、縣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和職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玉米產區要密切注意收購政策調整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幫助農民解決餘糧出售問題。
(二)各地要抓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購銷企業幹部職工的學習和培訓,統一思想認識,準確把握政策,樹立改革意識,努力建立一支精幹、廉潔、高效的糧食管理幹部和職工隊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購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要依照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配套完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對糧食流通的巨觀調控和行業指導,加強對落實糧改政策措施的督促、檢查和協調,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政策的貫徹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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