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是吉林省糧食廳1998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8-06-25
  • 生效日期:1998-07-01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25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1998年6月25日吉政發〔1998〕2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精神,結合實際,對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重點
(一)改革的必要性。多年來,我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和完善,隨著糧食生產的發展和供求關係的重大變化,現行糧食流通體制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責權不明、機制不活、管理不善,職工吃企業大鍋飯、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問題比較嚴重,社會吃糧食行業大鍋飯問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是造成國有糧食企業經營費用居高不下、虧損掛帳增多的重要因素。必須抓住當前巨觀經濟環境明顯改善、糧食供求狀況較好的有利時機,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步伐,搞活糧食企業,扭轉嚴重虧損的被動局面,促進糧食生產和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改革的目標。遵循國家提出的“四分開一完善”(政企分開、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開、儲備與經營分開、新老財務帳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機制)的改革思路,通過理順體制、轉換機制、劃分責權、科學管理、完善價格,逐步建立有利於國家巨觀調控、政府分級負責、企業自主經營、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糧食流通新體制。
(三)改革的原則。既堅持保護農民利益,防止糧食生產滑坡,又兼顧經營企業利益和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既堅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方向,又強化巨觀調控手段,防止糧價大起大落、暴漲暴跌;既堅持“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又強化市縣政府的責任,防止大包大攬和撒手不管兩種傾向。做到兼顧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地方財政四方面利益關係,促進糧食生產穩步發展,搞活糧食流通,實現企業扭虧增盈,把糧食生產優勢變成經濟優勢。
(四)改革中應堅持的基本政策。堅決落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對農民出售的餘糧,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不準限收、拒收、停收,不準壓級壓價。對不符合收購質量標準的糧食,可以按規定扣水、扣雜,實行按質論價,但不得拒收。嚴格執行糧食順價銷售政策。國有糧站、糧庫(包括目前尚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糧站、糧庫所屬的糧食加工廠)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出售的原糧及其加工的成品糧,必須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低價或變相低價虧本銷售,不準再發生新的虧損。確保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對糧食收購資金,各級政府要支持農業發展銀行嚴格按照“庫貸掛鈎”的辦法供應和管理,根據收購進度計畫,保證收購資金的供應。
(五)改革的重點。以扭轉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性虧損為主攻方向,深化糧食體制改革,特別是企業內部改革。要轉換經營機制,面向市場,自負盈虧。切實做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搞活經營,搞活企業。
二、全面清理整頓糧食企業
(六)摸清底數,找準問題。組織全省審計力量,對國有糧食企業1992年4月份以來經營管理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徹底審計,為改善企業管理、堵塞漏洞、保證糧改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好準備。
(七)清理整頓的重點。在全面審計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突出以下工作重點:在面上以糧食虧損大縣為重點,在行業上以倉儲企業為重點,在內容上以財務、資金、商品、物資、勞動用工和企業內部管理為重點。
(八)堅決查處糧食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由省監察廳牽頭,政法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特偵組,對審計出來的大案要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查處。具體工作,由省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儘快付諸實施。
(九)建章健制,實行科學管理。針對企業整頓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建立起上下連鎖、互相制約的嚴密管理機制。做到企業內部各環節、各崗位的規章制度相互制約,真正從制度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三、理順現行糧食經營管理體制
(十)政企分開。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分開,在人、財、物等方面脫鉤。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保留省、市、縣三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但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干預企業自主的經營活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具有政府職能。
(十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糧食行業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糧食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政府委託,負責儲備糧、定購糧收儲計畫的下達和銷售管理工作;督促糧食收儲企業執行糧食收購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糧食市場巨觀管理,調劑餘缺,調控糧價,保證城鎮居民、災民口糧和軍糧的供應;負責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糧食事業單位人事、勞資、財務等行業統計報表工作;負責糧食系統所屬企業行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糧食主產縣(市)現有的糧食收儲企業,要依照《公司法》組建糧食收儲經銷公司,公司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組織所屬企業收儲調銷儲備糧、定購糧和保護價糧;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強化內部管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面向市場,搞活經營,提高經濟效益。
(十三)市(州)和非糧食主產縣(市)因糧食收儲任務較輕,原則上不組建糧食收儲經銷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企業法》,分別組建實體性專業公司。
(十四)省、市、縣三級糧食責權分開。要將現行的糧食責權主要由省級統管改為省、市、縣分級負責,即定購糧由省管理,保護價糧由市縣管理,地方儲備糧由省、市、縣分級管理,並承擔各自的經濟責任。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省、市、縣三級政府還要分別承擔平衡市場、調控價格、巨觀指導的重要職責。
(十五)糧食財務收支納入市(州)、縣財政預算。在各項糧食政策明晰到位後,再發生新的虧損,由同級政府承擔責任。定購糧和省級儲備糧的財務,實行垂直管理,盈虧由省級承擔。
(十六)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分開。為強化糧食收購資金管理,杜絕擠占挪用,實現資金封閉運行,必須理順企業內部的經濟關係,改變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混淆的局面。糧食收儲企業與糧食加工等附營企業徹底分開,糧食收儲企業自身的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徹底分開,使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資金從糧油收購資金中分離出來。從主營業務中分離出來的附營企業以及在農發行開戶的糧油加工、飼料、運輸和其他企業,貸款和存款全部劃轉到商業銀行,所需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信貸原則擇優發放。劃轉時間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糧油加工等附營業務從收儲主營業務分離後,人員不再列入倉儲企業統計,做到企業分設,財務分帳,業務劃開,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經營成果不再納入糧食收儲企業盈虧範疇。
(十七)政策性經營與商業性經營分開。政策性經營是指政府在糧食購銷活動中為穩定市場、穩定物價所採取的巨觀調控行為。主要包括國家定購糧、保護價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批發業務以及城鎮居民基本口糧、農村救災糧、軍供糧供應業務。商業性經營是指政策性業務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凡屬政策性業務,政府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商業性經營由企業自負盈虧。
四、調整企業組織結構
(十八)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總的方向是:管好糧食收儲企業和糧油供應骨幹企業,確保其發揮糧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放活糧油加工、飼料等附營企業,推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十九)糧食收儲企業。按照“四分開一完善”的要求,積極進行組織創新,走集團化經營的路子。對全省收儲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現有省吉糧集團為基礎,聯結各市(州)、縣糧食收儲經銷公司,逐步組建吉林省糧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內有活力、外有整體競爭實力的專業性集團公司。具體組建方案由有關部門抓緊工作、認真設計、科學論證,成熟後儘快實施。
(二十)對現有糧食收儲企業的布局進行全面調整。總的原則是:強化糧食中心庫的功能,調整中小型糧庫的職能,就是集中力量逐步建設一批儲存量大、設施先進、吞吐能力強的現代化糧食收儲企業,對現有的中小型糧庫進行改造,方向是一鄉一站,多鄉一庫。同時,積極探索新的運輸方式,發展散裝運輸,減少搬運環節,壓縮費用開支。
(二十一)糧辦工業。大中型企業通過股份制改組改造,明晰產權關係,走集團化經營的路子。小型企業徹底放開。大中型企業要以名牌產品為龍頭,以優勢企業為核心,以資產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推模式,組建專業化集團。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破產。
(二十二)糧油供應企業。保留骨幹,發展連鎖,其餘放開。根據大中城市軍需民用的實際,確定供應規模,保留一批骨幹糧店,實行連鎖經營。其餘糧店採取多種方式,放開搞活,轉制經營,自謀出路。
(二十三)其他各類國有糧食貿易公司、經銷公司等,要在人、財、物等方面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根據其經濟實力、資產規模、經營狀況等,可分別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徹底放開,實行民營。
五、完善價格機制
(二十四)按照國家對糧食價格改革總體要求,我省糧價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
(二十五)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要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主要由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承擔經營風險。
(二十六)在市場糧價過低時,為保護生產者利益,省政府制定主要糧食品種(玉米、水稻)收購保護價,收購保護價應根據糧食生產成本、市場走勢、企業經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並使農民得到略低於正常年景的適當收益。
(二十七)在市場糧價過高時,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相對穩定,根據國家確定的限價原則,由省政府制定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同時,各級政府要及時拋售定購糧和地方儲備糧,調控市場,平抑糧價。
(二十八)繼續穩定糧食定購制度。定購糧收購價格按國家要求由省里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不低於保護價確定。定購糧要相對集中在一定時間內收購,收購價格在一定時期內原則上要保持穩定。1998年糧食定購價格由省政府參照上年及毗鄰省區的水平制定。
六、轉換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機制
(二十九)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在管理人員使用上,形成民主推薦、競爭上崗、能上能下的機制;在勞動用工上,形成擇優錄用、獎勤罰懶、能進能出的機制;在分配製度上,形成效率優先、多勞多得、收入能高能低的機制;在企業經營上,形成嚴細管理、靈活快捷、突出效益的機制;在資產運營上,形成規範運作、消耗補償、保值增值的機制。
(三十)取消企業幹部身份,打破幹部工人界限,實行能上能下的聘任制度,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採取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
(三十一)打破工人的所有制身份界限,實行全員契約制,競爭上崗,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續聘或解聘員工。要把職工利益與企業經營效益緊密掛鈎,改革現行工資制度,職工現有工資一律作為檔案工資留存,實行崗位效益工資。
(三十二)為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流轉費用,提高經濟效益,本著先進、合理、科學的原則,省制定糧食收儲企業費用考核標準,作為企業費用開支的控制指標,不得突破。
(三十三)大力推廣邯鋼經驗,把市場機制引入企業,按照市場要求建立起模擬市場核算、實行成本否決的管理機制。以糧食企業平均先進水平為目標,實行定額管理,把費用的各項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個經營環節和人頭。
七、實行下崗(轉崗)分流減員增效
(三十四)為搞活企業,提高效益,增強競爭力,全省糧食系統國有企業要在三年內分流人員10萬人,實現減員50%的目標。在已經分流2萬人的基礎上,1998年和1999年要完成分流8萬人的任務。
(三十五)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和勞動定額管理。按照減員指標,同比例核減工資總額,不得突破。
(三十六)堅決清退臨時工。從1998年起,除產區沿線收儲企業在工作旺季可雇用少量裝卸工外,其他企業和崗位的臨時工全部清退。
(三十七)妥善安置下崗人員,千方百計拓寬就業渠道,積極組織再就業。不允許搞提前預退、輪流上崗和帶錢帶糧分流。新辦糧食企業和新建糧庫所需人員,原則上要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各級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國有糧食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納入當地政府統一安排的再就業工程之中。
八、積極培育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
(三十八)國有糧食企業要認真落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壓等壓價,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在穩定市場、穩定糧價中發揮主導作用。
(三十九)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等到農村直接收購。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收購糧食,不得到外地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省內加工企業和其他用糧單位要在當地政府協調下,積極建立原料生產基地,與農戶簽訂購銷契約,形成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在新糧上市期間,經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在原料基地範圍內收購糧食,也可以委託國有糧食企業代購,但只限自用,不能倒賣;省外用糧單位不允許到農村直接收購,可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
(四十)完善糧食批發市場體系。要以省玉米批發市場為龍頭,以梅河大米、太平川油脂油料等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為骨幹,以市縣糧食批發市場為基礎,建立覆蓋全省、輻射全國的三級糧食批發市場網路。網路內的批發市場實現計算機互聯,由省工商局統一核發市場登記證、統一契約用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糧食批發市場的監管。各級糧食批發市場要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結算方式、統一公布信息,形成立足吉林、服務全國的開放、競爭、有序的全省糧食大市場。
(四十一)要注意發揮信息網路的作用,省內批發市場要與國際國內一些大型批發市場聯網,定期預測糧價走勢,及時反饋信息,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十二)完善促銷機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順價銷售、保本微利、不發生新的虧損的原則,以縣(市)為單位,統一協調銷售價格,發揮整體優勢,絕不允許逆向運作,壓價傾銷。
(四十三)糧食企業要努力開拓市場,拓寬銷售渠道,與外省銷區和省內用糧大戶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創造寬鬆環境,吸引銷區到產區建設糧食生產基地、糧食流通和倉儲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發展跨地區的糧食企業集團,使其在區域間糧食流通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十四)進一步放活糧食零售市場,支持和引導多渠道開展糧食零售業務,鼓勵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連鎖店和個體糧店發展糧食零售業務。
九、改革的配套措施
(四十五)清理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根據國家審計署等八部門《關於清查審計農業發展銀行和糧食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審發〔1998〕119號)精神,組織審計、財政、農發行、糧食等有關部門,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進行全面清查審計,查清數額,分清財務掛帳的成因和責任,為消化掛帳提供依據。新增財務掛帳的清理範圍、對象、內容和處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六)多渠道消化新增財務掛帳本金。按國家規定,經審核確認的新增財務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息,本金由糧食企業稅後利潤逐年歸還。對國家不予停息的掛帳利息,由企業攤入當期損益自行消化。本金由企業自籌資金償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幫助企業研究和制定切實可行的消化掛帳本金的方案和措施,督導落實,按期消化掛帳本金。
(四十七)全面清理回收不合理資金。對糧食系統內調撥糧油發生的欠款,由省糧食廳會同農業發展銀行組織專門隊伍,統一清欠。對國有糧食企業以外的有關部門和企業欠款,由各級政府負責逐一定出還款計畫,在1年內收回。對糧食系統企業之間的不合理資金占用要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限期歸還。對企業領導及職工欠款,由糧食部門負責,在1998年底之前全部清回。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清欠過程中可採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對欠款責任人實行離職清欠,清欠期間停發工資,清不回來的不再安排工作;責任不清的,由企業組織專門人員清理,也可聘請有關執法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協助清欠。
(四十八)分級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建立糧食風險基金是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調控糧價、保護農民利益的關鍵性措施,省、市、縣都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增加風險基金規模。基金來源: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部分,在糧食企業實現銷售毛利償還銀行貸款利息後提取一部分,在上繳所得稅超基數中轉入一部分。其中銷售毛利提取部分,根據糧權列入各級風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用途使用,具體使用範圍:地方儲備糧油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致使經營周轉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順價出售時應彌補的虧損補貼。各級財政必須將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年度預算,及時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糧食風險基金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並通過專戶撥補,滾動使用。
(四十九)從1998糧食年度起,按照國家規定,從事糧食收儲的國有糧食企業,收購糧油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嚴格按“庫貸掛鈎”的原則和辦法供應、管理。糧食調銷堅持“錢貨兩清、足額還貸”的原則,做到錢隨糧走,及時結算,互不拖欠。對糧食收儲企業因銷量下降不能彌補的費用開支,先由農業發展銀行通過財務帳戶墊付。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收購資金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管,防止擠占挪用,保證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糧食企業違反資金管理辦法的,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十)對現有老庫存糧食(定購糧、保護價糧),各市、縣要按順加作價的原則,積極促銷瀉庫,降低虧損,減輕企業壓力。老庫存糧食盈虧由省、市、縣三級共同承擔。
(五十一)從1998年秋糧收購開始,執行國家糧食儲備局、技術監督局去年頒布的糧食收購質量檢驗標準。積極引導和組織農民常年均衡出售商品糧,同時搞好宣傳,強化農戶降水措施,提高糧食等級,增加農民收入,減輕企業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五十二)各相關部門要為糧食改革和企業的發展創造寬鬆環境。工商部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支持企業做好法人登記和發照工作;稅務部門要在政策上扶持國有糧食企業發展附營業務,對糧食企業經營保護價糧免徵增值稅;財政、金融部門要安排一定數額的扶持資金,幫助企業搞好轉向經營;各地要使糧油加工等企業在轉制過程中享受有關國有工業企業破產、兼併的各項政策。
(五十三)積極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在糧食結構調整上,要積極創造條件,多發展一些適銷對路、價值較高、市場競爭力強的雜糧、雜豆和高油、高糖、高賴氨酸等特用玉米和專用玉米的生產;在種植業結構調整上,要改單一的用糧型結構為糧-經-飼三元結構,積極發展經濟作物和飼料作物。
(五十四)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積極發展畜牧業、林果業、特產業和蔬菜業,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步伐,充分利用糧多、農副產品和畜產品多的優勢,搞好加工轉化,實現多層次增值。
十、切實加強糧改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十五)這次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義重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糧食體制改革作為一項大事,擺上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親自抓,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按照“米袋子”省長負責制的原則,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黨委書記為連帶責任人,黨政主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五十六)建立糧食改革領導組織。省里由王雲坤同志任組長,陳玉傑、王國發、楊慶才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主管副秘書長、省計委、農委、糧食廳、財政廳、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審計廳、物價局、體改委、國有資產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勞動廳、工商局、社會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廳,負責日常工作。各市(州)、縣(市)也要相應成立改革領導組織,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本地的改革實施工作。
(五十七)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期間,各縣(市)主管糧食工作的副書記或副縣(市)長專抓糧改工作,也可兼任糧食局長。
(五十八)為推動糧改工作深入開展,省、市、縣抽調力量組成工作組,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調查研究、認真督查、溝通情況、具體指導,確保糧改工作紮實、有效、健康進行。
(五十九)為總結經驗,指導工作,省、市、縣都要選擇不同類型的企業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糧改方案,為全面鋪開做好準備。
(六十)本實施意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糧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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