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2004年7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4〕54號印發《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價格,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糧食補貼方式,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積極穩妥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完善糧食儲備和管理體系,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加快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切實保護好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供應和糧食安全;切實加強領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4〕54號
  • 印發時間:2004年7月1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4年7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魯政發〔2004〕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總結部分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從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國家巨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建立糧食收購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穩定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糧食安全保障機制;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進一步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糧食流通體制,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總體要求是:“加強巨觀調控,實行分級負責,完善政策措施,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糧食安全”。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三放開,四建立,二調整,一鎖定,一加快”。“三放開”,就是全面放開糧食收購、放開糧食價格、放開糧食市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公平進入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建立”,就是建立省、市兩級糧食儲備體系,建立糧食市場預警和應急機制,建立和完善糧食市場流通體系,建立糧食企業誠信體系;“二調整”,就是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方向和規模,調整糧食補貼方式;“一鎖定”,就是鎖定政策性庫存和政策性掛賬;“一加快”,就是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
二、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價格,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糧食購銷體制
(一)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積極穩妥地放開全省糧食收購市場,取消定購任務,堅持多渠道經營,鼓勵公平有序競爭,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大力發展和規範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
(二)放開糧食收購價格。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必要時,省政府將按照國務院部署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農村集市貿易,加快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穩步發展糧食期貨交易場所,規範糧食期貨交易行為。鼓勵大中城市與省內外主產區和糧食批發市場簽訂長期糧食購銷協定或契約,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統一的糧食市場。
三、改革糧食補貼方式,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從2004年開始,全面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通過不斷調整完善補貼辦法,經過2年,將現有糧食風險基金的一半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一)補貼品種和依據。補貼品種為小麥,以當年小麥播種面積作為計算補貼的依據。
(二)補貼的資金額度及測算。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全省當年補貼總額度,並根據各市小麥播種面積核定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的資金額度。
(三)補貼標準。省統一確定並公布每年對農民直接補貼的單位面積基準補貼標準。
(四)補貼資金的兌現。各地要在農發行設立“直補”農民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補貼資金通過鄉鎮財政所直接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
目前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依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的通知》(魯政發〔2004〕21號)執行。
四、積極穩妥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現有庫存中以往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首先用於充實地方糧食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其餘部分嚴格按照國發〔2004〕17號檔案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糧食收購市場放開前,按計畫銷售“高價位商品糧”產生的價差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在2005年底前消化完畢。1998年5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全省統一實行“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的辦法,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擔一半。地方承擔的利息,由省、市、縣三級財政預算分別單獨安排。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新發生的虧損,由審計部門會同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在2004年11月30日前組織清理、審計完畢,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及國家規定限期消化。
經審計認定後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政策性財務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解除抵押關係,幫助企業恢復生產能力。
(二)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和規模。為適應糧食收購市場放開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糧食風險基金的作用,按照國家要求適當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同時在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總規模不變的前提下,根據各市糧食生產和財政狀況,對各市糧食風險基金規模進行調整。糧食風險基金調整意見,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改革過程中,各市若有風險基金不足的問題,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由省核定後統一向中央財政申請借款支持。
五、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按照“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併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餘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原則,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一)結合國有資產體制改革,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大改組、改制力度,加快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承擔儲備糧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實行國有獨資;骨幹糧食購銷企業和骨幹糧食加工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其他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根據各市具體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併,有條件的企業國有資本逐步退出。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過程中,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銀行資金保值。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快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製度改革。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建立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機制;建立以崗位工資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關聯的激勵工資制度。進一步轉變經營觀念,帶頭樹立重契約、守信用、創品牌的意識,建立糧食企業誠信機制。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把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按規定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轉變職能,真正實行政企分開,把主要工作轉移到指導、協調、監管和服務上來,今後不準向糧食企業攤派費用,不得自辦經濟實體或企業,不得從事糧食市場經營活動。
由省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起草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意見,並根據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提出省屬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市要在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意見指導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爭取用2年時間,解決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等問題。
六、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地方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求。對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畫保證。對地方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差價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後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
(二)各商業銀行也要在加強資金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對經資格認定的各類糧食收購企業,積極發放糧食經營貸款。
七、完善糧食儲備和管理體系,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為適當集中糧食儲備,節約儲備費用,增強省、市兩級政府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市場不出現大的波動,地方糧食儲備原則上集中到省、市兩級。
(二)保持適度儲備規模。要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全省地方糧食儲備規模,積極充實糧食儲備,於年底前達到規定數量。
(三)加強對儲備糧的管理。省、市兩級儲備糧的動用必須經同級政府批准,各相關部門具體做好儲備糧的監管工作。省發改委及省糧食局負責擬定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省政府批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年度計畫,由省糧食局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儲備總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意見,經省發改委、財政廳審核同意後,由省發改委及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共同下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省糧食局負責省級儲備糧管理並對市以下儲備糧進行監管,市以下儲備糧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確保用於儲備糧補貼資金及時到位;農發行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做好儲備糧收購資金的籌措和投放工作。
(四)完善儲備糧購銷價格管理。對地方儲備糧購銷價格實行市場運作與政府定價相結合的辦法。正常情況下,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範的批發市場,實行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公開進行。必要時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時,省、市兩級儲備糧的購銷價格分別由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省、市政府核准。
(五)加快地方儲備糧管理立法進程。按照國務院《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要求,儘快制定我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將儲備糧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八、加快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
(一)加快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設。要在做好全省糧食批發市場建設規劃的基礎上,逐步建設一批適合我省省情、布局合理、輻射力強、信息靈敏、功能齊全、交易方式先進、現代化程度高、與國際市場接軌的糧食批發市場,積極發展糧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商業業態,減少流通環節,促進糧食的跨區域流通。在建設中,應堅持“政府政策引導,項目市場化運作,依託現有基礎和設施,提升市場綜合功能”的思路,通過對現有市場的改擴建,完善市場的交易、儲藏、加工、配送、信息、檢測檢疫等功能,提高交易結算與管理的現代化程度。
(二)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鼓勵多種經營主體進入糧食市場,保護合法經營,倡導公平競爭,繁榮和活躍糧食市場。
(三)加強糧食市場監督管理。越是放開糧食收購市場,越要加強市場監管,強化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糧食供求狀況,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批發、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高庫存和最低庫存數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監督和糧食質量的監管,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複查。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零售、加工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各級工商、物價、質監、衛生等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摻雜使假、契約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零售市場的質量、衛生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切實保護好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供應和糧食安全
糧食市場放開後,各地仍要實行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繼續重視和支持糧食生產,正確處理農業結構調整、加快城鎮化進程與糧食安全的關係,確保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供應安全。
(一)要切實保護好基本農田。各地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面積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要逐級分解落實到村、組、戶和地塊,切實加以保護。嚴格控制在基本農田上興建基本建設項目,嚴格禁止在基本農田上修建魚塘和種植林木果樹,以及從事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努力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各地要認真落實已經出台的各項促進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的政策措施,切實調動和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和增加糧食播種面積。繼續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扶持力度,增強農業科技儲備,改善糧食生產條件,積極實施“糧食增產增效”工程,加快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糧田建設步伐,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糧食單產,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三)建立糧食市場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安全和價格應急機制,制定本地區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和糧食價格應急預案。各級糧食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糧食經營、價格信息統計體系,加強對國際、國內和全省糧食生產、市場供求及價格等方面的監控和分析,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情況零報告制度,以便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確保出現重大災情等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
十、切實加強領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堅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據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切實承擔起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責任。各級要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賦予其糧食行政管理職能,保證相應的人員編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已經撤銷的要明確管理部門。各市、縣(市、區)負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制定本市的改革方案,報省政府備案。
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按照各自職能分工,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及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省發改委要做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規劃和整體推進工作,密切關注改革進程,協調有關部門隨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要進一步做好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辦法,並組織實施;省糧食局要做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的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和糧食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省監察廳、審計廳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情況的監察、審計工作;省農業廳要做好糧食種植面積的核實確定工作,向財政部門提供準確的補貼面積;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要依法做好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省經貿委、工商局、物價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和糧食價格的監控,嚴厲打擊蓄意擾亂正常經營、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使價格波動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零售環節的質量、衛生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農發行在糧食市場放開後,仍要積極籌措資金,按政策規定支持糧食收購資金需求。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認真研究新情況,妥善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紮實細緻地做好工作,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的順利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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