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為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切實轉化糧食企業經營機制,保持供應與需求的平衡。為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做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部門:寧波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8-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8-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甬政〔1998〕8號1998年9月3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切實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制,促進糧食生產,搞活糧食流通,穩定糧食價格,保持供求平衡,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糧食流通新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實糧食工作分級負責責任制,完善糧食購銷體制,促進糧食有序流通
(一)繼續實行糧食工作分級負責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全市糧食產銷計畫和糧食總量平衡意見;確定定購糧收購任務,指導和協調全市糧食餘缺調劑和產銷銜接;根據中央規定製定全市糧食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加強巨觀調控,健全地方儲備糧制度,完善糧食市場管理體系;制定全市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方案,並督促各地貫徹落實;統籌規劃全市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糧食生產的領導,努力保持糧食產量的穩定增長;負責本地區的糧食總量平衡和品種調劑;切實抓好糧食收購,確保糧食市場供求穩定;嚴肅執行糧食購銷和價格政策,加強市場糧價監控和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搞好本地糧食倉儲等流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修和改造,籌措和落實必要的資金;制定和落實消化掛帳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確保應撥付的各項財政補貼及時足額到位;管好、用好糧食收購資金,杜絕新的擠占挪用。
(二)努力做好糧食收購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繼續實行糧食定購制度,定購糧數量和品種保持穩定。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糧食定購計畫,組織落實定購契約,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收購政策和價格政策,組織糧食收購,確保完成定購任務,並敞開收購農民完成國家定購任務、留足自用和自儲後的餘糧。
(三)嚴格執行糧食順價銷售政策,發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主導糧食市場的作用。定購糧、保護價糧實行順價銷售,不得擅自降價虧本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出售的原糧及其加工的成品糧,必須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不得低價虧本銷售,不準發生新的虧損。順價銷售的價格以原糧購進價為基礎,加上合理費用和最低利潤確定。
(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各縣(市)、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和規定的比例把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年度預算,確保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地方儲備糧油和不能順價銷售致使周轉庫存儲存時間超過正常周轉期增加的利息、費用補貼。糧食風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並通過專戶撥補,滾動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
(五)繼續實行糧食儲備制度,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根據調控糧食市場的需要,各縣(市)、區地方糧食儲備要按照銷區6個月、產區3個月銷量的規模予以落實。當市場糧價過度波動時,要及時運用儲備糧的吞吐,調節市場供求和價格。
建立、健全儲備糧管理制度,各級儲備糧要與企業經營周轉糧分開管理。國家儲備糧糧權屬中央、地方儲備糧糧權屬縣(市)、區政府。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儲備糧管理的基礎工作,實行專人、專倉、專帳管理,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帳實相符和糧食安全。
加強糧油流通設施建設,糧庫修建要納入糧食工作分級負責責任制,市和各縣(市)、區要加大建倉、修倉力度,將糧庫建設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盤子。因公路、舊城改造、城鎮建設確需拆遷國有糧油流通設施的,應本著“先建後拆,拆一建一,誰建設誰賠償”的原則處理。通過幾年努力,逐步形成與當地糧食收購、儲備相匹配的倉容。
二、實行政企分開,加快糧食企業自身改革
(六)各級糧食局是同級政府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代表政府對全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糧食購銷、調劑和儲備計畫;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的供需平衡,加強對當地糧食市場的管理和糧油質量的監督,研究、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各級糧食局要與糧食企業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干預糧食企業的自主經營。糧食局的正常經費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
所有糧食企業都要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糧食企業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也不承擔政策性虧損。
(七)現行糧食收儲企業的附營業務必須與收儲業務分開。糧食收儲業務是指定購糧、議價糧和各級儲備糧的收購、保管、調撥、批發以及糧食進出口業務,其他均屬附營業務。附營業務要與收儲業務實行人、財、物分離,設立單獨法人,劃轉相應的資產、負債,並有必要的資本金,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八)在縣(市)、區範圍內,以骨幹糧庫等國有糧食企業為基礎、組建國有糧食收儲公司,承擔糧食收儲業務,受政府委託為平衡當地糧食市場組織糧食調銷,負責組織軍供糧源。政府委託代理業務的費用由財政支付,政策性業務的盈虧由財政承擔。糧食收儲公司可委託具備一定條件的其他國有糧食企業從事糧食代購和代儲。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糧源,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完成國家定購任務並留足自用和自儲糧食後出售的餘糧,要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隨意壓級壓價和不代扣除農業稅以外的任何稅費。在穩定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中發揮主導作用。
(九)國有糧食企業要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糧食附營企業國有資產可以授權具有一定規模的糧食總公司營運,也可以劃歸當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營運;糧食、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監管。
(十)國有糧食企業要實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糧食收儲公司要實行科學、嚴格的定崗定員制度,實施競爭上崗,使直接從事收儲業務的人員逐步減少到原有人員的一半左右。糧食系統的下崗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再就業工程體系,享受有關政策。對下崗人員要按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落實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勵他們尋求新的就業門路。新辦糧食企業、新建糧庫所需人員原則上從現有收儲企業分流人員及其他糧食企業職工中調劑解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
三、遵循價值規律,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
(十一)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形成,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
糧食收購保護價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和浮動幅度,縣(市)、區政府確定具體價格,報市物價局和糧食局備案。必要時由市物價局、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和平衡。
糧食銷售限價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制定作價辦法,縣(市)、區政府確定當地主要糧食品種的具體限價水平,報市物價局和糧食局備案。
(十二)定購糧收購價格,按以下原則確定: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不低於保護價確定。省政府制定全省定購糧主要品種的收購價格和浮動幅度,縣(市)、區政府確定定購價格的具體水平,報市物價局和糧食局備案。定購價格在當年收購季節保持穩定。
(十三)國有糧食收儲公司要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糧食購銷價格政策。糧食部門其他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銷售價格實行隨行就市,各級政府和物價、糧食部門不規定統一價格。
(十四)為了確保政府對糧食價格進行及時、高效、有序的調控,物價、統計、糧食、農業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糧情、農本調查制度和市場糧價監測體系,加強對市場糧價的監控,形成科學的糧價決策機制。
四、培育和規範糧食市場,加強糧食市場管理
(十五)糧食市場的培育和管理,總的要按照“統一收購、掌握批發、放開零售、搞活集貿”的原則進行。
(十六)除國有糧食收儲公司以外,嚴禁其他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公司只能在本行政區域收購糧食,不得收購外地糧,也不得到外地直接收購糧食。國有農業企業、農墾企業只限於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所生產的糧食。良種收購仍按省政府原有規定執行。所有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所需糧食可以到國有糧食收儲公司或在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等用糧單位也可以委託產地國有糧食收儲公司收購原料用糧,但只限自用,不得倒賣。為有利於農民投售,維護正常的糧食收購秩序,各地要普遍實行糧食投售卡(證)制度。對非法收購糧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十七)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要合理規劃、加快建設、規範運作。在全市糧食主要集散地和交通樞紐地區,建立和完善一批區域性的糧食批發市場,健全糧食市場信息網路。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支持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進入糧食批發市場交易,規範經營行為,對進場交易的要在政策上給予優惠。
(十八)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凡經營糧食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對現行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糧食等部門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條件的,由縣以上糧食局核發糧食批發經營資格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令其停止糧食批發經營,具體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糧食局共同研究制定。對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十九)進一步放開糧食零售市場,支持和引導多渠道經營糧食零售業務,鼓勵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連鎖店開展糧食零售。為保證城鎮居民口糧的正常供應,應付突發情況,城市和主要城鎮可以保留若干個骨幹糧店,承擔保證供應、平抑糧價的職能,當地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糧食集貿市場要繼續保持常年開放。
(二十)完善市內糧食產銷銜接制度,糧食產銷銜接要由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轉向依靠經濟手段來進行。市內縣(市)、區之間產銷銜接由市政府下達餘缺調劑指導性計畫,產銷區要按照指導性計畫運用經濟手段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以保證我市口糧基本自給和區域內糧食合理流通。
(二十一)堅持糧食市場的統一、開放性,堅決打破地區封鎖,禁止人為設卡、阻礙糧食流通。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糧、縣以上糧食市場交易糧、委託收購糧和正常調撥糧的運銷。
五、認真清理、限期消化糧食財務掛帳,完善政策性資金供應管理辦法
(二十二)對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全面的清理審計。經國務院確認並納入消化計畫的新增財務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息。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份應支付的上述貸款利息,納入消化計畫。1998年6月1日以後,在政府應補政策性補貼足額到位的情況下,糧食收儲公司不允許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
(二十三)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的消化,各縣(市)、區政府要按其成因和性質,在分清政府與企業消化責任的基礎上,統籌研究,採取措施,從1999年1月1日起在5年內消化。經審計清理、政府認定,應由政府財政消化的財務掛帳,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消化;應由糧食企業消化的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要督促企業落實消化的途徑和措施,由企業自行消化。糧食收儲公司的經營利潤,首先用於消化財務掛帳,以及歸還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地方政府對糧食企業消化掛帳要予以幫助。
(二十四)糧食收儲公司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不得在其他任何商業銀行開戶。其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嚴格按照“庫貸掛鈎”、“錢隨糧走”的辦法供應和管理,實行封閉運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強資金監管,保證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按規定將銷售回籠資金及時、足額回歸農發銀行專戶。財政部門對應撥補的政策性補貼要及時、足額撥補到位。
(二十五)除糧食收儲公司以外的其他糧食企業所需貸款,由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安排,現行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貸款餘額要儘快劃轉,防止糧食企業正常經營的商業信貸資金在貸款劃轉過程中脫節。為支持和幫助上述企業開展生產和經營,有關金融機構對其正常的貸款需求應儘量給予滿足。
(二十六)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備和調銷資金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糧食企業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擠占挪用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已被擠占挪用的,要結合糧食財務掛帳的清理,落實還款責任,限期歸還。今後對低價虧本銷售造成貸款難以收回或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農業發展銀行停止貸款,並追究責任,堅決查處,限期收回被擠占挪用的資金。凡財政欠撥按政策規定需要撥付的各種糧食撥補款或市縣政府擠占挪用收購資金,致使糧食企業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中央財政將扣減我市的稅收返還款或補貼款,市財政也相應扣減各地的稅收返還款或補貼款,用於歸還銀行貸款。
六、加強領導,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十七)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今年經濟工作的一項重大任務,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精神,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這次糧改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複雜性,正視改革困難,增強改革信心,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行到底。
(二十八)市級各部門要形成分工明確、調控及時的決策機制和運作機制。市計委會同市農經委、農業局、糧食局負責編制全市糧食生產的總量和供需平衡計畫;市糧食局負責全市糧食購銷、餘缺調劑、儲備和進出口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市物價局會同市糧食局、財政局研究、制定糧食價格政策,並加強對糧食價格的監測、監督和檢查;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搞好糧食補貼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的運作和管理。市工商局會同市糧食局研究制定糧食批發經營和糧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市人民銀行牽頭,會同有關銀行和市糧食局研究制定糧食企業商業信貸劃轉的具體辦法。其他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落實好國家各項糧食政策。
(二十九)為了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糧食部門原有的各項優惠政策“九五”期間繼續保留。主要包括:糧食政策性業務免徵增值稅;國有糧食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並首先用於消化掛帳;允許糧食企業按銷售額的1%提取網點建設資金;各級財政對糧食部門的扶持性補貼從今年起在三年內繼續保留。對糧食企業繳納的其他地方稅收,實行先征後返,首先用於消化掛帳;對改制企業欠繳的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未實行養老、醫療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醫療費用,可以從企業淨資產中提留;此外,對糧食企業的不良資產,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核批准後,可以進行剝離、核銷;對國有糧食企業在兼併、破產中的壞帳損失,納入全市核銷規模,經批准可向有關銀行申請核銷;對糧食企業改制中資產重組、轉讓、變賣等涉及的有關規費,有關部門應予以減免。
(三十)這次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全力抓。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辦法。國有糧食部門多年來為穩定糧食局勢作出了貢獻,當前又面臨深化改革的重任,要轉變觀念,顧全大局,集中精力,認真實施。各有關部門也要支持、幫助、配合糧食部門,共同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困難,以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通過深化改革、搞活流通,進一步促進全市糧食的穩定發展,為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