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6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98-06-17
- 生效日期:1998-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1998-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實現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
省、地(市)糧食廳(局)和縣級糧食局代表各級政府對本地區全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管理,做好糧食省長負責制的具體落實工作。各級政府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核定本級糧食行政機構的具體職責和人員編制。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與糧食企業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干預企業自主的經營活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企業不承擔糧食行政管理職能。
國有糧食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充足的糧源,在穩定市場供應和市場糧價中發揮主導作用。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主要通過政策指導和監督,使企業經營行為符合政策,符合巨觀調控的要求。
(二)深化糧食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承擔糧食收儲業務的糧站、糧庫、儲備糧庫、儲備油庫等收儲企業和軍糧供應企業,保持國有性質,逐步發展為國有獨資公司。糧食部門的其他企業,要按照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結合企業實際,轉換經營機制,全面走向市場。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附營業務必須與糧食收儲業務劃開,做到人、財、物分離,設立單獨法人,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分離出來的企業,要劃轉相應的資產和負債,並有必要的資本金。所需貸款由商業銀行按規定辦理,已由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要儘快劃轉到商業銀行。
(四)國有糧食企業要加快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步伐,實行科學、嚴格的定崗定員、競爭上崗制度。直接從事糧食收儲業務的職工在三年內要逐步減少到現有人員的一半。各級政府和其他部門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要支持和幫助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省統一政策做好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作。國有糧食企業下崗職工,享受與國有工業企業同樣的政策。
(五)全省地方糧油儲備基本規模:糧食8億公斤、食油2200萬公斤。分別由省、地(市)兩級各半建立。必要時,可根據調控需要臨時增加儲備數量。省、地(市)儲備糧油管理權分別屬省政府和行署、市政府,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六)省糧食廳對省儲備糧油實行垂直管理,與企業經營周轉糧分開。目前在收儲企業以外的經營單位儲存的儲備糧油要全部集併到收儲企業。省將有計畫地上收若干儲備庫直接管理,逐步將過於分散的省儲備糧油向省儲備庫集並。要建立健全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制度,提高管理的現代化水平,確保儲備糧油數量、安全。省儲備糧油的儲存費用、利息補貼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糧食廳另行下達。
(七)儲備糧油的收購主要委託收儲企業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也可以通過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等方式購入;其輪換和拋售由省、地(市)糧食主管部門委託收儲企業實施。
(八)加強糧食倉儲設施建設。“九五”期間,省計委糧庫建設資金和省財政簡易建築費維持“八五”規模不變,重點用於直屬儲備庫的建設、維修和改造。同時,鼓勵各級、各部門、企業和社會多渠道投資,加快糧食倉儲等基礎設施建設。
(九)1992年3月底以前的糧食財務掛帳,按照省政府與各地市簽訂的責任制,保證按期消化。
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由地、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審計、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認真清理審核後上報省政府,省政府統一審核後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經中央審核確認的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息,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本金由省政府根據中央的政策,制定消化方案,從1999年1月1日起,在中央規定的期限內消化。消化本金的基本原則是:按照企業隸屬關係分清範圍,分級負擔,由各級政府負責,屬於哪一級財政未補的掛帳由哪一級財政負責消化;其餘掛帳由政府督促糧食企業消化。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份應支付的上述貸款利息,納入消化計畫。中央不予補貼利息的財務掛帳和不合理占用貸款,由省財政廳、糧食廳等有關部門研究具體消化辦法,分清責任,落實措施,在上述期限內消化本金和利息。1998年6月1日以後,糧食收儲企業不允許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糧食企業要加快自身改革,通過減員增效、改善經營、降低費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堅持順價銷售的原則,在還本期限內,從經營利潤中逐步歸還虧損掛帳的本金。
(十)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由省、地(市)兩級建立,具體規模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省糧食收儲情況和補貼的需要,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風險基金列入省、地(市)兩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滾動使用。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下撥的各項補貼,通過農業發展銀行專戶逐級下撥到獨立核算的糧食收儲企業,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省、地(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糧食企業收購定購糧(含農業稅征糧)和按保護價收購糧食,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順價出售時應彌補的虧損補貼。
(十一)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糧油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庫貸掛鈎”的原則嚴格管理。糧食調銷堅持“錢貨兩清,足額還貸”的原則,保證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儲備糧油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儲備計畫和實際收購數量變化情況,在財政應撥補費用、利息及時足額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庫貸掛鈎”的原則管理。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貸款執行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不得上浮。各級儲備糧油實行分段計息辦法。
(十二)加強對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資金的全過程監管,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糧食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擠占挪用。已被擠占挪用的,要結合糧食財務掛帳的清理,落實還款責任,限期歸還。今後再出現擠占挪用,農業發展銀行要停止貸款,由此發生給農民“打白條”或者不按政策收購農民糧食的問題,要追究有關部門、企業和當地政府的責任,並限期收回被擠占挪用的資金。凡財政欠撥補貼款和政府擠占挪用收購資金,導致糧食企業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由財政廳從稅收返還款中扣回,用於歸還銀行貸款。
(十三)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省政府統一制定小麥、玉米的收購保護價。保護價格水平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糧農得到適當利潤的原則確定。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糧價相對穩定,省政府制定小麥(含麵粉)、玉米的銷售限價,作為調控目標。銷售限價的制定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
(十四)繼續實行糧食定購和農業稅征糧政策。定購糧食的收購價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則確定: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不低於保護價的原則確定。在一個時期內,定購糧收購價格原則上保持穩定。1998年糧食定購價格參照上年水平,與毗鄰省銜接制定。
(十五)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吞吐調節市場供求,促使糧價穩定在合理水平。當市場糧價下跌至接近或低於保護價時,政府及時增加儲備糧收購和支持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當市場糧價漲至銷售限價時,政府及時拋售儲備糧,以穩定市場糧價。
(十六)小麥、玉米以外的糧食品種原則上不制定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由企業隨行就市開展購銷。
(十七)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糧食必須堅持順加合理費用、利息和適當利潤的原則,不得降價虧本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外的其他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國有糧食加工、批發、零售企業的銷售價格,由企業按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自主確定,自負盈虧。
(十八)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對農民生產的糧食,只能由承擔收購任務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收購,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等到農村直接採購。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收購糧食,不得到外地向農民和其它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國有農業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所有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所需糧食,可以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在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等用糧單位也可以委託產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只限於自用,不得倒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糧食等部門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規定直接到農村採購糧食的,必須嚴加懲處。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認真做好糧食收購工作,對農民完成國家糧食定購和農業稅征糧任務並留足自用、自儲糧食後出售的餘糧,要按省的價格政策敞開收購。
(十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心市場、區域性市場、縣級市場組成的糧食交易市場體系。積極支持和引導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進入糧食市場交易。糧食批發業務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和其他經批准的企業承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強對糧食交易市場的管理和批發資格審查,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糧食批發的要嚴肅查處,不符合條件的取消批發資格。
(二十)進一步放開搞活糧食銷售市場,支持和引導多渠道經營。鼓勵超市、便民連鎖店等開展糧食零售業務。城鄉糧食集貿市場常年開放。任何地區、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經糧食市場交易和委託收購糧食的運銷。
(二十一)產銷區要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係,搞好當地糧食總量和主要品種平衡。省安排餘缺調劑指導性計畫,產銷區簽訂契約,具體落實。
(二十二)省政府負責全省的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主要任務是:
1、加強對糧食生產的領導,制定糧食增產的措施,指導各地根據市場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支持產區發展糧食生產,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儲備收購、倉庫建設、風險基金安排等方面給產區必要的傾斜。
2、制定全省糧食總量平衡目標,安排糧食收購計畫,適時組織進出口和儲備吞吐調節,保持全省糧食供求平衡和市場的穩定。
3、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制定全省具體的糧食購銷政策和價格水平。
4、管理省級儲備糧油,承擔相關利息、費用等補貼。
5、確定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制定具體的使用範圍和補貼政策。
6、按照中央有關政策,制定消化新老糧食財務掛帳的措施。管好用好糧食收購資金,確保應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7、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市場法規,培育市場體系。
8、根據糧食生產和流通的需要,制定糧食倉儲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落實建設資金。
(二十三)地區行署和市政府負責落實省安排的計畫和政策,搞好當地糧食總量平衡,主要任務是:
1、採取有力措施,完成省下達的糧食生產計畫。產區要繼續發揮優勢,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長,為全省糧食平衡做出貢獻;銷區也要抓好當地糧食生產,不能放鬆。
2、貫徹落實各項糧食政策,完成省下達的糧食收購計畫,落實糧食餘缺調劑計畫,保證當地糧食供應和市場的穩定。
3、管理地(市)糧油儲備和風險基金,保證各項應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按期消化掛帳。
4、組織落實當地收購資金,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擠占挪用。
5、按照省政府統一政策,管好糧食市場,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
縣級政府要做好各項政策和計畫的具體落實工作。
(二十四)在省政府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形成分工明確,配合密切,調控及時的決策機制和運作機制。省計委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搞好全省糧食巨觀調控,提出全省糧食總量平衡和進出口計畫;會同糧食廳、財政廳提出省儲備糧油收儲、動用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省糧食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糧食總量平衡目標,全省全社會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儲備糧油管理。省物價局負責糧價管理和監控。省財政廳負責糧食風險基金和糧油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企業財務掛帳消化和考核。省經貿委負責糧食流通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其他職能部門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落實好本實施方案的各項政策措施。各級、各部門和國有糧食企業都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方案的政策規定,尤其是抓住敞開收購農民餘糧、順價銷售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自身改革等重點,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務必達到預期的改革目標。
(二十五)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