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11月07日發布,自1998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
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近幾個月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圍繞落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糧食收儲企業實行順價銷售、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三項政策”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自身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的餘糧,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一些糧食品種實現了順價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初步扭轉了大量虧損的局面;制止了糧食收購資金的擠占挪用,實現了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加快了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下崗分流、減人增效的改革步伐。但在改革進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不少幹部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認識不足,工作不夠主動、紮實,貫徹落實政策的具體措施不夠得力;有些地方按保護價敞開收購餘糧的政策沒有完全到位;糧食收購市場還沒有完全管住,私商糧販違法收購糧食屢禁不止,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糧食銷不出去;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起來,人員多、費用高、效益差的狀況沒有得到切實扭轉,不少企業仍在發生虧損。這些問題如不儘快解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就難以取得預期的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刻,要把改革進一步推向深入,確保“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貫徹落實,必須從健全機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組織落實三個方面採取有力措施,使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真正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形成秩序井然的糧食收購市場,確立地方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為此,必須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立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
加快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身改革,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是搞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必要條件。
(一)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在人財物等方面與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徹底脫鉤,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護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在這一前提下,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原則上以現有鄉(鎮)糧庫(站)為單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幾個鄉(鎮)或一個縣(市)範圍內組建糧食收儲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必須實行政企分開。在企業自願和經營自主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糧食收儲企業還可以根據市場需要,組建聯合銷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場,及時掌握市場信息,發揮聯合優勢。
(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切實轉變經營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要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保護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原則,考慮本地區情況並和鄰近地區協調後制定。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要根據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及時修訂保護價。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通過增設收購網點、上門收購等多種形式,方便農民售糧,不得壓級壓價,堅持戶交戶結,不代扣農業稅以外的其他任何稅費。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可以在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跨鄉(鎮)收購糧食,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堅持順價銷售,不得發生虧損。如因違反順價銷售原則低價虧本銷售,發生新的虧損,農業發展銀行可按規定不予貸款。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努力節約流通費用,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儲企業的指導和監督,特別是監督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和不得壓級壓價政策的執行情況,以保護農民的利益。
(三)政府要積極為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創造有利條件。糧食定購價和保護價由政府規定,糧食銷售價完全由獨立核算的糧食收儲企業根據順價銷售的原則,自主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地區之間存在糧食定購任務畸輕畸重的,省級政府可通過調整定購糧任務比例,或運用糧食風險基金等辦法來解決。財政部門要合理核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超儲庫存費用標準,並將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利息及時足額撥補到位,以利企業正常經營。經審計等有關部門認定的財務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實行停息。
(四)大力整頓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領導班子,堅決清除腐敗分子,撤換不稱職的負責幹部,逐步建立企業負責人適當交流和輪換的制度,把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的充實到領導崗位。特別要注意選拔和配備好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並實行定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制度。
二、建立地方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
改革的實踐表明,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必須建立地方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才能保證政令暢通,使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
(一)各地方政府要逐級落實抓好“三項政策、一項改革”和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責任,把它作為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長政績的重要內容。要根據政企分開、各司其職的原則嚴格監管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再發生新的虧損,如再發生虧損,一律由地方政府負責。各級地方政府要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要把國有糧食企業的下崗分流人員納入當地職工再就業工程體系,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分流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幫助他們尋找新的就業門路。
(二)進一步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辦法。各級政府要在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糧食風險基金,督促財政部門將超儲庫存和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及時撥補到位。中央財政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根據全國糧食供求和產銷情況及時調整使用的重點。在當前糧食產區庫存壓力較大、財政負擔較重的情況下,中央財政撥補的糧食風險基金要集中用於糧食主產區,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糧食市場體系的建設,建立糧食產銷區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的正常購銷活動,引導和規範非國有糧食企業的合法經營。強化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各省級政府要按國務院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省級儲備糧規模。農業發展銀行要按有關規定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調銷貸款,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其他糧食經營企業的正常糧食購銷活動。
三、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
搞好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向農民收購糧食,是實現敞開收購和順價銷售的重要條件。各地區必須加大對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力度,維護糧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責任,依照《糧食收購條例》(國務院令第2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行為。糧食、物價、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那些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縣及縣以上有關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以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二)整頓各類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糧食加工廠,嚴格檢查企業的糧源。糧食加工企業加工的小麥、玉米和稻穀只能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購進,不得直接向農民收購或到集貿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加以代農民加工自用糧,但不得以代加工為名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糧食加工企業必須建立台帳制度,購進原糧和銷售成品糧要如實登記作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檢查糧食加工企業的糧源,凡不能出具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銷貨發票的,一律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對無照從事糧食加工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三)糧食經營企業跨縣(市)運銷小麥、玉米和稻穀,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跨縣(市)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凡不能出具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銷貨發票的糧食,運輸企業不得承運。對非法販運的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並對販運人和承運人處以罰款。各地區要保護糧食的合法運銷,不得以任何藉口搞地區封鎖、層層設卡、變相收費。
(四)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可以收購與其簽定契約的種子基地生產的糧食作物種子,可以憑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種子購銷契約組織跨地區運銷。轉作商品糧的作物種子,必須售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
四、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實行順價銷售
堅決實行順價銷售,是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再發生新的虧損的關鍵措施。
(一)順價銷售糧食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以原糧購進價為基礎,加上當期合理費用和最低利潤確定銷售價格。原糧購進價原則上可按1997和1998兩年購進糧食的定購價和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對於當前實行順價銷售比較困難的地區和糧食品種,原糧購進價也可按當年購進的定購價和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當期合理費用應扣除財政部門已撥付的超儲利息、費用補貼。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前高價購進的糧食,可隨著市場糧價的回升逐步實現順價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有權確定糧食順價銷售的具體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但應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國有農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其銷售價格應參照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順價銷售價格確定。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受用糧單位委託收購糧食,不得用農業發展銀行的收購貸款墊付收購款,委託方要及時向受委託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預付收購資金。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原則上按定購價和保護價的加權平均價,加上委託代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商品流通費,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收購結算價。
(四)妥善安排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陳化糧的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陳化糧,必須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經技術監督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的鑑定。陳化糧的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以質論價的原則確定。陳化糧應主要用作釀造、飼料等工業用糧。嚴禁以處理陳化糧為名,降價虧本銷售糧食。銷售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屬於國家專儲糧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屬於地方儲備糧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屬於糧食企業周轉糧的,由企業計入商品削價損失。
五、確保糧食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
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加強對糧食收購資金的監管,杜絕各種擠占挪用收購資金的現象。
(一)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積極配合農業發展銀行做好糧食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糧食順價銷售後,要及時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本息,不得擠占挪用。
(二)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支持糧食收儲企業敞開收購、順價銷售。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糧食收儲企業的收購價格和收購數量,保證收購貸款的及時發放,並提前發放必要的收購費用貸款。在當前市場糧價偏低、銷售困難的情況下,對順價銷售回籠的貨款,在按規定收回其貸款本金及應付的利息後,其餘部分應留給企業作為經營資金。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按規定儘快分離附營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要繼續協調各有關商業銀行,儘快解決已分離的附營業務貸款的劃轉問題,為加快糧食企業改革、搞好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和促進附營業務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六、合理確定秋糧收購價格
為做好糧食收購工作,保護農民的利益,必須及時合理確定1998年秋糧的收購價格。
(一)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實現順價銷售的原則,1998年秋糧收購價格原則上參照上年價格水平制定。在當前市場糧價偏低的情況下,定購糧的收購價格水平要保持基本穩定,保護價應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保證農民獲得適當的收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具體的收購價格,並注意做好與毗鄰地區的溝通和銜接。
(二)各地區要認真貫徹優質優價原則,根據市場供求情況適當拉開糧食優質品種與普通品種之間的差價,以利引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多生產適銷對路的優質糧食。
(三)遼寧、吉林、黑龍江和內蒙古東部地區要針對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點,適當拉開收購前中後期的季節差價,並提前向農民公布,以鼓勵農民做好田間和庭院降水,增加農民收入,減輕糧食收儲企業收購過於集中和安全儲糧的壓力。玉米收購的季節價差水平,由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七、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工作任務都十分繁重,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強化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繼續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改革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二)建立一支精幹、廉潔、高效的糧食管理幹部隊伍。要加強糧食部門領導幹部的交流和培訓。各地區都要選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崗位。省級糧食廳(局)長,有些可由中央安排進行省際間交流;地(市)、縣級糧食局長,也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必要的交流。各地區要抓好糧食部門幹部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的人員必須依照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三)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的巨觀管理和行業指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政策的貫徹落實。
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今年部署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領導幹部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上來,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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