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 35號)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1998)61號
  • 發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1998-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1998)61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 35號)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建立健全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
(一)1998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都要在人財物等方面 與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徹底脫鉤,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 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要本著有利於糧食購銷、提高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市場競 爭實力的原則,因地制宜確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具體組織形式。已在原有庫、站 基礎上按照一鄉一站的原則確定、並經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 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同時,可以在幾個鄉(鎮)或一個縣 (市)範圍內組建糧食收儲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也可以在企業自願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需要組建聯合銷售公司,發揮整體優勢。市、縣糧食局作為當地 政府糧食流通主管部門,從1998年6月1日起,其機關經費和離退休人員所需 經費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再擠占各項財政補貼款。
(二)糧食收購保護價由省政府確定,一般要保持相對穩定。當市場糧價高於 保護價時,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原則,考慮全省市場糧價浮動情況,並與毗 鄰省、市協調,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及時修訂保護價。要合理確定優質糧 食品種的收購價格,鼓勵和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調整糧食種植結構,發展優質高效 農業。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可以持證在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跨鄉(鎮)收購糧食, 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跨鄉(鎮)收購,必須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的政 策,以質論價,公平競爭,不能採取抬價搶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跨鄉收購糧食的 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供應。
(四)為了解決因糧食定購任務負擔不平衡而造成的部分地區順價銷售困難問 題,省將適當調整糧食定購任務。具體調整方案由省計委、財政廳、糧食局、農業 發展銀行、農業廳等部門共同研究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
(五)努力提高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領導班子素質。各縣(市)都要建立企業負 責人適當交流和輪換制度,配備好企業財會人員,並實行定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制度。 要加強對幹部職工的培訓和考核,全面提高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整體素質。
二、認真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
(一)各市、縣(市)、鄉(鎮)政府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 確保“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落實;管好糧食市場,重點是管好農村收購市場; 保證糧食收儲企業糧改後不再發生新的虧損;抓好糧食企業自身改革和減員分流工 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辦法,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督促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將超合理庫存和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 貼及時撥補到位。財政、糧食主管部門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補貼資金專戶。補 貼資金撥到農業發展銀行專戶後,財政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7日內提出分配計 劃。農業發展銀行接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分配計畫後,要在3日內完成下撥任務。
(三)各級政府要確保當地糧食供求平衡,建立糧食產銷區間長期穩定的購銷 關係。北部張家口、承德等缺麥地區的小麥產銷銜接,由省統一組織產銷雙方糧食 企業簽訂購銷協定,並協調落實;各市範圍內的小麥產銷銜接,由各市政府統一組 織協調落實。國有糧食企業要通過下伸銷售網點、開辦農村家庭糧食連鎖店等形式, 廣泛開展成品糧銷售和品種兌換業務。
三、進一步抓好糧食購銷配套政策的落實
(一)糧食順價銷售價格,以原糧購進價為基礎,加上當期合理費用和最低利 潤確定。原糧購進價原則上按1997年和1998年兩年的定購糧和保護價糧加 權平均計算。當期合理費用應扣除財政部門已撥付的超儲利息、費用補貼。以收儲 企業為單位兩年平均購進價高於當期市場價格的,可按當年(糧食年度)購進的定 購價和保護價糧加權平均計算銷價。對以前購進的高價糧,隨著市場糧價的回升逐 步消化。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在保證不虧本售糧的前提下,有權確定糧食順價銷售的 具體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但應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 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國有農業企業、農墾企業可收購其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銷售價格參照 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順價銷售價格確定。
(三)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釀造等用糧單位可以委託國有糧食 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只限自用,不得倒賣。委託收購糧食所需資金,由用糧 單位提前預付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得用農業發展銀行的收購貸款墊付。委託收 購的結算價格,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加權平均價加上委託代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 商品流通費,與委託方協商確定。
(四)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陳化糧必須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經技術監 督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鑑定;銷售陳化糧的批准許可權,儲備糧屬於 哪一級的由哪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周轉糧由各市糧食局批准,並報省糧食行政 主管部門備案;陳化糧的銷售價格,按照銷售陳化糧的批准許可權,由同級物價部門 和糧食部門制定;陳化糧銷售的價差虧損,儲備糧屬於哪一級的由哪一級財政負擔, 企業周轉糧由企業計入商品削價損失。陳化糧應主要用作釀造、飼料等工業用糧。 嚴禁以處理陳化糧為名,降價虧本銷售糧食。
(五)繼續完善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機制。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積極配合農 業發展銀行做好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工作,糧食順價銷售後,要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 息。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根據糧食收儲企業的收購價格和收購數 量保證收購貸款的及時發放,並提前發放必要的收購費用貸款,同時保證糧食企業 調銷貨款供應。在當前糧食順價銷售困難的情況下,銷售回籠貨款按規定收回本金 及應付的利息後,其餘部分要留給企業作為經營資金。對糧食附營企業生產經營所 需資金,各有關商業銀行要給予積極支持。
四、進一步加大糧食市場管理力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責任,糧食、物價、 稅務、公安、鐵路和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 購市場的管理。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抗拒市場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縣及縣以 上有關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鄉(鎮)、村要設監督員,以發揮民眾監督作用。
(二)整頓規範各類糧食加工企業。對個體、私營麵粉廠、澱粉廠、食品廠和 飼料廠,要嚴格檢查其糧源。糧食加工企業和用糧單位的原糧只能從國有糧食收儲 企業和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或委託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不得直接向農民 收購或到集貿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可以代農民加工自用糧,但不得以代加工為 名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糧食加工企業必須建立台帳制度,購進原糧和銷售成品糧 要如實登記入帳,凡未建立台帳的,不得開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收 購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不能出具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銷貨發 票的糧食加工企業購進的原糧,一律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對無照從事糧食加工 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三)要按有關規定繼續做好糧食批發企業清理整頓工作,加快縣以上糧食交 易市場建設。要健全市場交易規則,規範糧食交易行為,鼓勵、引導糧食收儲企業 和具備資格的糧食批發企業進場交易。
(四)加強對糧食運銷環節的管理。跨縣(市)運銷的小麥、玉米和稻穀,必 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出具的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 的銷貨發票,跨縣(市)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 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凡不能出具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 銷貨發票的糧食,運輸企業不得承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販運的糧食要依法 沒收,並對販運人和承運人處以罰款。要保護糧食的合法運銷,不得以任何藉口搞 地區封鎖,設卡變相收費。
(五)種子公司的種子可憑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購銷契約跨地區運銷, 轉做商品糧的種子必須售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
五、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層層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 長負責制,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糧改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加強各級糧食局領導班子 建設,選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糧食行政管理領導崗位。市、 縣糧食局局長可由省、市安排進行必要的交流。計畫、糧食、財政、物價、工商行 政管理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積極有效地把我省糧改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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