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健全糧食巨觀調控體系。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穩定糧食自給率。充分發揮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作用,增加省內糧食供給。特別要大力推進糧食產銷協作,探索新形勢下的產銷協作方式,鞏固和發展與糧食主產省建立的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協作關係,鞏固和發展本省山區與沿海建立的糧食產銷協作關係。認真落實糧食儲備制度,切實落實好包括成品糧油在內的糧食儲備規模,嚴格管理各級儲備糧,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認真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及時到位。全面落實糧食工作省市縣三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確保全省糧食安全。要健全完善糧食安全應急系統,加強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工作,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發布制度。進一步完善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各級儲備訂單糧食收購要向糧食主產縣市、產糧大戶傾斜,認真落實訂單收購契約,提高契約履約率。要進一步完善儲備訂單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保護種糧農民積極性。積極鼓勵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糧食訂單生產和收購,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
- 發布單位:福建省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一)健全糧食巨觀調控體系。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穩定糧食自給率。充分發揮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作用,增加省內糧食供給。特別要大力推進糧食產銷協作,探索新形勢下的產銷協作方式,鞏固和發展與糧食主產省建立的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協作關係,鞏固和發展本省山區與沿海建立的糧食產銷協作關係。認真落實糧食儲備制度,切實落實好包括成品糧油在內的糧食儲備規模,嚴格管理各級儲備糧,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認真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及時到位。全面落實糧食工作省市縣三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確保全省糧食安全。要健全完善糧食安全應急系統,加強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工作,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發布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各級儲備訂單糧食收購要向糧食主產縣市、產糧大戶傾斜,認真落實訂單收購契約,提高契約履約率。要進一步完善儲備訂單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保護種糧農民積極性。積極鼓勵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糧食訂單生產和收購,增加種糧農民收入。
(三)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各地要認真落實扶持骨幹糧店和骨幹糧食加工企業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骨幹糧店和骨幹糧食加工企業作用。穩定軍糧供應渠道,繼續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做好災區糧食供應,確保災區糧食市場穩定。
二、繼續妥善解決國有糧食企業歷史包袱,努力做好企業分流職工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切實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各地應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契約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等工作。要創造條件,實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國有糧食企業以前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尚拖欠的部分資金和繼續分流富餘人員所需的資金,以及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統籌考慮,採取多渠道解決。糧食風險基金有節餘的縣(市、區),經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審定後,可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對國有糧食企業繼續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仍按照省糧食局、財政廳《關於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省級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的通知》(閩糧人字〔2000〕30號)相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規定,糧食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進一步做好糧食財務掛帳認定和剝離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省國有糧食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掛帳,已經全部清理認定並完成剝離工作。對國有糧食企業在其它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掛帳,各地已完成清理認定工作,剝離工作須待國家有關部門具體實施意見下達後進行。對其它不在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掛帳,如何清理認定和剝離另行確定。對經清理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帳,按照債務與資產一併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
(三)把推進改革和創造就業結合起來,促進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就業再就業規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搞好職業培訓,提高轉崗轉業能力。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通過企業資產重組,創辦新的經濟實體,安置分流人員。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網點、庫房和產業優勢,構建新的發展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加快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組織結構創新,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加快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組織結構創新,構建新型國有糧食企業。現有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改制重組,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也可以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試行其他類型的股份制改革。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培育若干個糧食企業集團。穩定軍糧供應渠道,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對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及其他國有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產重組、國有民營等形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省級財政對推行產權制度改革和組織結構創新成效明顯的國有糧食企業,將給予適當的獎勵。
(二)規範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工作。國有糧食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要求,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按規定依法審批。企業改制時要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承受能力,做好勞動關係處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職工債務清償工作。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檔案的規定執行。認真做好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清查和債務核實工作,加強對改制企業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改制企業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企業經營管理機制。國有糧食企業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脫鉤,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改革企業內部用工分配製度,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糧食企業統計、財務和倉儲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推進企業文化制度建設,培育高素質的員工隊伍。
(四)著力培育有競爭力、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要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對開展糧食產業化經營成效突出的龍頭企業,省級財政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推進企業科技創新,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國有糧食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要著重在糧庫技術改造、糧油加工產品升級、農村糧食產後減損和產後安全保障、糧食質量快速檢測技術、現代糧食物流技術以及糧食流通信息技術等方面,解決一些關鍵技術問題,並加快科技成果在企業中的轉化和套用,促進企業產品最佳化升級,增強企業發展後勁,提高企業競爭能力。
(六)加強糧食儲藏管理,確保糧食庫存安全。要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降低糧食的質量損失,保證各級儲備糧及其它糧食庫存安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糧食倉儲和技術服務。特別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推廣簡便又實用的科學保糧措施,降低糧食產後損失。
(七)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農業發展銀行對地方各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畫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託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它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支持力度。
四、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糧食市場,規範糧食市場秩序
(一)積極培育、發展和規範多種糧食市場主體。要進一步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特別要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糧食中介組織、農村糧食合作經濟組織,讓更多的農民進入糧食流通領域,搞活糧食流通。鼓勵各種投資主體投資糧食批發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糧食產業化經營、糧食精深加工企業。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按照規定繼續做好各類糧食企業和個體戶入市收購資格的審核和年審工作。
(二)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糧食、工商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及其賦予的執法職責,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違法經營等各種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合力,共同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堅持依市建場、依場興市、依法治市,加強糧食市場的規劃、引導和扶持。加快建設和完善糧食批發市場體系,逐步建成統一規範、競爭有序、輻射省內外的海峽西岸糧食批發市場走廊。重點推進福州、南安官橋、漳州浦口、龍巖閩西等四個省級糧食批發市場建設,通過擴建新建,建設成為大型多功能的糧食批發市場。積極推進廈門、寧德、莆田等沿海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以及南平、三明兩個糧食產區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在與粵、贛、浙等省毗鄰的縣(市),建設若干個邊界邊貿糧食市場,成為省際間區域性糧食流通通道。各糧食批發市場要科學規劃功能區,建立以信息技術為支撐,服務功能比較全面,業態比較齊全,集糧食批發、倉儲、中轉、加工轉化為一體的產業基地,並發揮專業市場的集散、輻射和帶動作用,促進批發企業、加工企業、倉儲企業分工合作,形成互相配套、互惠互利的糧食產業鏈,形成具有海峽西岸特色的糧食產業集群。
(四)發展糧食現代物流。根據國家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快推進我省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實現以糧食散裝、散卸、散儲、散運為標誌的糧食流通方式的變革,提高糧食流通效率。依託大型深水港口和水路、公路、鐵路交通樞紐,建設水路、鐵路糧食入閩通道和連線省內重要港區、糧食批發市場的鐵路、公路疏運通道,完善重要糧食物流節點。
五、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抓緊制定《福建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規章,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管理。糧食、工商、物價、衛生、質監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六、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要從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核定並落實好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是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機構和人員,並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係到廣大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係到全省糧食安全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級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