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公糧結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公糧結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2002年7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2]117號
【生效日期】2002-07-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公糧結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2002]117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從2002年起,我區實行取消糧食定購任務、放開糧食購銷市場、放開糧食購銷價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區關於進一步深化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桂政發[2001]90號)關於“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後,繼續保留公糧結算價格,以便統一公糧結算標準”的要求,為便於公糧繳納和結算,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公糧結算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糧交納方式
農民繳納公糧,可以交實物,也可以交現金,由農民自願選擇繳納方式。
二、公糧結算價格
公糧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自治區物價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糧食等有關部門提出公糧結算指導價格及其浮動幅度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物價、財政、糧食部門聯合行文下達。各地、市具體的公糧結算價格由各地區行署、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區公布的指導價及其浮動幅度內研究確定的。
三、公糧結算辦法
(一)農民以現金方式繳納公糧的,按各地區行署、地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地的公糧結算價格計算繳納。
(二)農民以實物方式繳納公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委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代收,糧權歸市、縣人民政府所有。其公糧實物變現可採取下列辦法結算,具體採用哪一種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1.市、縣人民政府委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代理變現公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銷售價格銷售公糧後,與市、縣財政部門結算公糧銷售價款,其代理費用由市、縣財政支付。代理費用包括糧食接收費用、儲存費用。代理費及其浮動幅度由自治區物價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糧食部門制定,具體標準由各市、縣財政部門商同級物價、糧食部門確定。
2.市縣人民政府將公糧實物賣給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變現的,其結算價格由當地財政部門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也可以採取公開拍賣的辦法將公糧實物變現後上繳國庫。
3.市、縣人民政府指定將公糧實物轉為儲備糧等政策性用糧的,其價格按當地的公糧結算價格結算。
公糧實物變現後要及時上繳國庫。
四、2002年公糧結算價格及公糧委託變現代理費標準
2002年的公糧結算價格及公糧委託變現代理費標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為爭取時間,便於各地及時接收公糧,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直接下達。
(一)根據我區糧食生產成本和今年上半年市場糧價走勢,2002年的公糧結算指導價格為每50公斤中等質量標準的早秈稻、玉米中準價均為48元,可上下浮動5%。具體的公糧結算價格由各地區行署、各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二)2002年公糧委託變現代理費標準為:每50公斤原糧接收費用為2-3元,儲存費用參照當地儲備糧費用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各市、縣財政、物價、糧食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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