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通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通告

通告內容,處罰通告,

通告內容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25號
【發布日期】1993-03-26
【生效日期】1993-03-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處罰通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通告
(1993年3月26日桂政發〔1993〕25號)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現將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對在本自治區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和國家菸草專賣局發布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依照本通告予以處罰。
二、收購烤菸、名晾曬煙,必須持有自治區菸草專賣局批准核發的《菸草專賣收購許可證》。無證收購烤菸、名晾曬煙者,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處罰。未列入名錄的晾曬煙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晾曬煙購銷問題的批覆》(桂政辦函〔1992〕365號)辦理。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運輸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菸草專賣局簽發的準運證。在自治區內運輸捲菸,菸草系統之間憑縣以上菸草公司的供貨發票通行,被委託批發單位憑委託的菸草公司的供貨發票在規定的經營區域內通行,零售單位(包括國營、集體、個體戶)憑本市(縣)菸草公司的批發點和委託批發點的供貨發票在規定的經營區域內通行。違者,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處罰。
無證運輸菸草專賣品被依法收購的,按當時當地菸草公司掛牌銷售價的70%收購。上述價格不能確定時,由當地菸草專賣局估定。
四、個人異地攜帶捲菸,國產煙以十條為限(二千支);外國捲菸(即印有“由中國菸草總公司專賣”漢字字樣的外國煙)以五條為限;兩者一起攜帶合計也不得超過十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限量攜帶的,應持有縣以上菸草專賣局出具的《捲菸攜帶證明》。無證超量攜帶者,其超限量部分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處理。
五、生產捲菸、雪茄菸、復烤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必須經自治區菸草專賣局審核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取得菸草專賣生產許可證後方能生產。違者,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處罰。
六、經營進口捲菸(即印有“由中國菸草總公司專賣”漢字字樣的外國煙)的單位,必須持有自治區菸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違者,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處罰,並收購違法經營的進口煙。
七、嚴禁經營走私捲菸(即無“由中國菸草總公司專賣”漢字字樣的外國產捲菸和標明“專供出口”的國產捲菸)。凡非法運輸、收購、銷售、窩藏走私捲菸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和走私捲菸外,並可處以走私捲菸總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八、各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香菸,全部由菸草公司收購,並加貼“處理走私菸”標籤或者將條包、小包金拉線撕掉後,在菸草專賣局批准的國營零售單位公開處理,直接賣給消費者。違者,按本通告第七條處理。
九、從自治區外購進外省捲菸,由自治區菸草專賣局統一安排,擅自購進外省產捲菸或者接受計畫外供貨的,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處罰。
十、被委託的批發企業不按委託規定範圍進貨的,捲菸廠、批發企業(包括被委託的批發企業)為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個體戶提供貨源或者不按規定跨地區供貨的,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處罰。
十一、持有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戶,必須按規定時間年檢和換證。逾期不年檢、不換證者,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菸草專賣許可證。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捲菸零售業務,處無證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處罰。
十二、菸草專賣案件處理決定書,可以直接送當事人簽收或留置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直接、郵寄送達的應公告,公告滿十五日即視為送達。
十三、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各級菸草專賣局負責本通告的貫徹執行。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鐵路、交通、海關、技術監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配合菸草專賣局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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