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稅收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稅收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我區經濟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若干稅收政策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辦[1993]93號
【發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1993-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稅收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桂政辦〔1993〕93號)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我區經濟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若干稅收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徵收一九九二年度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3〕028號)精神和我區的實際情況,從一九九三年度(稅款所屬期)起,對徵收工資調節稅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年人均免稅工資總額,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統一徵收工資調節稅的通知(桂政發〔1992〕52號)規定基數的基礎上,一律統一提高到七千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82號)第十五條有關對少數民族地區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給予優惠的規定,在全國未作出具體優惠辦法以前,我區從一九九三年起暫減半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邊境縣市按國家特殊規定辦理)。全國下達具體優惠辦法後,改按全國統一規定辦理。
三、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應稅收入,可先扣除二百元的計稅基數,再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在計算應稅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四、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保證完成自治區下達的當年稅收收入任務和上交財政收入任務,以及不增加財政補貼的前提下,對集體、私營企業,一個企業年減免所得稅額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委託縣(市)稅務局審批;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委託地、市稅務局審批,並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五、從一九九三年度起,一戶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委託縣(市)稅務局審批;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委託地、市稅務局審批,並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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