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廣西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意見

近年來,我區融資性擔保業取得了平穩較快的發展,為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受到多種因素制約,我區融資性擔保業還存在機構規模小、承保實力弱、業務覆蓋面不全、抗風險能力低、經營管理欠規範等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和李克強總理關於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的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區融資擔保體系,提升融資性擔保業服務我區中小微企業與“三農”的能力和水平,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目標任務
發展壯大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形成多層次、廣覆蓋、全方位的融資擔保服務體系;建立制度健全、服務優良、監管有效的融資擔保監管體系。
二、加快推進融資擔保組織體系建設
(一)壯大融資性擔保機構實力。鼓勵多渠道、多元化出資,增加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金,增強和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和擔保能力,形成一批融資性擔保骨幹企業。
(二)積極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發展由自治區、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發揮其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力軍作用,有效提高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三)支持混合所有制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鼓勵有實力的國有企業吸納民營資本共同設立混合所有制融資性擔保機構,發揮國有資本的增信功能和引導作用,最佳化產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及污垢,提升市場競爭力。
(四)支持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支持實力較強、運作規範、業績突出的民營企業發起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著力發揮專業、服務、機制等優勢,提高差異化服務水平。
(五)鼓勵併購重組。鼓勵優勢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兼併、收購、重組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行業整合,提升行業發展的規模、質量與效率,培育一批規模大、實力強、水平高的區域性龍頭擔保機構。
(六)建立專項擔保基金。自治區、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整合重要產業、重點行業、重大項目、特定對象、科技園區建設專項資金,設立專項擔保基金,授權委託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業務經營規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國有獨資或控股的擔保機構運作,重點扶持符合國家發展政策的產業、行業、園區、重大項目、高新特優項目、“三農”與中小微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發揮財政資金的融資槓桿作用,為地方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
(七)建立政府主導的政策性再擔保體系。建立分別由自治區、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資或以政府出資為主的三級政策性融資再擔保體系。再擔保公司承擔直保和再擔保業務,發揮政府信用優勢和財政資金槓桿作用,為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增信、分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2015年6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出資設立廣西政策性再擔保公司。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
(八)支持國有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再擔保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獨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再擔保業務,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要分立賬戶、分別核算。各級財政部門視政策性再擔保業務開展情況,給予資本金補充和業務經費補償。
三、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創新發展
(九)鼓勵業務創新。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堅守主業、大力創新、最佳化服務。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開展產品、技術和商業模式等創新。支持利用網際網路等新技術、新工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創新反擔保方式。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之間通過分保、聯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擔保風險。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比例擔保、聯合擔保、互助擔保等方式的業務聯盟與合作,拓寬聯盟合作領域,創新聯盟合作模式,增強擔保能力。
(十)拓寬合作渠道。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拓寬與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推動與訴訟保全、工程履約、招投標、內外貿易等業務主管部門的合作。
四、推進銀擔互利合作
(十一)建立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遵循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推動建立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銀擔合作機制。加強商業銀行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和代償金額分擔比例。
(十二)拓展銀擔合作領域。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中小微企業特點,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推出更多適合中小微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創新銀擔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層次,拓展合作領域,搭建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和企業三方合作的平台。
五、完善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
(十三)繼續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繼續落實好國家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執行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財政獎勵政策。鼓勵各級財政對放大倍數在4倍以上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按照當年新增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累計發生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十五)完善風險補償金機制。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2014〕38號)檔案精神,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申報業務補助、增量獎勵、資本金補充、代償補償和創新獎勵等相關工作。自治區財政對上年結轉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額,按其年平均融資擔保責任額的0.4%進行風險補償;對當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額,按其年平均融資擔保責任額的0.2%進行風險補償,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可加大風險補償力度。鼓勵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六、完善監督管理和服務體系
(十六)落實監管責任主體。嚴格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10〕49號)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自治區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行業監管指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設區市行業監管部門是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主體,負責落實行業監管與服務的各項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監管制度。發揮制度的約束與管控作用,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控風險。探索建立主監管員制度,由主監管員具體負責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日常運營進行持續性監管、對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組織現場檢查和評級評價等工作。監管能力與發展規模應相匹配,各設區市行業監管部門應為本轄區內每家融資性擔保機構明確1名主監管員和1名副監管員,每名主監管員負責監管的機構一般不宜超過10家。
(十八)建立監管工作考評制度。按照《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建議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處置和建立監管責任制的函》(融資擔保函〔2013〕1號),自治區從日常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申報材料審核質量、統計監測與數據報送等方面對各設區市的監管工作進行考核,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設區市經妥善處置後1年內暫緩新設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九)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各級行業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10〕49號)等檔案規定的準入條件,對股東資格、真實出資、風控制度、高管資質、報批程式和材料等進行認真審核,按照設立和變更工作指引要求,認真做好新設機構的審核、審批工作,確保實力強、信用好、運營規範的主體進入市場。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二十)嚴格資本金管理。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貨幣資本,並一次性足額出資到位,經自治區行業監管部門審核確認方可申請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資格。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使用資本金,不得違規挪用和抽逃資本金。
(二十一)加強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以機構自查、市級檢查、自治區抽查的“三級檢查”形式進行。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開展日常自查,各級行業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現場檢查,並根據監管需要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檢查,形成現場檢查報告或專項檢查報告並上報自治區行業監管部門。自治區行業監管部門每年對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針對性的進行抽查,必要時引進第三方機構參與現場檢查。
(二十二)加強非現場檢查工作。建立日常監管工作制度,開展日常非現場監控。各級行業監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相關信息,重點監測合規經營情況、代償變動情況和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防範情況,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類風險的管控。
(二十三)建立評級評價機制,實施分類監管。探索建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評級評價管理與分類監管有機結合機制。支持各級行業監管部門引入全國性全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每年開展一次外部信用評級,對擔保公司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經營能力、盈利能力、代償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價,全面、客觀地評估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狀況,評級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業監管部門綜合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外部信用評級等渠道提供的信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監管評價,並實施分類監管。對年度監管評價為不合格的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和資金賬戶監管;對年度監管評價高的機構,要在政策扶持、業務拓展上給予適當傾斜。
(二十四)發揮行業協會職能作用。融資性擔保協會要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好協調職能,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政府、銀行、企業等相關機構的合作。建立從業記錄檔案和機構信用管理制度,為會員單位防控風險與提高效益提供服務。積極開展同業間的交流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不斷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從業人員的能力與素質。
(二十五)啟動監管信息系統建設。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儘快啟動融資性擔保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安排必要的人員、辦公場地和經費。通過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的持續監測和對風險的及時預警,為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水平創造條件。
(二十六)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實現融資性擔保機構與企業、銀行的信息交換、共建和共享,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人民銀行、行業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及時溝通協調,幫助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工作,有效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七、加強組織協調保障工作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政府要把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作為幫助中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問題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協調,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從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工作部署等方面為融資性擔保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確保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落到實處。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監管與服務。各級行業監管部門要與相關單位主動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八)把握政策尺度,做好分類處置。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依規分類處置,制定幫扶解困措施,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壯大。
(二十九)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要採取各種形式和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正面宣傳,並對融資擔保行業發展進行經驗總結和理論探討,提高全社會對融資擔保行業重要性的認識,為融資擔保行業快速、健康和有序發展創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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