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二、主要任務,(一)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二)規範行政審批管理。,(三)完善政務服務體系。,(四)推進重點領域改革。,(五)加快信息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二)明確改革任務。,(三)健全配套制度。,(四)強化監督檢查。,

一、總體思路

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簡政放權為重點,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減少政府行政干預,真正實現向市場放權,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經濟轉型升級,釋放創業創新活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

1.繼續減少行政審批。繼續依法有序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減少對各類組織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取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對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我區不再實施審批。對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自律管理的事項,不再實施審批。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凡法律法規只有原則性加強管理的要求、沒有明確為行政許可或審批的,能減則減。對一個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多項審批的,合併審批。對部門同類審批事項涉及多種類型的,歸類審批。對辦理一個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同時審批的,採取一個部門主審、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的方式辦理。對企業和民眾反映強烈的有關管理類收費項目予以取消。對當前必須保留的證照、考試等補償類行政審批收費項目,必須進行壓縮、精簡。對屬於非強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化運作。對我區有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則上予以取消。
2.加大向基層放權。對確需審批但由市縣實施更有利、更方便、更有效的審批事項,繼續向市縣下放審批許可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審批事項,要同步協調下放。繼續推進“擴權強縣”和“擴權強鎮”工作,加快整合鄉鎮資源,完善鄉鎮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行政審批事項向基層延伸辦理,真正實現審批權力下移、服務下移和保障下移。
3.擴大向市場主體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主體能夠自主解決的事情,由市場機制自動調節解決。各級各部門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理順職能職責關係,退出對市場和生產經營微觀事務的干預。
4.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大力培育社會中介市場,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實現中介服務與行政職能的徹底分離。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和規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寬準入條件,提高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探索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將市場能按經濟規律自主調節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和規範來調節,進一步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和環節,提高中介機構辦事效率。

(二)規範行政審批管理。

1.承接下放行政審批。國務院、自治區決定下放的審批事項,除涉及跨設區市、需要全區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態環境、生產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下放到市縣實施。國家、自治區決定轉移給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實施。對國家、自治區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取消的措施。對國家、自治區決定下放的審批事項,接收部門和下放部門均要制定相應的承接和下放方案。下放部門要督促、指導接收部門做好下放審批事項的銜接落實和承接工作。接收部門要加強與下放部門的溝通聯繫,確保審批事項下放到位、接收到位、監管到位。
2.依法設定行政審批。各級各部門設定審批事項必須依法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未經審查論證的,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凡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不予設定審批。法制部門要定期清理和公布行政審批設定依據,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
3.公開行政審批目錄清單。編制(審改)部門要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核實清理,摸清底數。自治區統一編制全區各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凡是依法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建立全區統一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實現全區行政審批事項統一管理,即統一目錄、統一項目名稱、統一實施內容、統一標準和統一運行流程,並融入部門職能轉變和“三定”規定。凡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清單之外的事項,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認定、認證、審定、審查等各種形式變相審批。要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並適時調整。各級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律向社會公開,統一納入各級政務服務平台實施,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各部門要探索行政審批正面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適宜列出中央和自治區鼓勵類、支持類等具體行政審批範圍的,建立正面清單。凡屬於正面清單之中的項目,只要符合申請條件,行政審批部門即予以同意。適宜列出中央和自治區禁止類等具體負面行政審批範圍的,建立負面清單。凡屬於負面清單之內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清單之外的項目則充分開放。要充分發揮企業主體活力,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4.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要根據本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組織各審批職能部門編制、修訂行政審批事項操作規範和流程圖,細化行政審批標準和規則,減少行政審批隨意性。對與民眾生命健康攸關的食品安全、生產安全、公害預防、生態環境安全等審批事項,有關部門應在完善規章制度、簡化辦理流程的基礎上嚴格最佳化把關。完善重大項目聯合審批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快推動重大項目建設。自治區、市、縣三級要對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探索推行並聯審批或自治區、市、縣三級聯合(並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
5.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推進審批與監管職能相對分離改革,將分散在各內設機構的審批職能進行整合,所有審批事項交由1個內設機構實施,將其他內設機構的工作重點轉移到政策研究、巨觀調控、制定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將管理職能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切實加強市場和行業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適應事中事後監管的體制機制。

(三)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1.加強政務服務基礎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政務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力推進政務服務平台軟、硬體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拓展政務服務功能,推廣全程代辦、延時辦理、預約辦理、特別通道、服務上門(下鄉)等特色服務,方便辦事民眾。
2.推進行政審批“三集中”。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三集中”(審批職能、審批事項、審批機構和人員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建立部門負責人進駐服務視窗值班制度,完善行政審批前後台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視窗對外”。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按照便於工作、方便民眾的要求,進駐當地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對經批准設立的政務服務分中心,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要制訂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3.健全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擴大向服務視窗授權,對公眾普遍關心、與企業等服務對象利益密切相關的審批,必須提高現場服務質量,只作形式要件審查的審批事項須在視窗受理後現場辦結,備案事項實行即來即辦。確需現場勘查、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可轉各部門相應的內部業務處(科、室)辦理,但諮詢、申請、受理、收費、制證、取件等環節必須在服務視窗辦理,嚴禁“頭進尾不進”或主要環節“體外循環”。
4.加強服務視窗隊伍建設。各級各部門應加強服務視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管理和考核考評,完善激勵機制,使服務視窗成為培養民眾滿意公務員的基地。

(四)推進重點領域改革。

1.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按照分類處理、分步實施原則,加快推進清理工作,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通過制訂或修改地方性法規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行政機關特別是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
2.加快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對企業投資項目,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巨觀調控、特殊行業、跨區域和施工工藝複雜的超高、超深、超大跨度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下放的項目外,其餘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下放市縣實施。嚴格把住禁止類項目準入關,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項目在我區落地。合理確定自治區與市縣之間、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已經取消或者下放核准許可權的項目,有關部門要相應調整城鄉規劃、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相關前置條件的審批許可權。對照國家最新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核准機關主要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及準入標準,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進行審查,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內容,也要相應簡化。對在《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備案範圍內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要實行即報即備。
3.深化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改革,將“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將一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後置審批,進一步降低創業門檻和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改革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深入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簡化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建設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完善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配套的行政審批及後續監管制度,轉變監管方式,完善市場監管體系,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4.推進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創新社會管理,簡化社會組織登記辦法,放寬準入限制,大力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在戶口登記、婚姻登記、公共教育、公共醫療衛生、公共文化體育、住房、就業、養老、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大清理精簡力度,放寬社會和私人資本進入限制,打破壟斷,鼓勵競爭,對於可通過技術規範、標準、要求等在事中事後監管環節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事前審批,引導社會組織更多地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五)加快信息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1.建立全區行政審批專業管理信息化體系。探索建立全區聯網、統一套用、覆蓋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信息化套用體系,實現自治區、市、縣、鄉鎮和村(社區)五級的行政審批及便民服務全區聯網和統一套用。建立全區統一投資項目信息化管理及服務平台,促進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便利化。
2.建立全區行政審批要件和信用資料庫。按照“誰產生、誰負責、按需共享”的原則,各級各部門產生的行政審批信息、信用信息、證明材料等,由各責任單位按規定形成數位化數據並錄入資料庫,建立本系統全區統一的電子證照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破解信息“孤島”,減少企業、民眾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全區行政審批標準目錄庫。全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操作規範及審批流程圖統一納入全區“政務服務及電子監察”系統,實行標準化管理。各級各部門統一使用該系統向企業及民眾提供行政審批服務,適用同一審批標準和規則,實現無差異化審批服務。
4.建立網上政務服務中心。全區各級各部門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劃和要求,建立和規範本級本部門網上政務服務中心,並與自治區網上政務服務中心實現互聯互通,逐步形成“橫向到自治區各部門,縱向到市、縣(市、區)”的全區網上辦事系統,為民眾提供便利的網上諮詢和審批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從改革發展大局的高度,統一和深化思想認識,增強改革自覺性和主動性。各級各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按照全區總體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狠抓改革措施的落實。

(二)明確改革任務。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總體部署,制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自任務和責任,制定目標任務責任分工表,對改革重點突破任務,要制定實施細則,確保按照全區統一計畫步驟和時間要求落實到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對口部門的督促和指導,整體推進改革工作,把持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作為政府自我革命的“先手棋”,深挖潛力,同時,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對清理行政審批事項,不能只求數量,不講質量和效率。

(三)健全配套制度。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全面落實一站式辦理、一次性告知、一章辦結、公開公示、否定報備等規定,嚴格界定諮詢、受理、初審、核准、發證等審批環節的崗位職責、審批許可權、時限要求,提高審批效率。建立事前評價制度,凡是新設審批事項或增加審批條件必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審核論證或第三方評價、評估,保障行政審批設定和實施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建立合法性審查、事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凡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規章等一律不得出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強烈的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非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中介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問題,各級部門要重新進行評議,按程式提出保留、取消、調整、下放、減免的意見報政府審定。

(四)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各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切實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完善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加強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全程電子跟蹤和預警、督辦。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公安車管、社會保險、就業服務、人事考試、人才交流、質量檢測、納稅辦稅、住房公積金等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單位的服務視窗(服務大廳),要實現電子監察全覆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監察力度,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績效考評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納入績效管理考核,並將考評結果作為對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工作人員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與評先評優、獎勵懲處掛鈎。自治區編制、法制、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每年要按照自治區各部門、各市縣工作檯賬逐項進行督查落實,確保各項任務落實,確保改革收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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