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12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地區:重慶市
  • 文號:渝府發〔2012〕68號
渝府發〔2012〕6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更優發展環境,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重慶直轄以來,市委、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行政審批行為更加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不斷最佳化,行政服務體系不斷完善,行政審批領域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不斷加強,有力地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推動了依法行政,加強了廉政建設,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目前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相比,與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民眾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部分部門和單位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還不足,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還比較多,行政審批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我市正處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314”總體部署和加快推進富民興渝的關鍵時期。科學發展、富民興渝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上來,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明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政府職能為目標,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為重點,以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為核心,堅持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原則,著力推進行政管理創新,切實改善政務環境,促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努力把我市建設成為全國行政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發展環境最優的地區之一,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減少和調整工作,在全面清理、審核、論證的基礎上,取消、調整、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減少審批環節,改善審批方式,壓縮審批時限,使行政審批效率在現有基礎上再提高30%;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行政服務網路,2014年年底前,實現行政服務網路全覆蓋;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全過程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健全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
三、紮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再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認真落實國務院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要求,對國務院明確取消的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下放到本市實施的審批事項,切實做好承接和實施工作。對現行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在充分調研、評估、論證基礎上,能由市場機制調節的,堅決放給市場;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一律交還企業;能由社會組織解決的,移交社會組織;應由政府承擔的,切實履行職責。重點清理三個領域的行政審批項目:一是投資領域。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真正確立企業和公民個人的投資主體地位。除關係經濟安全、涉及整體布局和影響資源環境的項目需要批准或審核外,其他項目原則上由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二是社會事業領域。加大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精簡力度,放寬社會和私人資本進入限制,打破壟斷,擴大開放,公平準入,鼓勵競爭。三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認真清理部分區縣(自治縣)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利用規範性檔案對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要求和限制性規定,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按法定程式設定的登記、備案、年檢、監製、認定、審定等管理措施,一律予以取消。
嚴格依法設定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遵循法定程式,廣泛聽取公眾特別是管理相對人意見。對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審批項目,要公開聽證或專題論證。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評估機制,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要適時進行科學的評估論證,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審批項目,要及時依法調整或依法定程式向設定機關提出調整建議。嚴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擅自設立行政審批項目或改變審批方式和條件。
建立和完善市、區縣兩級行政審批項目庫。進一步健全完善《市級行政機關行政審批項目庫》,加強動態監管。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照《市級行政機關行政審批項目庫》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明確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實施機關、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審批責任、監督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10項要素,形成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將統一清理和規範區縣(自治縣)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編制《重慶市區縣(自治縣)行政審批項目通用目錄》,做到事項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收費標準“五統一”,消除長期以來各區縣(自治縣)相同審批項目名稱不同、標準各異等問題。
(二)進一步深化區縣(自治縣)、鄉鎮擴權改革。
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減少行政審批管理層級,切實體現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動市向區縣(自治縣)、區縣(自治縣)向鄉鎮依法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按照有利監管、便民高效、權責一致、促進發展的原則,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區縣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區縣(自治縣)實施;凡不需要市一級綜合平衡、統一管理的審批項目,且區縣(自治縣)具備實施條件的,原則上下放區縣(自治縣)管理。對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審批和服務事項,可以由區縣(自治縣)委託鄉鎮或街道行使,最大限度方便人民民眾辦事。
加強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認真做好下放事項的銜接工作,避免出現管理脫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協調、跟蹤和監督工作,建立健全考評機制,確保下放事項的切實落實和規範實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下放事項的統籌管理,制定實施辦法,提高辦事效率。
(三)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精簡行政審批環節。除確需專家論證、聽證、查勘場地、檢驗檢測等審批事項外,審批過程應控制為“受理、審核、批准、辦結”四個環節,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原則上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事項實施審批的,一般由主要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確需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要分段設計和最佳化跨部門審批環節,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採取串並聯組合的關聯審批模式,實行“同步受理、牽頭協同、信息共享、資料互認、關聯審批、聯合踏勘、會議協調、逾時追責”,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跨部門審批效率。
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對每一項行政審批都要制定科學的流程,按照法定職責和履行職能的工作程式,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編制審批流程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各個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及收費依據等制度,明確各環節名稱、辦理時限、具體操作程式、監督救濟等內容。對互為前置的審批事項,要依法、合理確定審批流程和責任,避免出現審批扯皮的現象;對區縣(自治縣)初審、市級部門審批的事項,以及市級跨部門審批涉及區縣(自治縣)前置審批的事項,要依法、合理確定區縣(自治縣)和市級部門的審批時限和權責,區縣(自治縣)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並提交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的,市級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規範行政審批收費項目。進一步減少收費項目,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收費項目,要予以取消或調整。對保留的項目要規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的,申請人有權拒絕繳費。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具體審查工作委託其他機構負責,不得據此直接或由受委託機構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禁止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搭車收費。
健全行政審批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決定公示制度、行政審批聽證制度以及行政審批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建立行政審批質量定期檢查制度,全市各級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每年要對行政審批案卷進行一次自查,市政府每年對市政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政府進行一次抽查。建立行政審批諮詢服務制度,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應配備熟悉行政審批業務的人員,設立專線諮詢電話、專用電子信箱或網站諮詢答疑欄目,做好行政審批業務的指引、諮詢和答疑工作。
規範行政審批相關中介服務。行政審批相關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要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專門機構辦理的服務事項,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公開確定被委託的中介機構。建立激勵和淘汰機制,強化行業自律。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實行整改或淘汰,進一步提高審批中介服務質量。
(四)進一步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
加強行政服務體系建設。市政府部門要全面實行“一窗對外”工作機制,凡是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設立辦事大廳或辦事視窗,統一公示、辦理、諮詢行政審批事項,並與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建立工作銜接。推進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努力打造一批全國一流的行政服務中心。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居)便民服務點建設,將行政服務延伸到基層,逐步實現便民服務網路全覆蓋。
深化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落實市政府關於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改革情況深入調研,總結改革經驗,深化“五段式並聯審批”改革,擴大改革實施範圍,進一步縮短並聯審批時限,健全主協辦工作制度,完善並聯審批措施,推動並聯審批改革取得新成效。
推行市場準入項目並聯審批改革。按照審批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並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的工作流程,以網路系統為支撐,在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一窗受理、統一發證”的市場準入項目並聯審批方式。
建立重點項目審批幫辦領辦服務機制。市、區縣(自治縣)確定的重點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功能區(園區)管委會等組成工作組,在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的統籌協調下,負責為項目全程審批提供無償幫辦領辦服務。
推行“綠色通道”服務。針對兩江新區、保稅區等區域的重點行政審批項目,建立行政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對符合環保等方面要求、繳齊稅費、確保全全穩定、作出書面法律承諾的審批項目,要開闢“綠色通道”,集中審圖、聯合踏勘、同步審批,跟蹤協調、快捷辦理。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建立並聯審批“綠色通道”,實施會商、會審、會簽制度,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健全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行政審批服務機制,不斷最佳化政策和政務環境,著力解決準入難、融資難、註冊難、用地難等問題,切實做到能優則優、能減則減、能免則免。
探索行政審批標準化服務。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複雜程度,審批事項分為標準化業務和非標準化業務。對標準化業務要建立科學的行政服務規範或標準體系,使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事依據、申報材料、辦事程式、承諾期限、收費標準、服務視窗、行為規範、監督考核等都有標準可依、按標準實施;對非標準化業務要明確並細化業務範疇和要求,規範審批自由裁量權。
大力推進網上審批服務。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完善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立市、區縣、鄉鎮三級統一、集中、實時的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在網上公布審批事項、審批程式、申報條件、辦事方法、服務承諾等,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諮詢和辦復,逐步擴大網上審批範圍,實現部門、地區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為人民民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
(五)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將所有保留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監管事項全部納入監督檢查範圍,確保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建立經常性、動態性、長效性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重點對已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審批事項或指定諮詢機構、行業組織或中介組織搞變相審批,應當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是否順利交接,後續監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嚴格管理,收費行為是否規範,收費的依據、標準和程式是否公開,特別是審批事項下放到區縣(自治縣)的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嚴厲查處行政審批亂作為、不作為現象,堅決制止和糾正變相審批和權力上收行為,防止上減下留、斷層脫節等問題發生,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下銜接、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推進行政審批公開。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我市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推進審批項目、過程、結果公開。完善行政審批公開制度,健全公開機制,完善公開形式,提高行政審批公開效果。依法公布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行政審批的所有環節,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均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加強電子監察系統建設。進一步建立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逐步建立與行政審批運行機制相匹配的市、區縣分級管理和信息互聯互通的網路體系。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納入本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並將每個事項各審批環節的審批過程和結果傳輸給電子監察系統實行全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察、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和輔助決策的功能和作用。
四、強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機制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等部門作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各施其職,共同推進。其中,市監察局牽頭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並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審核;市編辦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相關機構職能和編制管理的統籌和監督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行政審批附帶收費的規範和監督;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行政審批業務系統等信息化的規劃和建設工作;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宣傳工作,向人民民眾廣泛宣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和具體內容,調動廣大民眾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建立行政審批諮詢、聽證、投訴、意見反饋、評價等公眾參與的配套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議行政審批實施工作,聽取工作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理論探索,深入研究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規律,促進行政審批體制機制創新。
加強監督檢查,做到令行禁止。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納入黨風廉政責任制、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和民主評議範圍,完善考評辦法,細化考評標準,注重考評結果運用。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審批案卷評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黨紀政紀、後果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好的典型和經驗,要及時宣傳推廣。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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