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通知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5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通知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4〕5號 
基本信息,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

基本信息

渝府發〔2014〕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是創新政府管理方式、進一步簡政放權的關鍵環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從嚴設定行政許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採用事中事後等管理監督措施能夠解決的,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需新設行政許可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國發〔2013〕39號檔案和本通知的規定,嚴格控制,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

主要任務

根據行政許可法,我市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今後,我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應遵循以下標準和程式。
(一)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
1.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國家和我市規定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2.對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資格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4.中介服務機構所代理的事項最終需由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許可的,對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5.對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
6.通過對產品大類設定行政許可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的,不得對產品子類設定行政許可。確需對產品子類設定行政許可的,實行目錄管理。
7.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產品、活動實施目錄管理的,產品、活動目錄的制定、調整應當報經市政府批准。
8.地方性法規擬設定的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凡量大面廣或由基層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市政府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9.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0.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1.對同一事項,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對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徵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12.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13.通過修改現行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14.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現行地方性法規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配套的政府規章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5.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以及市政府規章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16.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期限屆滿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按程式及時提請廢止臨時性行政許可。
17.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也不得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二)規範行政許可設定程式。
1.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要深入調研,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徵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向市政府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採納情況以及其他省(區、市)有關立法資料。
論證材料應當包括:一是合法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其他上位法、國發〔2013〕39號檔案和本通知規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擬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屬於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企業和個人自主決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解決現有問題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論證材料。重點評估實施該行政許可對全市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說明實施該行政許可的預期效果。
2.審查論證。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的審查論證,並徵求市編辦、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將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法制信息網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公開徵求意見的材料應當就擬設定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作重點說明。
市編辦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否配套等提出審核意見。
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其他上位法、國發〔2013〕39號檔案和本通知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與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一併報市政府審議。

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

(一)信息公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制定本地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目錄要列明行政許可設立的依據、實施機關、程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行政許可目錄要報市編辦備案。
(二)評估評價。
建立行政許可評價制度,對我市已經設立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市政府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每3年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意見告知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要暢通渠道,鼓勵公民、法人或他組織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建議。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行政體制改革方向的行政許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三)備案審查。
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認可、同意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四)責任追究。
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要依法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