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
  • 省 長 :郭樹清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8日
文號,全文,

文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
  

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郭樹清
2014年10月28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山東省城市雕塑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
二、修改《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18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屬檔案1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山東省城市雕塑管理試行辦法》(魯政發〔1985〕41號)
二、《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184號)
三、《山東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辦法》(魯政發〔1989〕10號)
四、《山東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1989〕魯漁管字第5號)
五、《山東省引黃濟青工程管理試行辦法》(魯政發〔1989〕138號)
六、《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6號)
七、《山東省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制度的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59號)
八、《山東省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管理辦法》(魯政發〔1994〕141號)
附屬檔案2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號)
刪去第十二條。
二、《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辦法》(省政府令第9號)
刪去第九條。
三、《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號)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項中的“由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刪去第四條第二項中的“有關規劃、治理、防汛及涉及兩設區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項應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五、《山東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號)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安全許可的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六、《山東省淺海灘涂養殖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9號)
(一)刪去第十二條。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淺海、灘涂養殖所需苗種,應當通過人工育苗或者半人工采苗解決。確實不能解決且需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天然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報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天然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七、《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大壩,應當按照有關水資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規以及基本建設程式的規定報批。”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大壩壩頂以及泄洪、輸水建築物上的交通橋確需兼做公路的,應當經科學論證,落實相應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經批准。”
八、《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0號)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銷售”。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銷售”和第三項中的“或銷售未申領生產許可證的技防產品”。
九、《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6號)
刪去第十九條第一項中的“和其它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築,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十、《山東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7號)
刪去第二十七條。
十一、《山東省電子出版物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5號)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向省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發給《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向省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電子出版物複製經營許可證》後,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經營電子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經市(地)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經營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地)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發給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或者出租經營許可證,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十二、《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
(一)刪去第十一條。
(二)刪去第十八條中的“檢驗”。
十三、《山東省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3號)
刪去第十五條。
十四、《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省政府令第183號)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五項。
十五、《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十六、《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十七、《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4號)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修改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評審工作”;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輕工集體企業聯社負責組織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並制定具體評審辦法。”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
(四)刪去第十九條中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
十八、《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2號)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小型水庫,應當按照有關水資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二)將第二十三條中的“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設小型水庫”修改為“未依法報經批准擅自建設小型水庫”。
此外,對以上省政府規章的個別文字進行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諮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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