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經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1年3月15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號,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行政,改善發展環境,努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促進重慶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更新重慶市行政審批項目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的有關規定,在全面清理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權責統一、動態管理”的原則,取消、調整和增加一批行政審批項目,並對重慶市行政審批項目庫進行更新,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收費等內容相應更新。更新後的重慶市行政審批項目庫通過重慶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和重慶市政府法制網統一公布。
根據中央在渝單位申報項目,對中央在渝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併公布。
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更新後的重慶市行政審批項目庫所列目錄及其相關規定等實施行政審批。
各區縣(自治縣)行政審批項目庫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為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現將取消和調整的由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明確如下(共146項):
(一)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等15項行政審批項目;
(二)變更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23項行政審批項目;
(三)合併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108項行政審批項目為41項行政審批項目。
對中央在渝單位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一併予以明確(共17項)。
以上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見附屬檔案1(《重慶市第八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三、下放一批市級行政管理權項
(一)對各區縣(自治縣)下放一批以行政審批權為重點的市級行政管理權項。為增強區縣(自治縣)統籌改革和發展的能力,方便人民民眾辦事,進一步理順市與區縣的行政管理關係,按照“簡政放權、合法有序、強化監管、提高效能”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賦予區縣(自治縣)一批行政管理權項(共44項)。
1.將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條件審批等15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界定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2.將事業單位部分崗位聘用審核權等4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授予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3.將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25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委託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以上賦予區縣(自治縣)的市級行政管理權項及賦權的具體方式見附屬檔案2(《重慶市進一步賦予區縣(自治縣)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項目錄》)。
(二)對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下放一批以行政審批權為重點的行政管理權項。為增強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統籌本地區改革和發展的能力,促進重慶第二大城市建設和黔江區、涪陵區經濟社會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賦予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一批行政管理權項。
1.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批權等1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界定給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人民政府行使。
2.將電力上網價格審批權等21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授予給萬州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其中17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授予給黔江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20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授予給涪陵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3.將汽車品牌銷售備案登記等7項行政管理權項依法委託給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以上賦予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的行政管理權項及賦權的具體方式見附屬檔案3(《重慶市進一步賦予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項目錄》)。
對賦予區縣(自治縣)的行政管理權項,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加強行政審批監管和工作對接
(一)加強審批監管。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行政審批監管,創新和規範行政審批程式,防止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出現管理的脫節和真空,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市政府法制辦要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調研指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貫徹執行不力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加強工作對接。切實規範區縣(自治縣)擴權改革工作程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權項賦予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部門行使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原則上不再繼續行使,且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部門的業務對接等工作。涉及委託行使行政管理權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上述期限內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部門簽訂行政委託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自委託書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強化政務公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決定,及時對各自的行政審批項目庫或目錄進行調整,依法予以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四)及時報告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在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本決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第八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63項)
一、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6項)
二、中央在渝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項)
附屬檔案2:重慶市進一步賦予區縣(自治縣)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項目錄(共44項)
附屬檔案3:重慶市進一步賦予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項目錄(共2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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