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我市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46項,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19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2013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的決定
- 地點:重慶市
- 性質:決定
- 文號:渝府發〔2013〕60號
渝府發〔2013〕6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我市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46項,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19項。
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改善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不得通過拆分、合併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審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及時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範管理措施,確保銜接到位;對要求下放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嚴禁截留。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和服務。
對此次取消、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清理和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推進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推進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和所需材料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審改辦(設在市編辦)反饋。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附屬檔案:重慶市2013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
一、貫徹國發〔2013〕19號檔案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 定 依 據 | 實施 部門 | 實施 方式 | 處理 決定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核准 | 取消 | 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3 | 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核准 | 取消 | 同上 |
4 | 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5 |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核准 | 取消 | 同上 |
6 | 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7 | 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8 |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核准 | 取消 | 同上 |
9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10 |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11 |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12 | 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13 |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市發展改革委 | 初審 | 取消 | 同上 |
14 | 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電監輸電〔2004〕1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 | 市經濟信息委 | 初審 | 取消 | |
15 | 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2號) | 市通信管理局 | 初審/審批 | 取消 | |
16 | 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2號) | 市通信管理局 | 審批 | 取消 | |
17 |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2號) | 市通信管理局 | 初審 | 取消 | |
18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市通信管理局 | 初審/審批 | 取消 | |
19 | 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市新聞出版局 | 初審 | 取消 | |
20 |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2號) | 市新聞出版局 | 初審 | 取消 | |
21 | 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6號) | 市地方海事局 重慶海事局 | 審批 | 取消 | |
22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市水利局 區縣水利局 | 審批 | 取消 | |
23 |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市水利局 | 審批 | 取消 | |
24 |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鑑定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市農委 | 初審 | 取消 | |
25 | 漁業船舶設計、修造單位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市農委 | 初審 | 取消 | |
26 | 遠洋漁業船舶、漁業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核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8號) | 市農委 | 初審 | 取消 | |
27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市、區縣 稅務機關 | 審批 | 取消 | |
28 | 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 市地稅局 市國稅局 | 審批 | 取消 | |
29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 市教委 | 審批 | 取消 | |
30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市科委 | 初審 | 取消 | |
31 |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全國、跨國境和跨省區域的科學技術獎登記 |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396號)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學技術部令第3號發布,2006年2月5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0號修訂) | 市科委 | 初審 | 取消 | |
32 | 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市科委 | 初審 | 取消 | |
33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市文化廣電局 | 初審 | 取消 | |
34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市文化廣電局 | 初審 | 取消 | |
35 |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市文化廣電局 | 初審 | 取消 | |
36 | 建立國家級苗木花卉市場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快林木種苗發展的意見》(林場發〔2004〕135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37 | 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38 | 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69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39 | 全國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0 | 國家林業局重點開放性實驗室命名 | 《林業部關於印發〈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評審辦法〉、〈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1 | 林業科技示範縣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百縣千村萬戶”林業科技示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林科發〔2008〕97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2 | 天保工程示範點建設單位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天然林保護工程第一批示範點建設工作的通知》(林天發〔2005〕49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3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辦法、安置標準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計發〔2006〕92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4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審批 |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財農〔2000〕83號) | 市林業局 | 初審 | 取消 | |
45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重慶檢驗 檢疫局 | 審批 | 取消 | |
46 |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重慶煤監局 | 審批 | 取消 |
二、貫徹國發〔2013〕19號檔案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設 定 依 據 | 國家實 施部門 | 我 市 承 接 部 門 |
1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分別承接,具體許可權劃分如下: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在非主要河流、非跨區縣(自治縣)的總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核准。 |
2 | 企業投資分散式燃氣發電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3 | 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4 | 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5 |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分別承接,具體許可權劃分如下: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核准。 |
6 |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7 | 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8 | 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9 | 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10 | 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11 | 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12 | 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109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13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國家工商總局 | 市工商局 |
14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工商總局 | 市工商局 |
15 |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文化部 | 市文化廣電局 |
16 |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 | 科技部 | 市科委 |
17 |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 | 科技部 | 市科委 |
18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環境保護部 | 市環保局 |
19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國家體育總局 | 區縣(自治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