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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
(2003年2月2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2月2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51號令發布)
為創造北部新區優良的投資發展環境,改善政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進一步加快北部新區開發建設進程,經市政府研究,就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出如下決定:
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便民原則,市級相關部門向北部新區下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使北部新區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市級部門賦予北部新區的管理許可權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行使,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辦理上述審批事項,應定期抄送北部新區管委會,並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
二、國務院、市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國債資金、證券資金及需要國家或市綜合平衡、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除外,對北部新區地域內凡屬市級審批許可權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立項(或登記備案)、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資計畫審批及頒發投資許可證等計畫行政管理,分別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的相應部門辦理。
三、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北部新區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含各項專業規劃),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在經開園、高新園內分別行使其他詳細規劃的審查和報批、建設用地選址的集中申請辦理和具體項目用地的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的審查、核發《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以及查處違法建設等管理職能。北部新區內的重大規劃事項,按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報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兩個專業委員會討論審查。
四、北部新區內由經開區、高新區立項的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招投標、建設配套費徵收、列印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竣工驗收及備案等建設行政管理,分別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其中北部新區內的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必須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五、北部新區內的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國有土地確權發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北部新區內的建設用地現場踏勘、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不涉及規劃調整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等事項全部由北部新區中的相應機構辦理。
六、建設項目涉及高危險行業的礦山、危險物品、石油、電力、燃氣等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儲存和輸送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工作,安全評價工作須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並通過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其他需進行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委託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對勞動安全設施的初步設計、竣工驗收的行政審批改為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七、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中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病危害和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在設計階段,須進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的,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審查;在竣工驗收階段,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進行驗收。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在建設項目竣工或試運行期間,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檢查意見書。
八、北部新區建設項目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按照《重慶市氣象條例》、《重慶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等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須進行防雷工程設計,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氣象防雷技術機構進行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施工質量監審、工程竣工驗收;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要求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防雷工程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
九、北部新區內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審核,市政府規定的重大建設工程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的範圍界定,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於重大建設工程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將評價報告提交市地震安全性評審委員會評審,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門批覆抗震設防要求,參加工程竣工的綜合驗收。
十、北部新區內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簡稱“結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人防戰術技術要求辦理。“結建”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須向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結建”工作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對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應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全額用於北部新區人防工程建設。
十一、在北部新區內,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已分別在經開園、高新園完成區域性地質災害評估的,經控規評價屬易發區範圍的,在實施具體建設項目時應進行地質災害評估;不屬易發區範圍的,建設項目由業主自主決定是否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建設項目所在範圍內尚未進行區域性地質災害評估的,建設項目由業主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地質災害評估。
十二、北部新區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環保、消防、園林綠化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從促進北部新區快速發展的角度出發,改革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十三、北部新區內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由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分別直接收取並全額留用(上繳中央的除外)。
十四、建設項目所涉及到的設計諮詢、防雷技術、安全評價、職業衛生技術、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評估等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後,對北部新區的建設項目實行特事特辦,應根據北部新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限時完成設計、評價、評估等有關工作,並嚴格按照收費標準下限收取相關費用,鼓勵給予減緩免優惠政策。
以上中介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法自主選擇確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建設單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服務。
十五、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在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審批,應建立健全限時辦理制度、辦事回執制度、行政審批責任制度等,加強審批監督;應增強服務意識和政務公開意識,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規範審批行為,建立“行政服務大廳”,集中審批,實現“辦事不出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