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3年2月20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9 號,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9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3年2月20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

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試行)》有關規定,經認真清理審查,並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4件規章予以廢止,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修改的《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繼續施行,有效期從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屬檔案:1.廢止的規章目錄
2.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3.有效期屆滿繼續施行的規章目錄
附屬檔案1
廢止的規章目錄
1.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2.重慶市人民警察巡警執勤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重慶市動物檢疫申報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4.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公墓和劃定區域以外建造墳墓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土或林業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附屬檔案3
有效期屆滿繼續施行的規章目錄
1.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重慶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重慶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5.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6.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7.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8.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2003年2月27日起施行)
9.重慶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0.重慶市自然災害處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1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03年12月21日起施行)
報送:國務院。
市人大常委會。
分送:市委各部門,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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