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開展救災工作,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乾旱、暴雨洪澇、風雹、雷電、低溫、地震、地質、生物災害以及森林火災和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災害分為:特大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一般自然災害。
第四條 救災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政府救助與民眾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救災工作,制定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幫助受災區縣(自治縣、市)完成特大自然災害或重大自然災害救災任務。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救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核實災情,制定救災方案,並採取落實措施;動員和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及時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後事宜;救濟災民和安頓無家可歸者,確保災民有衣、食、住,並防止流行疾病的發生;在本級財政中安排專項救災資金,儲備救災物資。
第七條 市政府救災辦公室職責:統籌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市級救災專項資金,並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作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編制減災規劃。
第八條 市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直管國有大中型企業開展救災工作;負責緊急處置災區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防止化工、天然氣等次生災害發生;負責搞好工礦企業災情核實、上報,幫助企業搞好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產工作。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組織建設系統開展救災工作;組織專家評估全市因災造成重要建築的損失,並提出恢復重建建議。
第十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商委系統災情的核實、上報,幫助受災企業搞好生產自救,及時恢復生產和營業。
第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交通系統開展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公路、水路並協調重慶鐵路分局、民航重慶管理局等部門組成應急搶險和運輸隊伍,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鐵路、公路、水路、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人員和物資的運輸、災民的疏散。
第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教育系統開展救災工作,統計核實災情,上報災害損失,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教學秩序。
第十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負責城市供水設施保護;參與城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全市抗旱防洪預案的編制,制定重要水利設施度汛、搶險和分洪方案;負責江河清障工作,檢查汛期搶險隊伍、物資、器材等落實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並向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政府通報有關江河水情及水文信息;組織抗旱服務隊,幫助災區開展抗旱服務工作;統計、核實旱災、洪災並向市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報告。
第十五條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協助市政府對實施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2小時內將發震時間、震中位置、震級報告市政府及中國地震局,震後2小時內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組)赴災區;承擔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市政府及中國地震局。
第十六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農作物病蟲害的測報和防治工作,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災民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大農作物病蟲災害情況和農業因災損失情況。
第十七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制定全市森林防火預案,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市)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災動態、病蟲災害發生髮展情況,並及時匯總災情向市政府和國家林業局報告;做好撲救重大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災害的物資準備工作;協助市政府組織和指揮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第十八條 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協助編制全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負責編制氣象災害區劃;負責進行災害性天氣趨勢分析和預報;氣象災害發生後,及時收集和核實氣象災害類別和等級,向市政府和中國氣象局報告;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負責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全市範圍內地質災害的行政管理,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災預案;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並對重、特大地質災害進行應急調查和組織搶險應急治理;負責核實、統計全市地質災害情況,組織專家評估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向市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並對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進行審定。
第二十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救災資金的籌集調度,負責市級救災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督救災資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農村災民生活安排,做好災民的轉移安置和住房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救災救濟物資的儲備、調集、分配、發放等管理工作;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會同市政府救災辦公室提出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負責自然災害的災情統計並向市政府、民政部報告;負責民政救災救濟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受災地區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與健康的信息資料報告工作;負責指導受災地區衛生部門、衛生監督監測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及時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二十三條 市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迅速啟動應急通信系統,保證救災通信暢通;調用各通信企業的通信系統,經批准可調用非通信企業的通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組織應急搶救隊伍,協調災區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保證災區(特別是首腦機關、搶險救災指揮部等重點部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災區治安防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六條 市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和抓好提水抗旱工作;調查核實全市農機受災情況,向市政府和農業部報告;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維修人員到災區幫助搶修提灌機具;組織恢復農業生產所需農業機械。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調運糧油等生活必需物資的供應,保證災區需要。
第二十八條 市審計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的救災資金和接收的捐贈資金、物資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在自然災害處置工作中,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對違紀違規行為及人員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揮駐渝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力量在自然災害處置工作中的作用,減少災害損失。
災情報告發布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在24小時內報告市政府救災辦公室和相關部門。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後,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受災信息,6小時內上報災情和救災情況,同時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
得知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信息後,市政府救災辦公室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主管領導報告受災信息;市政府在1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受災信息,10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災情和救災情況。
受災信息、災情及救災情況的上報實行實名制。
第三十二條 災情報告內容:災種,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傷亡人數、損失情況、危害程度以及已採取的對策措施等。
第三十三條 災情的發布以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專門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對外發布,經有關部門核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救災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救災資金物資
第三十四條 救災資金籌措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補助為輔,以及通過保險補償、社會捐贈、信貸和爭取國際援助等多渠道籌措。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適當救災補助。一般自然災害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救災資金,安排發放到受災地區。
第三十六條 救災資金和物資必須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每年度對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上報市政府。
獎懲
第三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一)及時提供災害前兆信息,災害預報及時、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物,表現突出的;
(三)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五)在減災、防災、救災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故意發布虛假的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負責救災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
(五)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七)在救災工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重慶市自然災害等級劃分
主題詞:氣象 災害 處置△ 辦法 命令
報送:國務院。
市人大常委會。
分送:市委各部委,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重慶警備區。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7月4日印發
附屬檔案
重慶市自然災害等級劃分
一、特大自然災害
(一)中等以上破壞性地震:震級為5.5級以上或造成人員死亡在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億元以上的地震。
(二)特大風雹災害:風速在25米/秒(風力10級)以上,縣級行政區域內1次因災死亡人數在2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或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三)特大寒潮雪災:12-2月份,72小時內日平均氣溫連續下降10℃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時內平均氣溫連續下降12℃以上或24小時降雪量大於10毫米,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損失之一者: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凍死大牲畜2000頭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四)特大幹旱災害:5-10月份,連續40天以上總降水量小於60毫米,11-4月份,連續40天以上總降水量小於10毫米,工程蓄水銳減,占應蓄水量的60%以下,保灌面積缺水源保證;旱地缺墒,影響按時播種面積40%以上,水田嚴重缺水、龜裂,占水田面積50%以上,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或因旱造成10萬人以上、10萬頭大牲畜以上飲水困難,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五)特大地質災害:滑坡體在1000萬m3以上/處,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重要基礎設施遭受極大破壞,倒塌或已成嚴重危房1000間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
(六)特大暴雨洪災:24小時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發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損失之一者: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死亡30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間以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損毀嚴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七)特大森林火災:森林受害面積1000公頃以上。
(八)特大生物災害: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發生面積占所危害農作物播種面積的30%以上,損失產量15%以上或森林病蟲鼠害重度和中度發生面積在5萬畝以上,大渡口、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等5區在3萬畝以上。
二、重大自然災害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震級4.5-5.5級或造成30人以下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萬元。
(二)重大風雹災害:風速在17米/秒(風力在8級)以上,縣級行政區域內1次因災死亡10-30人,或倒塌房屋500-1000間,或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0%,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萬元。
(三)重大寒潮雪災:12-2月份,72小時內日平均氣溫連續下降8℃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時內平均氣溫連續下降10℃以上或24小時降雪量達5-10毫米,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損失之一者: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0%,凍死大牲畜1000-2000頭,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萬元。
(四)重大幹旱災害:5-10月份,連續30-40天總降水量小於40毫米,11-4月份,連續30-40天總降水量小於10毫米,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0%,或因旱造成5-10萬人、5-10萬頭大牲畜飲水困難,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萬元。
(五)重大地質災害:滑坡體在100-1000萬m3/處,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要基礎設施遭受極大破壞,倒塌或已成嚴重危房500-1000間,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3000萬元。
(六)重大暴雨洪災:24小時降雨量100-200毫米,或發生10-20年一遇洪水,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損失之一者: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5%-10%;死亡10-30人;倒塌房屋1000-2000間,水利、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損毀較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萬元。
(七)重大森林火災:森林受害面積在100-1000公頃的。
(八)重大生物災害: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發生面積占所危害農作物播種面積的20%-30%,損失產量9%-15%;或森林病蟲鼠害重度和中度發生面積在3—5萬畝,大渡口、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等5區1—3萬畝。
(九)重大雷電災害:在縣級行政區域內,1次雷電災害造成電力、交通、通信、易燃易爆場所等基礎設施損毀嚴重,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
三、一般自然災害
(一)一般風雹災害:風速在15米/秒(風力7級)以上,縣級行政區域內,一次大風冰雹災害造成倒塌房屋500間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下,或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5%以下,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
(二)一般寒潮雪災:12-2月份,72小時內日平均氣溫連續下降6℃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時內平均氣溫連續下降8℃以上或24小時降雪量3-5毫米,縣級行政區域內,1次寒潮雪災造成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5%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
(三)一般乾旱災害:5-10月份,連續20-30天總降雨量小於30毫米,11-4月份,連續20-30天,總降水量小於10毫米,縣級行政區域內,因旱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5%以下,或5萬人以下、5萬頭大牲畜以下飲水困難,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
(四)一般地質災害:滑坡體在100萬m3以下/處,死亡10人以下,或重要基礎設施遭受較大破壞,倒塌或已成危房500間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五)一般暴雨洪災:24小時降雨量50—100毫米,或發生5-10年一遇洪水,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損失之一者: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5%以下,倒塌房屋1000間以下,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
(六)一般森林火災:森林受害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七)一般生物災害: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發生面積占所危害農作物播種面積的10%-20%,損失產量1%-9%;或森林病蟲鼠害重度和中度發生面積在2—3萬畝,大渡口、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等5區在0.5—1萬畝。
(八)一般雷電災害:在縣級行政區域內,一次雷電災害造成電力、交通、通信、易燃易爆場所等基礎設施損毀嚴重,死亡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