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7月19日由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民政局以渝財社〔2011〕15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資金預算的安排和使用,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附則5章22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重慶市民政救災資金管理辦法》(渝財社〔2009〕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1年7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19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財社〔2011〕151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民政局:
為了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充分發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現將《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民政局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等有關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用於我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並列入政府收支分類“20815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項資金。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區縣(自治縣)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第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區縣(自治縣)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區縣(自治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確定對受災民眾的救助項目和救助標準,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一般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受災區縣(自治縣)自行籌集;重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以受災區縣(自治縣)籌集為主,結合受災區縣(自治縣)的災情、損失、財力等情況,市級對受災區縣(自治縣) 適當給予專項補助;特大自然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市和區縣(自治縣)按比例承擔:主城區(含北部新區)70%:10%:20%;貧困區縣(自治縣)70%:20%:10%;其他區縣70%:15%:15%。
第五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原則。

第二章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六條 自然災害等級分為特大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一般自然災害。本市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規定情況的,或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出現《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市級回響啟動條件(即達到市級應急回響Ⅲ及以上條件但未達到國家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情況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災害視為一般自然災害。
第七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民政部門應及時核查災情並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及時上報災情,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相應應急預案。
第八條 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災情穩定後,積極做好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及上報工作,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原始檔案,以備審計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金預算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可能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一般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區縣(自治縣)自行籌集所需生活救助資金;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區縣(自治縣)應按照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安排應急等救災資金,上級部門核實災情後,對受災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受災區縣(自治縣)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結合本區縣(自治縣)級財力,統籌上級補助,及時分配和撥付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同時要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應按規定列入政府收支分類“20815自然災害生活救助”下相應項級科目,並將分配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的撥款檔案抄送上一級財政、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 年中執行期間,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區縣(自治縣)應先行安排救災資金,確保災民生活安置和安全轉移等生活救災需要;市級相關部門核實災情後,向財政部、民政部及時匯報我市災情,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支持,同時及時預調補助資金至受災區縣(自治縣);結合中央實際補助情況,市級下達市以上生活救災補助資金預算至受災區縣(自治縣)。市級在每年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把區縣(自治縣)按規定分擔比例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以每年10月底以前的數據為準)作為一項分配因素考慮。
第十二條 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後,財政、民政部門向上一級財政、民政部門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內容要求如下:
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庭撫慰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一次災害過程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本級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災情數據統計表。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戶數和間數、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災情數據統計表。
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本級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情況,並附災情數據統計表。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本級財政部門安排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情況,並附災情數據統計表。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本級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情況,並附災情數據統計表。
上述申請檔案中,財政、民政部門應如實上報本級救災資金安排情況。災情穩定後,民政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救助對象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分配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區縣(自治縣)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即主要用於以下救助: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害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民政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於民政救災物資的採購、儲備、管理和運輸等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要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災民申請、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發放過程中,堅持建立“一帳一冊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帳、款物發放花名冊、災民救助卡)和“四公開”(即公開發放標準、發放程式、發放對象、發放金額)制度。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用於災民倒損房集中恢復重建的,應實行項目管理,並儘可能按施工進度撥付補助資金,但應將救災補助資金額度一次性告知到災民戶;用於生活救助其他項目的,應將救助資金按災民戶一次性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有關資金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財政、民政部門要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抽查,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應在每年年底,將本區縣(自治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安排、實際使用、監督管理等情況,書面報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區縣(自治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實施意見,並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民政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社〔2009〕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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