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求,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社〔2011〕6號)、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我省貫徹執行補充規定的通知》(川財社〔2013〕32號)、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川民發〔2011〕91號)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於貫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社〔2014〕2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了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第三條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鼓勵受災民眾自力更生、自救互助、自強不息。
第四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是:
(一) 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二章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擔機制
第五條一般自然災害,根據相關部門所核定的災情數據報區政府審定後,所需救助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第六條重大自然災害(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省市也啟動相應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的),按照上級確定的災情數據和資金補助標準測算出的所需救災資金,除去省、市補助資金外,其餘部分由區財政自行承擔。
第七條特大自然災害(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回響,中央、省、市都啟動了相應的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中省補助50%、市補助20%、區縣承擔30%的比例執行。
第八條冬令春荒救助資金分擔機制。按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省補助30%、市補助20%、區縣承擔50%)比例執行。
第三章 資金預算安排及使用範圍
第九條每年區民政局根據常年災情,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報區財政局,經區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在執行中根據災情進行調整。
第十條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預算由區財政局、區民政局按常年受災人口的10%確定救災物資的儲備量,預算採購資金,最低不少於30萬元。救災物資儲備所需管理費用按每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3%核定。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災害應急救助。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三)過渡期生活救助。幫助“三無”困難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唯一生活住房受災民眾恢復重建住房,幫助受災民眾維修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無力克服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救災物資採購和管理經費。由民政部門用於採購、儲存、運輸和管理救災物資。
第四章 自然災害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過渡期生活救助。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困難民眾(以下簡稱“三無”困難民眾)的過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於15元,補助時間由區民政局根據災情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以當地戶口人數為依據,按兩類三檔進行補助,一般戶家庭人口1-3人每戶補助26000元,4-5人每戶補助29000元,6人以上每戶補助32000元;低保戶家庭人口1-3人每戶補助30000元,4-5人每戶補助33000元,6人以上每戶補助36000元。損壞住房需維修加固的,根據受損程度按500-5000元每戶進行補助。納入災後重建的農戶若進城購買商品房,按受災對應標準發放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按死者(含失蹤人數)5000元/人進行發放。
第十五條旱災臨時生活救助。因旱災造成臨時生活、飲水等困難的,每人每天按不低於5元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時間由區民政局根據災情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冬令春荒救助。區民政局、區財政局根據受災困難民眾的缺糧情況和受災情況分二檔進行救助:一檔為救助1—3個月,每人每月救助100元;二檔為救助4—6個月,每人每月救助90元。
第五章 救助資金的申請、撥付與發放
第十七條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需要上級給予救助資金支持時,按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並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或經區政府同意後以區民政、財政兩部門的名義向市民政局、財政局報送請款報告。冬春生活救助資金根據需救助情況的調查和評估結果由本級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逐級申報。
第十八條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和民政部門下撥的救助資金後,民政部門根據受災情況、需救助情況及評估結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式報批後及時下撥。
第十九條受災地區鄉鎮在災情穩定後,及時啟動“戶報、村評、鄉(鎮)審、區定”的救災程式確定自然災害救助對象。具體步驟為:
(一)各村委會組織災民根據自己受災情況自行申報。
(二)各村委會匯總並摸底核實,按照救助對象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擬定救助對象和救災金額初步分配方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張榜公示,公示不少於15天,無異議報鄉(鎮)審核。
(三)鄉(鎮)採取抽查和實地核查的形式,對擬定救助對象、救助金額、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村幹部及其親屬是否有列入救助範圍等情況進行核查,並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內公示村幹部及其親屬擬救助情況,公示時間7天,鄉(鎮)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將核定的救助台賬經鄉(鎮)負責人簽字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區民政部門對擬救助對象受災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列入救災範圍的村幹部及其親屬擬救助情況進行重點核查,無異議後批准鄉(鎮)民政部門發放救災資金,鄉(鎮)財政部門通過本級銀行將資金直接打到受災民眾銀行賬號上。
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發放到戶,上級下撥的應急補助資金在收到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救助金在收到資金後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在收到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實行分段救助、分批發放的,要一次性將資金指標分解到戶、告知到戶;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在收到資金後15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把補助資金額度落實到戶、通知到人,資金具體發放可根據恢復重建施工進度進行。
第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災害應急救助資金可以以現金或物資的形式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救助對象可直接由村(居)委會災情審核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但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情況必須在村(社區)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對所有救助資金和物資發放情況要建立台賬,並存檔5年以上。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應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
第二十三條區民政局和區財政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區民政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村社分配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必須嚴格遵守《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社〔2011〕6號)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規程和有關要求。嚴禁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直接抵扣各種欠款、欠費和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一重建工作。凡採用集中統一重建方式的,必須把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與統一建房的交款工作嚴格分開。對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分配發放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覺接受民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民政局和區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對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財政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啟動彭山區自然災害應急四級回響和未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啟動市級以上回響的重特大自然災害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若國家和省、市對資金安排比例進行調整,我區分擔機製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