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眉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自然災害的區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後,全區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視情況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回響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分工
2.1區減災委員會
區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減災委”)為區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主任:區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
副主任:區民政局局長。
成員單位及人員: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體局、彭山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彭山國土分局、區環保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商務局、區衛計局、區統計局、區城市執法局、區安監局、區外僑台辦、區糧食局、區畜牧局、區政府金融辦、區廣播電視台、區規劃局、區氣象局、團區委、區紅十字會、區防震減災局、區政府應急辦、區公安消防大隊、武警彭山中隊等單位及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1)區委宣傳部:負責做好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輿論引導和新聞發布工作。
(2)區發改局: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管,維護災區市場價格秩序,保持災區市場價格穩定;規劃推進重大防災減災及災後重建基建項目建設,協調落實建設資金。
(3)區經信局:負責災區所需藥品的緊急調運供應工作;協調電力、通信等企業快速恢復災區供電、通信等設施,保證救災通信暢通。
(4)區教體局:負責做好災後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負責對學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演練工作;負責提供區屬公共體育場所防災減災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開放區屬公共體育場所設定應急避難場所,協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災民眾工作。
(5)彭山公安分局:負責指揮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災區治安,配合做好受災地區人員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
(6)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收集、匯總並統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救助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做好轉移、安置、慰問受災人員工作;負責困難受災民眾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申請、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撥和區配套的救災款物;指導做好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工作。
(7)區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款及時到位。
(8)彭山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災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災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核查地質災害災情;指導做好災後恢復重建選址、重大地質災害治理等工作。
(9)區環保局:組織對災區飲用水源、環境空氣進行監測;及時向市減災委提供災區環境信息;組織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10)區住建局:負責城鎮住房倒損情況的統計;負責城鄉住房受損情況的評估鑑定,指導城鄉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區政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和管理。
(11)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受災民眾、抗災救災人員、救災救援物資和設備的道路運輸;組織搶修負責管養的損毀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設施,保障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免費通行。
(12)區水務局:組織開展災區水利設施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洪澇災害的搶險救援;修復毀壞的水利設施;及時恢復災區供水。
(13)區農業局:組織、指導災後農業恢復生產。
(14)區林業局:負責災區森林防火、森林火災撲救;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治。
(15)區商務局:負責應急救災商品物資的貨源組織和調運工作。
(16)區衛計局:做好災區民眾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17)區統計局:協助制定災情統計方案;協助收集、統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8)區城市執法局:負責收集、運輸和處理災後生活廢棄物;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生活垃圾的清運工作。
(19)區安監局:協助區減災委開展安全生產災害風險調查分析。
(20)區外僑台辦:負責救災相關涉外工作;協助區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負責聯絡並做好國外境外華僑、華人及公益團體的抗災救災捐贈工作。
(21)區糧食局:負責災區糧、油等生活物資的供應工作。
(22)區畜牧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後動物疫病防控。
(23)區政府金融辦:協調駐區金融部門做好我區自然災害發生時金融區場的安全和穩定工作;及時出台抗災救災金融扶持政策。
(24)區廣播電視台:協助區委宣傳部做好抗災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25)區規劃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
(26)區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做好救災氣象保障;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和宣傳工作。
(27)團區委:負責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災區心理疏導和撫慰工作;負責組織青年志願者參與救災物資搬運並協助做好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28)區紅十字會:負責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救災、搶救傷病員和災後重建。
(29)區防震減災局:負責地震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地震災害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演練;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制訂震區恢復重建規劃。
(30)區政府應急辦:負責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
(31)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災區消防監督檢查、撲救火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
(32)武警彭山中隊:參加災區搶險救援,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2 區減災委辦公室
區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工作;協調落實抗災救災支持措施。
3.預警信息
3.1 信息發布
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及防汛、防旱、地震趨勢預測和震情監測信息等各類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及時通報區減災委辦公室(區民政局),並通過媒介向民眾發布。
3.2 預警處置
區減災委辦公室(區民政局)根據相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及時指導各鄉鎮(街道)提前做好民眾轉移、調運救災物資、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等各項準備工作。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應急救災準備工作。
4.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我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1Ⅰ級回響
4.1.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鄉鎮(街道)或多個鄉鎮(街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回響:
(1)因災死亡5人以上,或受傷10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含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
4.1.2 啟動程式
區減災委辦公室(區民政局)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報區減災委主任(分管副區長)決定,分管副區長向區長報告,由區長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4.1.3回響措施
(1)區減災委提請區委、區政府召開抗災救災會議,安排部署抗災救災工作。
(2)組織由區級領導帶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救災工作小組前往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3)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及時向減災委辦公室報送災情信息和數據,區減災委根據收集的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災情會商,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和災區需求信息。
(4)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申請和有關部門災情的核定情況,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向上爭取中央和省、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區民政局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物資;及時收集上報災情數據;指導鄉鎮(街道)做好災區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救災款物的發放、因災死亡人員的後期處置等工作;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5)彭山公安分局加強對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
(6)根據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街道)請求,軍隊、武警部隊等單位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7)區交通運輸局做好災區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運輸的組織協調;組織搶通、搶修通往災區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8)區衛計局做好災區民眾的醫療救治和災區的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區發改局、區農業局、區商務局、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10)區經信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11)區住建局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
(12)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的有關工作。
4.2Ⅱ級回響
4.2.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鄉鎮(街道)或多個鄉鎮(街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回響:
(1)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含需緊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200間以上,3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20%。
(5)一次自然災害造成全區直接經濟損失達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2.2 啟動程式
區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向區減災委副主任(區民政局局長)報告,由區減災委副主任向分管副區長報告,由分管副區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區減災委向受災鄉鎮(街道)下發《關於啟動彭山區救災應急Ⅱ級回響的通知》,報送區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
4.2.3 回響措施
(1)區減災委主任召集減災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減災委派出由區減災委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救災工作小組赴災區核查災情,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3)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收集災情數據和信息,組織災情會商評估,報請減災委主任同意後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申請和有關部門災情的核定情況,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向上爭取中央、省、市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區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物資;及時收集上報災情數據;指導鄉鎮(街道)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救災款物發放、因災死亡人員的後期處置等工作。
(5)彭山公安分局加強對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
(6)區交通運輸局做好災區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運輸的組織協調。
(7)區衛計局做好災區民眾的醫療救治和災區的衛生防疫工作。
(8)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的有關工作。
4.3Ⅲ級回響
4.3.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鄉鎮(街道)或多個鄉鎮(街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回響:
(1)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傷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含需緊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2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15%。
(5)一次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4.3.2啟動程式
區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向區減災委副主任(區民政局局長)報告,由區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鄉鎮(街道)下發《關於啟動彭山區救災應急Ⅲ級回響的通知》,報送區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
4.3.3 回響措施
(1)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減災委派出由區民政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了解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收集災情數據和信息,報請減災委主任同意後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各鄉鎮(街道)申請和有關部門災情的核定情況,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向上爭取中央、省、市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區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物資;及時收集上報災情數據;指導鄉鎮(街道)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救災款物發放、因災死亡人員的後期處置等工作。
(5)區交通運輸局做好災區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運輸的組織協調。
(6)區衛計局做好災區民眾的醫療救治和災區的衛生防疫工作。
(7)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的有關工作。
4.4Ⅳ級回響
4.4.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某一鄉鎮(街道)或多個鄉鎮(街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回響:
(1)因災受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含需緊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間以上,100間以下。(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
人數占農業人口5-10%。
(5)一次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4.2 啟動程式
區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建議,區減災委辦公室向主任(區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報告,由區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區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鄉鎮(街道)下發《關於啟動彭山區救災應急Ⅳ級回響的通知》,報送區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
4.4.3 回響措施
(1)區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 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災情核查,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收集掌握災情信息,報減災委主任同意後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各鄉鎮(街道)申請和有關部門災情的核定情況,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區民政局根據災區需求調撥生活物資;指導鄉鎮(街道)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
(5)區衛計局做好災區民眾的醫療救治工作。
(6)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的有關工作。
4.5 回響終止
災情穩定後,區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區減災委相應領導決定。
5.災情報送和發布
5.1 報送主體
區級災情報告責任單位為區政府,具體工作由區民政局承擔。
5.2 報送內容
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的初報、續報和核報的內容及時報送災情。
5.3 報送時限
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的要求,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初報、續報和核報工作。對造成因災1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林木植被大面積損毀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區縣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區民政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區政府。
區政府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4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可採取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由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減災委統一發布。
6.災後處置
6.1 災情評估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自然災害,區減災委辦公室在災情穩定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綜合會商等方式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6.2 過渡期生活救助與恢復重建
6.2.1 啟動區級應急回響後,區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區民政局根據過渡期生活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批後下達區級補助資金,並指導災區鄉鎮(街道)做好過渡期生活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6.2.2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災後重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因素。
6.2.3 災情穩定後,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核定重建戶數,區民政局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區財政局報請區政府審批後下達區級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指導鄉鎮(街道)按恢復重建進度抓好重建資金髮放工作。
6.2.4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災後恢復重建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6.3 冬春生活救助
區民政局嚴格按照民政部《冬春救助規程》規定的時限要求摸準情況,及時確定救助對象。區民政局、區財政局按中央、省、市冬春救助資金比例分擔機制落實配套資金,次年2月底前完成冬寒救助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荒救助工作,6月底前完成冬春救助評估工作。
7.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區級救災資金預算。
7.1.2 區政府按照《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眉彭府函〔2016〕66號),按轄區內總人口人均2元的標準落實救災資金年度預算;按常年災情所確定的受災人口平均數的10%進行需求測算,落實救災物資採購經費預算(每年最低不少於30萬元);按每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3%落實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預算。
7.1.3 區政府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7.2 物資保障
7.2.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標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區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各鄉鎮(街道)應在易災多災、邊遠地區建立救災物資儲備點,有條件的村(社區)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室。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要按照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要求,儲備救災所需物資,並根據救災物資消耗、變質、過期等情況,及時補充儲備相應救災物資。
7.2.2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對容易過期變質的救災生活類物資,應與供應商(廠)家簽訂緊急供貨協定,保證救災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徵用補償機制。編制和完善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和救災物資代儲商家名錄,完善救災物資應急採購、更新、緊急調運等工作制度。
7.3 人力保障
建立健全與軍隊、武警、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協調聯動的救災機制。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健全“一專多能”的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加強綜合培訓,提高基層災害信息報送和應對災害的能力。
7.4 通信保障
7.4.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通信暢通。
7.4.2 加強省、市、區(縣)、鄉鎮(街道)四級綜合減災救災應急指揮平台建設,確保災情信息及時準確收集上報,為領導對救災工作決策提供參考。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門要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體系、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
7.6 其他保障
7.6.1 各有關職能單位應配備救災工作必需的通信、車輛等設備和裝備。
7.6.2 規劃、財政、教育、民政、教體、城管等部門,要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要求,在本級政府的統籌規劃下,充分利用學校、禮堂、廣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並設定明顯標誌,用於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
7.6.3 區減災委成員單位要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臨災自救互救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7.6.4 區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訂本預案演練計畫,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 本預案由區民政局制訂並報區政府審定後實施。預案實施後,區民政局視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並編制相應預案簡本。
8.2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病蟲害等。
8.3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2年11月22日縣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彭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彭府辦發〔2012〕4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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