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社發〔2012〕1號)和《關於印發救災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發〔2002〕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災後重建補助資金、其他救災救助資金,納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救災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十政辦發〔2012〕127號
- 頒布時間:2012-9-2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十政辦發〔2012〕127號
頒布時間:2012-9-2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救災救助資金的管理,確保救災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和資金安全,充分發揮救災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災救濟和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湖北省自然災區恢復重建資金計畫的其他救災資金和社會各界、個人捐贈的救災及救災專戶利息收入等資金。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款專用,突出重點;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四條 救災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上級財政及各部門補助的救災救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救助資金。
(三)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救災救助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救災資金。
第五條 救災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資金。
(三)因災倒房重建,一般性損壞房屋維修。
(四)救災物質儲備及相關費用。
(五)符合救災資金使用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救災救助資金要按以下規定安排使用
(一)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確定對受災民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的發放,要做到手續完備、憑證齊全、賬目清楚、公開透明、民眾知情滿意。
(二)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的捐贈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捐贈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接收捐贈的資金,定期繳入救災捐贈財政專戶。
(三)對納入財政專戶的救災救助資金,財政部門要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開通“綠色通道”,按照相關規定儘快撥付,保障資金及時到位。
(四)依法接收捐贈資金的慈善會、紅十字會等社團組織,要及時向地方民政部門報告接收捐贈情況,確保資金安全,並服從地方政府對捐贈資金使用的統籌安排。
第七條 救災資金的撥付程式:
(一)救災救助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資金安排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聯合下達。
(二)接收救災救助資金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要求,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市)區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
(三)生活救助資金實行災民救助卡制度,原則上要通過“一卡(折)通”實行社會化發放;採取實物形式救助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第八條 民政、財政和相關部門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嚴格執行救災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範程式,強化管理。
第九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對救災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負責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要按職責範圍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救助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條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把救災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列入重點專項審計和監察計畫,對救災救助資金及時、動態地實施全過程審計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存有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救災資金行為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救災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參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