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救助類別,第三章 救助標準,第四章 申請救助審批程式,第五章 資金保障及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松桃苗族自治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需救助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和《貴州省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互助互濟、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和縣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以及接受社會捐贈的賑災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支出。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救助對象的確定、救助標準、救助款物的發放應實行陽光操作,確保救助對象準確無誤,公平合理,防止優親厚友、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
(二)堅持分類施救、突出重點的原則。按照受災程度、災民對象的類別、自救能力等因素,突出重災區域、重災戶、重點對象,實行分類施救,合理分配救助款物,最大限度地發揮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率。
(三)堅持災民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結合的原則。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災民搞好生產自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救助類別
第五條 災害應急期間生活救助。災害應急期間生活救助是指緊急搶險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第六條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撫慰是指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第七條 過渡性生活救助。災後過渡性生活救助是指為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住房且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
第八條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是指對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住房的受災民眾恢復重建和維修住房的救助。
第九條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是指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
第十條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是指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災害應急期間生活救助標準。轉移安置災民應急期間生活,按每人每天15元標準救助或安排相應物資保障其基本生活,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5天。
第十二條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救助標準。因災死亡人員按5000元/人的標準對家屬進行撫慰。
第十三條 過渡性生活救助標準。過渡期間對需救助的受災民眾,按每人每天10元標準安排資金或物資保障其基本生活,救助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
(一)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
1、無經濟能力、無勞動能力、無自救能力的困難戶按1.5-2萬元/戶的標準救助,重建住房原則上為40-60平方米磚木結構。
2、低保、重殘、重點優撫對象戶按1.2-1.5萬元/戶的標準救助,重建住房原則上為60-80平方米的磚木結構。
3、一般受災困難戶按0.8-1.2萬元/戶的標準救助。重建住房原則上為磚木或者磚混結構。
(二)因災損房原則上由受災農戶自己負責維修,政府視損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冬令春荒救助標準。根據在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民眾實際需救助情況和上級下撥的實際救助資金補助數量和本級配套資金情況等因素給予資金或物資救助。
第十六條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根據災民對象的類別、自救能力等因素按50-7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或物資救助。
第四章 申請救助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救助款物的發放除應急救助資金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外,需救助的對象申請救助資金由本人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經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審查,張榜公布後,由所在鄉鎮審核,報縣民政局審批後發放。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根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納入“一卡(折)通”發放到戶;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確保救災資金管理使用規範,運行安全。
第五章 資金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貴州省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級財政負擔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按上年受災情況和救助資金需求以及當年災害預測情況將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在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時,縣財政及時追加救助資金預算,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九條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要求,建立以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動監督檢查機制,實行年度檢查與隨機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全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