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受災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湖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鄂民政函〔2013〕568號)和《十堰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十財社發〔2014〕19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安排用於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受災民眾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以及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等資金。
第三條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無償使用;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資金預算安排與使用範圍
第四條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原則,縣民政局應根據常年災情與縣財政局協調編制救災資金年度預算,並在預算執行中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對年度預算進行調整。
第五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啟動縣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所需救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7:3的比例分擔,其中地方財政負擔按財政管理體制,由省級財政與縣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遭受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時所需救助資金由本級財政承擔。原則上縣財政全年實際投入救助資金不得低於上級財政上年下撥第一批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到當年11月底下撥救助資金總和(以下簡稱“上級下撥資金總和”)的14%。
第六條救助資金按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災害應急救助資金: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資金: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造成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災民眾恢復重建住房,幫助受災民眾維修因災一般損壞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用於幫助旱災受災民眾解決無力克服的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無力克服的口糧、衣被、取暖、飲水、傷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於縣民政局採購、儲存、運輸、管理救災物資。
第三章災情核查與管理
第七條災情發生後,村(社區)在災害發生後的1小時內上報鄉(鎮)民政所;鄉(鎮)民政所接到災情後,要迅速了解災害詳細情況,半小時內匯總上報縣民政局。
第八條根據災害發生情況,縣民政局要迅速趕赴災害現場核實受災情況,對災害損失和應急救助需求進行評估,並做好災情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縣民政局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災情。如出現重大災情,除通過系統或相關通訊方式報災外,還必須同時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文字報告。
第九條縣民政局應加強與國土資源、水務、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會商,核實、統一相關情況,保證災情數據基本一致。對達到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條件的災情,縣民政局要及時報縣政府啟動救災應急回響。
第十條縣民政局應建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台帳,做到災情統計工作流程清晰,數據詳實;對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的農戶、需生活救助人員要及時建立台帳,保證重要災情信息真實可靠,有據可查。
第四章分類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現有救助項目中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暫不區分類別。原則上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按因災死亡每人5000元的標準發放撫慰金;災害應急救助和過渡性生活救助根據受災對象實際生活困難情況確定救助天數,最長救助時間分別不超過15天和90天,分別按每人每天15元和10元的標準救助。
第十二條各鄉鎮在實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項目中要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優先救助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戶,原則上按照當年受災戶的家庭生活困難程度、自救能力,把救助對象劃分為三類,其中一類對象為特困且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戶,二類對象為較困難受災戶,三類對象為一般受災戶。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救助資金總量、災情整體程度、需救助總人數(戶數)以及受災民眾具體困難程度,分類制定救助標準,按對象相應類別給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三條倒塌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為需整體恢復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戶。一類對象主要包括分散供養五保戶,孤兒戶,年人均純收入低入750元以下的低保戶,主要勞動力一級、二級重度殘疾或因災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患大病或因災重大傷病且生活特別困難家庭等;二類對象主要包括年人均純收入低入1650至750元的低保戶,困難優撫對象家庭,主要勞動力三級、四級殘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等;三類對象主要包括一類和二類對象以外的其它倒房恢復重建存在困難的對象。一、二、三類對象每戶的補助標準分別不得低於15000元、7000元、5000元。受災戶因部分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需部分恢復重建、維修且所需資金達2000元以上,參照倒塌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一、二、三對象每戶補助標準分別不得低於1000元、700元、500元。
第十四條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一類對象主要包括因遭受嚴重旱災,出現飲水困難15天以上,且需人力取水距離在2.5公里以上,自身無力解決飲水困難的農戶,或因旱造成當前正在收穫的農產品產量損失8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農戶等;二類對象主要包括遭受嚴重旱災,出現飲水困難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離1.5-2.5公里,自身無力解決飲水困難的農戶,或因旱造成當前正在收穫的農產品損失6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農戶等;三類對象主要包括一類和二類對象以外,因遭受嚴重旱災,出現飲水困難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離在1公里以上,自身無力解決飲水困難的農戶。一、二、三類對象每人的救助標準分別不得低於90元、60元、40元。
第十五條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對象主要是因當年倒房恢復重建,因災重大傷病救治、農作物絕收或農產品損失嚴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其中一類對象缺口糧需救助在5個月以上;二類對象缺口糧需救助在3至4個月;三類對象缺口糧需救助在1至2個月。一、二、三類對象每人的救助標準分別不得低於180元、110元、60元。
第五章救助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發放
第十六條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鄉(鎮),如需要上級給予救助資金支持,需按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的救災應急回響,並以鄉(鎮)政府名義向縣政府申請救助資金,同時將請款報告抄送縣民政局和縣財政局。
第十七條收到縣財政下撥的救助資金後,鄉(鎮)民政所要根據災情、需救助情況及評估結果,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報鄉(鎮)黨委、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審核,形成會議紀要,按程式報批後及時下撥資金,並將資金下撥檔案報縣財政局和縣民政局備案。救災物資採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救助資金髮放要嚴格時限要求,其中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要在事件出現後2日內發放到戶;災害應急救助款物要儘量保證在應急期間發放到戶;上級下撥的應急補助資金要在收到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上級下撥的過渡性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要在收到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上級下撥的倒塌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要在收到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把補助資金額度落實到戶、通知到人,資金具體發放可根據恢復重建施工進度進行。
第十九條根據災害緊急程度,災害應急救助資金可以現金或物資形式直接發放需救助對象手中,發放情況在村(社區)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其它資金髮放必須經過戶主申請、村民代表和村委會民主評議、村(社區)公示,鄉(鎮)民政所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局審批的環節,並通過“一本(卡)通”形式採取社會化發放。具體步驟為:第一步,各村組織災民根據自己受災情況自行申報;第二步,各村委會匯總並摸底核實,按照救助對象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擬定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初步分配方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鄉(鎮)審核;第三步,鄉(鎮)採取抽查和實地核查的形式,對擬救助對象、救助金額、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村幹部及其親屬是否有列入救助範圍等情況進行核查,並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內公示村幹部及其親屬擬救助情況,建立村幹部及其親屬救助備案表,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報縣民政局備案;鄉(鎮)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將核定的救助台賬經鄉(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縣民政局審批;第四步,縣民政局對擬救助對象受災情況進行重點抽查,無異議後批准鄉(鎮)民政所發放救災資金;鄉(鎮)民政所將審批後的救助名冊和資金分配方案報鄉(鎮)財經所,由鄉(鎮)財經所通過本級金融機構將救助資金打入到各救助對象“一本(卡)通”上,並在備註欄註明“救災”二字。縣民政局將全縣救災資金髮放台賬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編制政務公開網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救災捐贈資金由縣民政局統一接收,繳入縣民政局專戶管理,按救災資金的用途安排使用。對於捐贈者有明確意願的,要嚴格按照捐贈者意願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願的,由縣民政局會財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專項撥付。
第六章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救助資金。救助資金不得用於與救災無關的救助和節日慰問等。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對救助資金要進行跟蹤管理,每筆救助資金髮放完成後一個月內,鄉(鎮)政府要派出工作組深入村組對救災資金進行專項檢查。對於涉及救助資金使用管理的信訪問題要迅速調查核實情況,並向信訪對象反饋。縣民政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救助資金專項檢查,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重災鄉(鎮)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縣民政局、鄉(鎮)民政所要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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