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重慶市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渝建發〔2011〕13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登記備案管理、監督管理3章2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渝建發〔2011〕131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第三章 監督管理,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通知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11〕131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從業進行管理,維護我市招投標市場正常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11]93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慶市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從業進行管理,維護我市招投標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154號令)、《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建市〔2007〕2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具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第四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對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對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其所轄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其招標代理行為做出評價。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行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定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在本市購買或租賃固定的辦公用房應與分支機構的人員規模相適應,並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4、具有相應且固定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一次性確定申報本年度在渝分支機構的登記備案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技術經濟負責人須是總公司專職人員,且總公司派駐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總數不少於8人。其中,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註冊資格;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須轉註冊到分支機構)。
5、近三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無被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監督機構處罰記錄及不良行為記錄;
6、法律法規和市城鄉建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的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向市城鄉建委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市城鄉建委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並對符合條件的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
第七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該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稅部門頒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第八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取得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書後,方可入渝參加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分支機構登記備案證實行年度覆核制度,有效期內在我市承接了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如需在渝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鄉建委申請入渝登記備案延續;有效期內未在我市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其入渝登記備案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九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渝承接業務後,應組建項目班子。每個項目班子應由3名以上入渝登記備案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項目負責人、招標檔案編制人員、審核人員及組織開標評標人員,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並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註冊執業證書。
第十條 分支機構登記備案人員應與本市從業人員同樣參加市城鄉建委組織的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分支機構登記備案人員發生變化的,應於變更發生後10日內到市城鄉建委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營業範圍、註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抄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二條 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登記備案證交回市城鄉建委予以註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市的管理規定,自覺接受市城鄉建設和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經市城鄉建委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取得登記備案證,擅自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在我市從事的招標代理活動,並可處以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有弄虛作假、串標、圍標、規避招標監管或其他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以及在渝有參與違法工程招標代理、非法掛靠、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等行為的,由具體實施項目監管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有關情況報市城鄉建委,由市城鄉建委根據情節輕重做出是否撤銷備案登記證的處理決定,並函告企業註冊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城鄉建委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人員、管理、市場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動態監管,督促企業抓好管理。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外地企業在渝是否符合入渝登記備案時應具備的條件,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在重慶從業,是否與其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凡發現有不符合入渝登記備案條件的,或登記備案人員不在重慶從業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渝登記備案資格。
第十七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渝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公正評價,評價結果應告知企業並報市城鄉建委,市城鄉建委將此作為該企業年度登記備案覆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建設程式、建築市場管理、地方法規、標準、規範、檔案、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宣傳與諮詢服務,主動提供有關幫助,履行告知義務,為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渝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建立對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激勵機制。鼓勵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創優和參與我市行業評優評先,入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創優和參與評先與本市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條 被取消入渝登記備案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予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