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等檔案精神,市政府決定,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8項,對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7項(含8項初審項目、9項審批項目)和職業資格認定事項54項,將國務院要求改為後置審批事項的10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明確為後置審批事項,對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實行全市統一執行並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重慶市2015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34號
渝府發〔2015〕3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等檔案精神,市政府決定,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8項,對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7項(含8項初審項目、9項審批項目)和職業資格認定事項54項,將國務院要求改為後置審批事項的10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明確為後置審批事項,對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實行全市統一執行並規範。同時,進一步自主取消下放市級行政審批項目7項。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為繼續推進我市投資體制改革,市政府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渝府發〔2015〕12號),承接國務院投資項目核准事項8項(納入“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項目),對應取消我市市級投資項目核准事項2項,現將承接和取消的投資項目核准事項一併納入《重慶市2015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對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承接辦法,加強工作銜接,確保及時承接到位。對取消和調整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對應取消、調整初審項目和區縣(自治縣)審批項目;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後續監管服務,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違法轉交下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繼續審批,不得通過拆分、合併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審批,不得以事前備案等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市政府各部門不得任意將依法由市級行使的行政審批權下放給基層。對市政府下放給區縣(自治縣)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規範下放程式,明確許可權劃分,完善工作流程,嚴禁截留。涉及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改後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對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認定事項,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取消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發〔2015〕28號),堅持依法審批、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問責,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此次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提出廢止和修改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建議。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行政審批過程、結果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市編辦反饋。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重慶市2015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一、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檔案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18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國家實施部門 | 我市承接部門 | 備 注 |
1 |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市經濟信息委 | |
2 |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市園林局 | |
3 |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交委 | |
4 |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交委 | |
5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交委 | |
6 |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交委 | |
7 |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交委 | |
8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交通運輸部 | 市地方海事局 | 含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貨櫃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 |
9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 農業部 | 市農委 | |
10 |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農業部 | 市農委 | |
11 |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部、國家國防科工局 | 市公安局 | |
12 |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市衛生計生委 | |
13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 質檢總局 | 市質監局 | |
14 |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質檢總局 | 市質監局 | |
15 |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6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7 |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 國家林業局 | 市林業局 | |
18 | 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 國家能源局 | 市發展改革委 |
二、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檔案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實施 方式 | 處理 決定 | 備 注 |
1 | 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 市經濟信息委 | 無 | 初審 | 取消 | |
2 |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 市教委 | 無 | 初審 | 取消 | |
3 | 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 市城鄉建委 | 無 | 審批 | 取消 | |
4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 | 市外經貿委 | 無 | 審批 | 取消 | 系“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查”子項 |
5 | 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 市公安局 | 市文物局 | 初審/審批 | 取消 | 一級由市公安局初審,二、三級由市公安局、市文物局共同審批 |
6 | 全市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 市民政局 |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審批 | 取消 | 系“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區縣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子項目 |
7 |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 市民政局 | 無 | 審批 | 取消 | |
8 | 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市國土房管局 | 無 | 初審 | 取消 | |
9 |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 市國土房管局 | 無 | 審批 | 取消 | |
10 |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 市國土房管局 | 無 | 初審 | 取消 | |
11 | 整裝勘查區設定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 市國土房管局 | 無 | 初審 | 取消 | |
12 |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 市水利局 | 無 | 審批 | 取消 | |
13 |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 市水利局 | 無 | 初審 | 取消 | |
14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畫審批 |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 市水利局 | 無 | 初審 | 取消 | |
15 |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台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市文化委 | 無 | 初審 | 取消 | |
16 | 一級裁判員審批、註冊 |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 市體育局 | 無 | 審批 | 取消 | 按國家體育總局部署開展後續工作 |
17 |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髮〔2005〕55號) | 市林業局 | 無 | 審批 | 取消 |
三、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檔案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54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 | 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 | 建築防水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 | 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 | 裝飾(住宅)監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6 | 裝飾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7 | 裝飾材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8 | 裝飾資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9 | 裝飾施工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0 | 裝飾質量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1 | 建築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家具與廚衛、幕牆設計)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2 | 建築表現製作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3 | 民族(古)建築維護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4 | 民族(古)建築修繕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5 | 中國古建營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6 | 民族建築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7 | 室內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8 | 景觀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19 | 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0 | 建築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推進建築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1 | 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諮詢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2 | 全國電氣智慧型套用水平考試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3 | 土地估價師資格 | 國土資源部 | 準入類 |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4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準入類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5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準入類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6 |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準入類 | 《關於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7 | 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 水利部 | 準入類 |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8 | 註冊企業培訓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29 | 中國職業經理人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0 |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1 | 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2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3 |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上崗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單位考核辦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4 | 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電生字〔1994〕7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5 |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 審計署 | 水平評價類 |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6 |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程師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7 | 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 國家糧食局 | 準入類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8 | 長途電話交換機務員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水平評價類 |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39 | 市內電話交換機務員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水平評價類 |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0 | 郵電業務行銷員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水平評價類 |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1 | 割草機操作工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2 | 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3 | 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4 | 品種試驗員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5 | 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6 | 植物組織培養員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7 | 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8 | 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49 | 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0 | 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1 |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 安全監管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2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 安全監管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3 | 松香包裝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
54 | 木材搬運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
四、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檔案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103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2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3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 | 保全培訓許可證核發 |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0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 改為後置審批 | |
11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2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13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4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5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6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7 | 拆船廠設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 改為後置審批 | |
18 |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9 |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0 |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1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2 |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3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24 |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5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6 |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7 |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8 |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9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0 |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1 | 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2 |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33 | 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4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 改為後置審批 | |
35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 改為後置審批 | |
36 |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7 | 內資電影製片單位設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8 | 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9 |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定審批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0 |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1 |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42 |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3 |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4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5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6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7 | 音像製作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8 |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9 | 音像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0 |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1 | 設立可錄光碟生產企業審批 |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畫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著作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光碟複製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2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53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4 |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5 | 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6 |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 改為後置審批 | |
57 | 食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8 | 食品流通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9 | 餐飲服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0 |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1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62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 改為後置審批 | |
63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4 | 旅行社經營邊境遊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5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6 |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7 |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8 |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69 |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0 |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71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2 |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3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74 |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75 |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76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7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8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9 |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0 |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1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2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83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4 |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85 |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6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7 | 從事內地與台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8 |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89 |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0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1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92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3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5 |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96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7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8 |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9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100 |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
101 |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02 |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03 |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五、貫徹國發〔2015〕11號檔案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34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2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3 | 民用槍枝(彈藥)製造、配售許可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
4 |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市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
5 | 保全服務許可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
6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市外經貿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7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市商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
8 |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
9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
10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1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2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13 |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14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市文化委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15 |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市文化委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16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安監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7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安監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8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安監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19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0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21 |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22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23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24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25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26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
27 |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 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8 |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9 |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30 |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31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2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33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34 |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 市金融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
六、貫徹國發〔2014〕53號檔案市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事項(4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 項 | 設定依據 | 實施部門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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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 | 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審核 |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火電站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煉油擴建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新建乙烯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 | 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審核 |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承接 | ||||
2 | 水泥項目審核 |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 市發展 改革委 | 取消 | ||
3 | 鉀礦肥、磷礦肥項目審核 |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 市發展 改革委 | 取消 | ||
4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僅指土地成片開發,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和總投資 (含增資) 小於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 市發展 改革委 | 取消 | 按照《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渝府發〔2014〕66號)對內資外資統一管理的要求,該項目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合併 |
七、我市進一步自主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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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 市經濟 信息委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 | 取消 | |
2 | 市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 市文化委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 | 取消 | 系“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子項目 |
3 | 有線廣播電視站設立審批 | 市文化委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645號修訂)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42號) | 下放至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系“廣播電視台暫停播出、區縣廣播電視台變更台標和有線廣播電視站設立審批”子項目 |
4 |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 市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8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 取消 | 系“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子項目 |
5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 市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取消 | 系“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子項目 |
6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 市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取消 | 系“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子項目 |
7 | 餐飲服務許可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 | 下放至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