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4]3號 
檔案全文
渝府發〔2014〕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有效化解我市產能過剩矛盾,加快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五大功能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及目標
(一)總體思路。
以國發〔2013〕41號檔案和市委四屆四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為重點,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總原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嚴格控制增量,最佳化調整存量,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配套政策,通過“市場開拓消化一批、走出去轉移一批、兼併重組整合一批、提高準入標準淘汰一批”等措施,化解過剩產能、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因地制宜、改革創新,將淘汰落後產能與發展先進產能相結合,不斷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產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2年目標: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長效工作機制初步建立,產能過剩問題基本緩解,產能利用率顯著提升。到2015年,船舶行業產能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產能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產業結構得到明顯改善,企業環保、能耗指標基本達標。
5年目標: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長效機制不斷完善,產能規模基本合理,發展質量明顯改善。到2018年,五大行業產能利用率均提高到85%以上,產業結構趨於合理,環保、能耗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嚴格行業市場準入標準。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結合產能過剩現狀,嚴格執行行業環保、能耗、工藝裝備等標準要求,提高行業市場準入條件。到2018年,對達不到行業環保、能耗、工藝與裝備標準的企業實施關閉或淘汰。
1.鋼鐵行業。
(1)環保標準。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kg,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kg、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於94%(《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無組織排放濃度不超過8.0mg/m(有廠房生產車間)和5.0mg/m(無完整廠房車間)(《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2012);企業廢水懸浮物不超過30mg/L、石油類不超過3mg/L、COD不超過50mg/L(《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
(2)能耗標準。焦化工序能耗不超過155kgce/t;燒結工序能耗不超過56kgce/t;高爐工序能耗不超過446kgce/t;普鋼電爐工序能耗不超過92kgce/t;特鋼電爐工序能耗不超過171kgce/t;新水消耗不超過4.1m/t;轉爐工序實現負能煉鋼(《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
(3)工藝與裝備。高爐有效容積達到400m以上,鐵合金、鑄鐵管生產用高爐達到200m以上,錳鐵高爐達到100m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t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t以上(變壓器容量15000kVA以上),高合金鋼電爐公稱容量10t以上(變壓器容量5000kVA以上);球團豎爐8m及以上,燒結機有效燒結面積90m及以上;常規機焦爐炭化室高度4.3m(搗固焦爐3.8m)及以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2.水泥行業。
(1)環保標準。主城區水泥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150mg/m,氮氧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250mg/m,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15mg/m;影響區水泥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200mg/m,氮氧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350mg/m,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30mg/m;其他區域水泥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200mg/m,氮氧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50mg/m,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mg/m(《重慶市大氣排放綜合標準》DB50/418―2012)。
(2)能耗標準。可比熟料綜合煤耗小於或等於112kgce/t,可比熟料綜合電耗小於或等於64kwh/t,可比熟料綜合能耗小於或等於120kgce/t,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小於或等於90kwh/t,可比水泥綜合能耗小於或等於92kgce/t(《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16780―2012)。
(3)工藝與裝備。採用先進的礦山安全爆破和均化開採、原料預均化、生料均化技術和設施;採用立磨、輥壓機、高效選粉機等先進節能環保粉磨工藝技術和裝備;採用節能降耗的窯爐、預熱器、分解爐、篦冷機等煅燒工藝技術和裝備;採用先進的破碎、冷卻、輸送、計量及烘乾技術和裝備;採用先進、高效及可靠的環保技術和裝備;採用先進的計算機生產監視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統。
3.電解鋁行業。
(1)環保標準。氟排放量低於0.6kg/t鋁(《鋁行業規範條件》),二氧化硫排放量低於0.5mg/m,氟化物排放量低於0.02mg/m,總懸浮顆粒物排放量低於1.0mg/m(《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
(2)能耗標準。鋁液電解交流電耗低於12750kw?h/t,鋁錠綜合交流電耗低於13200kw?h/t,電流效率原則上不應低於93%;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於1920kg/t,原鋁液消耗氟化鹽原則上低於18kg/t,炭陽極淨耗低於410kg/t,新水消耗低於3t/t(《鋁行業規範條件》)。
(3)工藝與裝備。改造電解鋁項目,必須採用400kA及以上大型預焙槽工藝;鋁用炭陽極項目採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時,必須配備高效的煙氣脫硫淨化裝置,並實現達標排放(《鋁行業規範條件》)。
4.平板玻璃行業。
(1)環保標準。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400mg/m,氮氧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700mg/m,煙塵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mg/m(《重慶市大氣排放綜合標準》DB50/418―2012)。
(2)能耗標準。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限定值小於或等於18.5kgce/重量箱,熔窯熱耗限額限定值小於或等於7100kJ/kg(《平板玻璃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0―2008)。
(3)工藝與設備。所用矽質原料採用粉料進廠和建有大型矽質原料均化庫;採用高精度電子稱量系統(靜態精度1/2000,動態精度1/1000);採用優質配合料混合設備和加水、加氣過程的自動檢測與控制;採用節能新技術,並實施熔窯全保溫,確保合理燃燒,節能降耗,提高熱效率。
5.船舶行業。
(1)環保標準。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粉塵、噪聲等的處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
(2)能耗標準。企業造船綜合能耗每萬元增加值不高於0.20噸標準煤,鋼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3)工藝和裝備。應具備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岸線、船台或船塢、舾裝碼頭、起重設施、塗裝設施、廠房和倉庫;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船體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塗設備等主要生產設備;應具備滿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測厚儀、理化實驗設備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應建立船舶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工業和信息化部《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二)強化項目管理。
一是嚴格控制新增產能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加強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核准、備案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二是分類處理違規在建項目。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環保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置換原則的基礎上,經論證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認定和補辦相關手續;對隱瞞不報的在建違規項目,一經查實,立即停建,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停建項目的債務處理、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
三是清理整頓違規建成產能。對產能過剩行業建成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頓方案並向社會公示;對先進產能項目,抓緊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補辦相關手續;對工藝設備落後、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三)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規定,充分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引導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和退出過剩行業。在提前一年完成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將淘汰落後產能與化解產能過剩結合起來,通過提高淘汰落後產能獎勵條件、制定產能過剩行業市場準入標準、落實等量置換方案、建立健全有關落後產能退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著力化解過剩產能。
1.鋼鐵行業。全面關停用於地條鋼、普碳鋼、不鏽鋼冶煉的工頻和中頻感應爐、復二重線材軋機、橫列式線材軋機、橫列式棒材及型材軋機、疊軋薄板軋機、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熱軋窄帶鋼軋機、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三輥式型線材軋機(不含特殊鋼生產)、普通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單機年生產能力1萬噸以下的線上熱處理帶肋鋼筋生產裝備、生產預應力鋼線的單罐拉絲機生產裝備、預應力鋼材生產消除應力處理的鉛淬火工藝、鍛燒石灰土窯,以及環保不達標的冶金爐窯。
2.水泥行業。2015年年底前淘汰全市的機立窯生產線,2016年年底前全面關閉主城的水泥生產線。
3.電解鋁行業。淘汰160KA以下電解鋁生產線,禁止採用濕法工藝生產鋁用氟化鹽,禁止建設15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陽極項目和2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陰極項目。
4.平板玻璃行業。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平拉和格法玻璃生產線,引導熔窯規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滿足平板玻璃準入條件的小浮法玻璃生產線有序退出。
5.船舶行業。對我市船舶建造企業按照國家船舶行業標準(《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3000)開展生產能力評估,對達到三級Ⅰ類及以上生產能力條件的企業實行公告管理,規範船舶建造行為。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船舶生產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2年及以上無生產訂單、無生產場地、無岸線的船舶生產企業實施關閉淘汰。
(四)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鼓勵本地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市內生產企業的產品。加快推進鐵路、高速公路、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進度,深入推進建材下鄉,擴大水泥、鋼鐵、玻璃等產品的銷售渠道。到2018年,我市水泥產業對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本地供應率達到90%以上,鋼鐵產品本地銷售率達到50%以上,平板玻璃深加工率達到60%以上。
鞏固我市優勢鋼材產品市場,進一步拓展本地市場,擴大熱軋高強鋼筋、管材、建築用高強板型材和特殊鋼等產品生產規模。抓住國家鼓勵老舊船舶提前報廢更新、三峽過閘船舶標準化改造、大力發展海洋工程裝備、加強行政執法船舶配置等機遇,加大對長江上游、烏江、嘉陵江等支流的市場開發力度。鼓勵優勢企業走出國門,搭建貿易投資平台和對外投融資服務平台,幫助企業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資源整合和價值鏈整合,拓展發展空間。支持重慶鋁土礦勘探和開發,加速自有鋁土礦山建設,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在國內外資源豐富地區就地提高鋁產業資源保障度。推進鋼質船舶生產企業轉產遊艇,利用長江水運通道、渝新歐鐵路通道,積極開拓沿江、沿海及海外遊艇市場。
(五)加快企業兼併重組。
支持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最佳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減少落後企業與困難企業數量,培育壯大優勢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效益。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通過市場化手段,以合資、合作、產權流轉和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實施兼併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和資產收購等方式參與企業兼併重組。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產權多元化改造和整體上市。到2018年,我市鋼鐵冶煉企業數量保持在10家(特殊鋼、鑄造業除外);水泥企業數量減少到50家,比2013年減少25家;大型水泥企業(集團)集中度達到60%;電解鋁企業數量保持在5家;平板玻璃企業數量減少到5家,比2013年減少2家;船舶企業數量減少到60家,比2013年減少48家。
(六)積極調整產業結構。
圍繞我市五大功能區建設,制定完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在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和嚴控總量的前提下,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
一是支持大型鋼鐵企業通過引進國際先進技術改造調整最佳化產品結構,針對汽車、家電、電子、裝備、軍工等行業,開發檔次高、質量好、科技含量高的產品。
二是鼓勵水泥企業發展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滿足橋樑、港口、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種水泥新產品,逐步降低32.5複合水泥使用比重。引導企業通過低溫餘熱發電、脫硫、脫硝和水泥窯爐處置生活垃圾等方式,加強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
三是鼓勵引導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鋁合金產業集群發展,支持企業通過鋁電聯營、鋁液直供、異性陰極槽等新工藝的套用,降低電解鋁能耗、損耗,降低運營成本,提高行業競爭力。加強高附加值鋁產品的開發和套用,鼓勵發展軍工、航空航天、電子信息、家電、交通運輸行業用鋁材料、高檔裝飾鋁材等。
四是鼓勵玻璃行業集群發展,打造玻璃產業園,引導玻璃深加工企業集中布局。支持發展電子工業用超薄玻璃(厚度為1.3mm以下)、太陽能產業用超白玻璃(折合5mm厚度可見光透射率>90%)、節能建築用線上低輻射(Low―E)玻璃等優質浮法生產線。
五是推進遊艇產業招商引資工作,支持船舶建造企業有關液化天然氣(LNG)船、液化石油氣(LPG)船、不鏽鋼化學品船、豪華旅遊船、新能源船舶等高技術船舶的研發。
(七)強化產業政策引導。
一是要加強產業政策的符合性審查。抓住國家賦予我市產業轉移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認定試點工作機遇,對符合產業政策鼓勵方向和我市五大功能區產業布局的先進產能,以及產能過剩行業的改造提升項目,在財稅、金融、土地、資金補貼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二是加強我市產能過剩行業準入和規範管理。制定我市五大功能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強化政策引導。
三是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對我市產能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整頓,禁止自行實行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
四是制定高於國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標準,對我市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業,能耗、電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財政收取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資金,由市政府用於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八)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市場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部門對項目事中和事後的協管。對產能過剩行業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對納入監測的57種工業產品,產能利用率低於80%的,列入產能相對過剩行業實施預警;產能利用率低於75%的,列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施預警。及時將預警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通報。定期發布產能過剩行業產品市場供求及相關政策信息,引導和調節市場供求。發揮好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質量體系建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理順資源、要素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完善差別化價格政策,提高產業準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準,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資源環境承載力上限,倒逼超標產能退出、節能減排達標和自然環境改善。積極探索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我市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工作體系,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具體落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外經貿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市物價局、市國稅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等部門和單位協助,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化解屬地範圍內過剩產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專門的工作體系,落實專人負責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要嚴格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審批,會同有關區縣(自治縣)做好在建和建成違規產能的清理工作;市國土房管局要進一步加強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關;市環保局要繼續強化環境監管,管好環保門檻;市人力社保局要指導地方制定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中企業下崗職工安置政策和方案;金融監管部門要改進和加強信貸管理,用好信貸閘門;市質監局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推行產能過剩行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制定配套檔案,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合力推進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三)落實有關政策。
市級財政要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支持力度,整合淘汰落後產能等現有資金,加快建立市、區縣兩級化解過剩產能專項資金,對主動化解過剩產能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落實對兼併重組、資源綜合利用、轉移產能出口設備和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金融有保有控政策,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兼併重組整合過剩產能、向境外轉移產能、市場開拓的信貸支持,合理確定併購貸款利率和期限。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完善和規範價格政策,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清理整頓產能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禁止自行實行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對高耗能行業及能耗、電耗、水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將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中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轉移,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貫徹落實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船舶工業脫困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3〕52號)等有關政策措施。
(四)強化監督檢查。
把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國發〔2013〕41號檔案和市政府貫徹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建立健全責任延伸制度。強化案件查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將遏制重複建設、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實績考核。及時公開化解產能過剩工作進展情況,發揮好媒體引導作用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附屬檔案: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序號
工作任務
工作要求
責任單位
協助單位
時間進度
1
建立工作協作機制
建立我市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市經濟信息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外經貿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市物價局、市國稅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2014年2月
2
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
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加強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核准、備案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交委、市金融辦
按年度落實
3
制訂產能置換方案
建設產能過剩行業項目,須制訂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置換。具體方案制訂和申報程式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有關要求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
市環保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年度落實
4
全面清理五大行業產能
對鋼鐵、水泥、船舶、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的產能進行全面清理(含違規在建)。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
2014年3月
5
分類處理違規在建項目
對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分類處理。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金融辦
2014年5月
6
妥善處理違規建成產能
對先進產能項目,抓緊補辦相關手續,爭取國家批准;對工藝設備落後、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金融辦
2014年5月
7
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
將淘汰落後產能與化解產能過剩結合起來,通過提高淘汰落後產能獎勵標準、制定產能過剩行業市場準入條件、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建立健全落後產能退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著力化解過剩產能。
市經濟信息委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金融辦
按年度落實
8
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市場
鼓勵本地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市內生產企業的產品;加快推進鐵路、高速公路、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進度,深入推進建材下鄉,擴大水泥、鋼鐵、玻璃等建材產品的銷售渠道;鼓勵船舶製造企業實施標準化船型改造,擴大內河鋼質船、遠洋不鏽鋼化學品船、工作船等船型的市場份額。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
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國資委
按年度落實
9
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鼓勵優勢企業走出國門,搭建貿易投資平台和對外投融資服務平台,幫助企業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資源整合和價值鏈整合,拓展發展空間。
市外經貿委
市經濟信息委、市交委、市國資委、市國稅局
按年度落實
10
加快企業兼併重組
支持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最佳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減少落後企業與困難企業數量,壯大優勢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效益。
市經濟信息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2014年11月
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產權多元化改造和整體上市。
市國資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2014年11月
11
積極調整產業結構
支持企業把化解產能過剩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招商引資結合起來,調整最佳化產品結構,延伸產業鏈條,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市經濟信息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市國資委
按年度落實
12
強化產業政策引導
加強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嚴格產能過剩行業的準入標準,規範產能過剩行業的管理,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制定高於國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標準。
市經濟信息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金融辦
2014年11月
13
探索建立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對產能過剩行業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發揮好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市經濟信息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統計局、市物價局
2014年11月
14
規範市場秩序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知識產權局
市經濟信息委
按年度落實
質量體系建設
市質監局
市經濟信息委
按年度落實
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整頓規範市場秩序。
市工商局
市經濟信息委
按年度落實
15
探索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以資源環境承載力上限,倒逼超標產能退出、節能減排達標和自然環境改善。積極探索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市財政局
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
按年度落實
16
建立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
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支持力度,整合淘汰落後產能等現有資金,加快建立市、區縣兩級化解過剩產能的專項資金,對主動化解過剩產能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市財政局
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
17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落實對兼併重組、資源綜合利用、轉移產能出口設備和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
18
建立有保有控金融政策
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兼併重組、整合過剩產能、向境外轉移產能、市場開拓的信貸支持。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
市金融辦
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
19
完善和規範價格政策
深化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改革,清理整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優惠電價政策,禁止自行實行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對高耗能行業及能耗、電耗、水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
市物價局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
2014年10月
20
建立和完善就業扶持政策
將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中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
21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
推行產能過剩行業產品的質量分類監管。
市質監局
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年度落實
22
強化監督檢查
把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國發〔2013〕41號檔案和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委
市監察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年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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