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15〕1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第十二條所列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根據項目屬性,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重慶市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報送有關部門核准、備案。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實行備案管理。其中,非進口液化天然氣項目(車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碼頭、儲備調峰站、儲備庫、液化天然氣工廠等)、印染項目、頁岩氣開發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採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市政府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含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下同)投資主管部門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市、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五、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4年版)》即行廢止。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5年版)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不涉及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大型水庫、中型水庫項目和跨區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小一型水庫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跨區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和涉及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及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跨區縣建設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以下項目、其他市內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非主要河流上聯合梯級開發及跨區縣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小水電代燃料和農村電氣化項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水電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火電站: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
熱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其餘燃煤熱電和燃氣熱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餘熱餘氣發電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非燃煤燃氣熱電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核准。
風電站: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心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400千伏和非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220千伏和非跨省(區、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投資主體為國家電網公司的其他電網工程項目,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其餘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權部門制定的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其他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普通國道網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其餘公路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長江(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嘉陵江、烏江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千噸級及以上的獨立船閘項目,非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的航電樞紐項目,以及其他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的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以及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汽車整車產品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報國務院核准。經核准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其所包含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實施。
現有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或由計畫單列企業集團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長江(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嘉陵江、烏江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和日調水 50 萬噸及以上、或者跨區縣調水的城市供水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中小型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係,市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的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區縣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僅指土地成片開發,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以下項目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