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14〕2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2014年重慶市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要求,現就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對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實行分類管理,進一步簡化程式、改進服務、加強監管,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堅持“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健全企業投資由業主自主決策的管理機制,政府部門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科學引導民間投資。堅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的要求,健全決策科學民主、審批透明合規、實施監督問效的政府投資機制,提高政府投資的質量和效益。
二、強化企業主體地位
(二)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的核准範圍。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及時修訂我市目錄,凡是企業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投資事項,以及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取消核准。凡是國家和市政府未明確要求由市級及以上核准的投資事項,一律下放到區縣(自治縣)政府核准。
(三)事前告知企業禁止投資的行業或區域。結合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建立差異化、特色化投資導向機制。分行業和區域制定產業投資禁投清單,加強規劃、國土、環保、技術、安全等部門聯動和監管,通過環境容量、資源節約、技術、安全標準等實行準入控制。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除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核准的新增產能項目外,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准或備案擴大產能。
(四)分類簡化核准審查內容。根據企業投資項目屬性,產業類項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能源節約、社會穩定等外部條件,基礎公益類項目主要核准區域布局、資源平衡、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特許經營等內容,產品技術、經濟效益、投資規模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修訂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簡化項目核准審查內容。
(五)完善企業投資備案管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企業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備案管理僅是確認其投資行為、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服務性措施。按照就近、便捷原則,除國家有專門規定和少數需市級平衡資源的項目由市級備案外,其他項目一律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辦理。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審批。探索推行備案項目業主承諾制和失信清單制,加快推進網上備案。
(六)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按國家規定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要求,修訂完善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企業設立和投資貿易便利化。外商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標準,符合國際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除國家有專門規定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
(七)探索項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審批分離的服務措施。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手續,一律放在核准後、開工前完成。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事前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對本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進行簡化合併。應項目單位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在不以其他批准檔案為前置的情況下為企業出具服務性諮詢意見。積極推進核准前置要件清單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快同步審查,為項目核准和開工創造條件。
三、鼓勵市場化投資創新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構建公平的市場準入條件,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積極推廣政府採購服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和擴大在交通、能源、金融、水利、市政、電信、醫療、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領域的投資。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財政性資金,要明確規劃、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
(九)創新市場化投入機制。圍繞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創新國有企業投融資體制,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促進有條件的企業整體上市。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和產業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金投入。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財政性資金出資的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市投資主管部門對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項目研究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科學界定政府定價範圍,發揮價格機制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十)大力推進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理界定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邊界條件,鼓勵和引導各類投資者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進行建設、經營。推行公私合營模式,合理界定各類資本投資收益。市投資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做好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方案審查和監督管理。
四、發揮規劃對投資的引導作用
(十一)完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堅持把發展規劃作為調控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其科學配置資金、土地、人力資源等投資相關要素和統籌五大功能區建設的引導作用。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綱要為依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明確行業發展目標、發展任務、項目建設庫、投資規模等。涉及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重大公益類和基礎類項目(或專項),應編制項目建設行業規劃,明確項目數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要素平衡等。
(十二)實行規劃銜接和審查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在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建設行業規划過程中,應徵求投資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加強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綱要以及城鄉規劃、國土規劃、環保規劃的銜接。涉及全市重大生產力布局、重要資源平衡和安排市級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行業規劃,需報市政府審批公布的行業發展規劃,應會簽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聯合報送。其他一般性行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建設行業規劃經投資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後,由行業主管部門公布。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對規劃實施過程進行監控,組織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和調整。
五、改善政府類投資的管理
(十三)科學界定政府投資領域。政府投資逐步退出競爭性行業,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等領域。凡是能夠通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投資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合理的邊界條件、補償機制或採購標準,採用合營、私營等方式吸引社會民間投資與管理。凡屬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但市場機制暫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作為政府類投資項目由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與管理;待具備一定條件後,應當積極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吸引社會民間資本受託管理或政府購買服務。
(十四)嚴格管理政府類投資項目。按照統籌平衡、嚴控債務的要求,政府類投資項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充分論證,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及標準,認真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切實管控政府性債務風險。凡是資金來源未落實的,不得新上項目。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類項目,要按照行業屬性大幅提高資本金比例標準(占總投資的40%―60%)。市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和項目進度,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並及時撥付資金。確需市級舉債建設的大型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性項目,以及區縣(自治縣)政府舉債修建未納入政府性債務年度增減計畫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經市投資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十五)規範政府類投資項目管理。加快制定政府投資條例。進一步最佳化簡化審批程式,納入各級行業發展規劃或項目建設行業規劃的政府類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只提供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影響等批准檔案;需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出具審查意見。投資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投資平衡和概算控制,探索聘請第三方機構全過程開展投資控制的機制。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原則上實行建設管理代理制,推行從設計到完工驗收的項目建設全過程代理。
(十六)加大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力度。由市級部門、市級單位或市級投資主體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轉報;其他項目除國家和市政府另有規定外,一律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審批。對擬安排市級及以上財政性資金補助的政府類投資項目,除國家或市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市級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對點多、面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市級只審批建設規劃,制定補助標準,區縣(自治縣)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六、推進政府部門聯動監管
(十七)簡化城鄉規劃許可程式。需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事先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核發選址意見書,以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作為後續審批、核准的要件。需要審批或核准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項目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法定城鄉規劃實行事前公開,對社會投資提供引導。
(十八)規範建設用地管理。強化土地規劃管控和計畫調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投資的控制和引導,促進集約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不同時段和區域的土地指標的調度平衡,優先保障重大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項目土地供應。加強土地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規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同級審查”制度,預審意見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同級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除需報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或以劃撥方式供地、工業類項目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須進行用地預審外,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等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不再進行用地預審。全面實行用地預審網上申報制度。
(十九)加強環保節能管理。市環保主管部門牽頭制定五大功能區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劃定區域生態紅線。新建、遷建或改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書作為項目審批、核准的前置條件。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應將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書作為項目開工的前置條件。逐步減少和取消環評受理的部分前置條件,除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外,不再將非行政許可的各類生態保護區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作為環評審批要件。進一步下放環評檔案審批許可權,對環評檔案受理、審批和環保驗收全過程公開。項目環評受理、環保驗收實行網上申報。強化節能約束作用,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與能耗強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完成情況掛鈎。下放節能評估檔案審查許可權,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簡化審查內容,取消對項目概況、能源供應情況、項目選址方面的節能審查要求。推行線上評估審查工作機制,實現節能登記備案網上辦理。
(二十)創新招標投標監管方式。嚴格按照“管辦分離、管監分離”的原則,分類分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加快公共服務平台、行政監督平台和交易操作平台建設,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網路化。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按照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的原則,釐清市和區縣兩級交易平台進場交易範圍和監管許可權。修訂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完善企業誠信管理和投訴處理等辦法,將誠信信息運用於招投標有關工作,促進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有序、規範競爭。
(二十一)防範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按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市和區縣兩級應圍繞征地拆遷、環境影響評價等風險點,科學界定評估範圍,制定評估辦法。對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項目,應徵求維穩主管部門意見。
(二十二)規範建設過程管理。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規定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應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或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以外不再報批開工報告。簡化竣工驗收或備案程式,探索聯合竣工驗收。
七、創新管理服務機制
(二十三)規範投資項目各環節行政審批和收費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行政審批程式和標準逐項細化,全面公布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符合條件即予許可,限時辦結有關手續。涉密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和管理。項目單位採購中介服務時,按市場機制自主決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向項目單位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不得限制其他具有同等資質的中介機構為項目單位提供服務。按照“誰委託評估審查,誰支付費用”要求,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各種收費。相關行政審批審查經批准需收費的,探索實行按項目投資或規模一定比例或標準一次性統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分口使用。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審批結果在相關部門入口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四)建立投資項目牽頭部門會審和信息互通制度。需審批或核准的項目決策環節由投資主管部門牽頭會審;初步設計環節和建設環節由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審;項目建成投用或投入生產前環節由質量監督或市場準入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審。各環節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制定互相銜接、簡化順暢的本部門項目審批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和項目核准、審批結果等信息互通制度。
(二十五)加強投資統計導向服務。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統計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完善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統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統計發布相關專項投資完成情況等信息,及時反映民間投資、政府投資、民生投資等領域的變化情況。
八、加強投資問效和責任追究
(二十六)加強重點項目審計。建立城鄉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發展等領域重點建設項目必審制度,凡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均應納入審計範圍。堅決查處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資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質量管理等重點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建設項目順利推進。列入審計計畫的項目,審計結果應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二十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後評價。按照“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要求,加強和改進稽察工作,發揮稽察工作在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規範建設、保障投資安全和效益、預防工程領域腐敗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探索由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決策、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後評價,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二十八)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積極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企業、政府投資的全過程進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執法和紀檢監察部門檢舉、揭發投資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二十九)建立投資活動參與主體誠信和懲戒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投資活動參與主體誠信信息平台,完善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以及諮詢、設計、代理、監理等機構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並公告。項目建設各環節需要中介機構服務的,有關部門應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規範中介機構服務行為並強化有效監管。對失信主體分別實行提醒、警示、禁入、降低或取消資質等懲戒,及時公布違規操作典型案例。
(三十)加強對行政管理部門及人員違法違紀責任的追究。有關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抓好各項投資管理服務工作。對違法違規審批、核准、備案項目或不按規定辦理項目相關手續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屬檔案:1.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14年版)
2.重慶市產業投資禁投清單(2014年版)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