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號:009275780/2015-00160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廳
  • 文號:渝府辦發 〔2015〕 70號
渝府辦發〔2015〕7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6日
重慶市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國辦發〔2014〕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理念,精簡與項目核准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完善核准管理機制,建設信息共享、覆蓋全市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精簡與項目核准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實行項目核准與其他行政審批網上並聯辦理。依託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建設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立透明、規範、高效的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運用“制度+技術”的方式,建立企業自主、投資便利、服務高效、管理有序的投資項目服務監管體系,促進市場秩序更加規範,市場活力充分釋放。
二、改革任務及進度安排
(一)清理。根據國辦發〔2014〕59號檔案公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事項及設定依據並結合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市級各部門分別清理本系統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及對應的中介服務事項,包括名稱、依據、內容、流程、時限等。
清理原則:一是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三是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四是項目核准機關能夠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五是除特殊需要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二)取消。經清理,市級各部門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共分為兩大類,即國家事權確定事項和地方事權確定事項。其中,國家事權確定事項,待國家清理確認後按要求執行;地方事權確定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前置性行政許可。原由市水利局實施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審查意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關於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負責牽頭取消一批項目核准前置條件,具體包括:
1.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1)銀行貸款承諾;(2)融資意向書;(3)資金信用證明;(4)股東出資承諾;(5)其他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6)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7)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8)電網接入意見;(9)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10)鐵路專用線接軌意見;(11)原材料運輸協定;(12)燃料運輸協定;(13)供水協定;(14)與有關企業簽署的副產品資源綜合利用意向協定;(15)與有關供應商簽署的原材料供應協定等;(16)與合作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協定、框架協定(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除外);(17)通過企業間協商和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協定、承諾、契約等事項;(18)其他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決策範圍的事項。全市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項目申請報告中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有關內容,僅供項目核准機關在核准過程中了解,全市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以“內部性”條件否決企業的項目申請。
2.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外,全市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
(三)修法。根據國家修法工作進展,市政府法制辦及市級有關部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家部委公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範性檔案修改或暫停執行的決定後,儘快向市政府申報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建議,其中屬地方性法規的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改。
(四)公布。一是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修改後應及時公布。二是待國家和市級修法工作完成後,市編辦組織市級有關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及其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五)立法。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文本起草工作,於2015年12月底前報市政府。主要內容包括:
1.精簡核准前置審批。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市環保局於2015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範圍。
2.最佳化審批程式。最佳化核准並聯審批流程,對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分類處理。其中,必須在項目開展初步設計前辦理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准實行並聯辦理;其餘審批事項均改在核准後開工前辦理。對於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實行“一次受理、一併辦理”。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制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並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3.規範中介服務。確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行政機關委託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要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機構,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服務費用並納入部門預算,嚴格限定完成時限。中介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將中介機構在項目核准全過程中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不良行為納入誠信體系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4.加強縱橫聯動,確保監管到位。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同監管體系,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後,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自行決定開工建設。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信息線上報告制度。對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建立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網。根據《重慶市網上行政審批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制度框架和技術框架,按照“先突破整合、後最佳化融合,先橫向聯通、後縱向貫通”的思路,分四個階段構建重慶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審批服務監管平台。
第一階段:建立項目統一代碼,搭建全市統一的建設項目唯一代碼生成系統。對申請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有關手續的投資項目,由線上審批服務監管平台受理,即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代碼。市級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信息、監管(處罰)信息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溝通對接,根據國家制定的編碼規則加快全市項目代碼生成系統建設,為後續全國數據聯網奠定基礎條件。
第二階段: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市級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實現市級層面“橫向聯通”。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加快建設市級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系統,最佳化完善現有的投資項目網上備案系統,整合形成企業投資項目市級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市級有關部門根據新的核准制度和備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充分依託全市統一網上行政審批協同平台,儘快實現各部門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網路見面、數據見面和業務見面,確保企業投資項目市級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與工程建設領域網上行政審批試點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並確保在2015年9月底前開始試運行,逐步實現非涉密投資項目“平台受理、線上辦理、限時辦結、依法監管、全程服務”。
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通過企業投資項目市級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巨觀政策、產業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階段:實現全國範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信息“縱向貫通”。根據國家確立的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標準,各區縣(自治縣)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本地區的投資項目核准監管系統,加快實現“網上辦理”,並適時與市級平台和國家平台聯通,形成覆蓋全市、聯通全國的企業投資項目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於2016年3月底前開始試運行。
第四階段:依託企業投資項目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和全市統一的網上行政審批協同平台,加快“橫向到邊”聯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金融監管、審計及行業管理等部門,“縱向到底”聯通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現縱橫協同監管。完善企業投資項目市級線上核准備案服務監管平台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企業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在項目開工前,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服務,按照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基本程式和規定,指導並服務項目單位及時辦理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手續,保證程式合法、手續齊全、限時辦結,提高行政效能。在項目開工後到竣工投產前,要強化對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實施,保障項目建設規範有序。強化監督執法和信息公開,運用全市統一的網上行政審批協同平台,實現監管執法信息共享,完善社會信用信息記錄體系。
三、組織實施
清理、取消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落實。修法、公布、立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落實。建網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落實,加快建設全市統一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制定標準和規範,加強對各區縣(自治縣)開展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服務監管工作的指導。市級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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