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2〕8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最近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標誌著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全面貫徹和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將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管理體制,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落實《決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動與上級部門聯繫,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國務院56個部門和單位。其中,涉及經濟管理事務的560項,涉及社會管理事務的167項,涉及行政管理事務及其他方面事務的62項;依據行政法規設定的81項,依據國務院檔案設定的88項,依據部門規章設定的279項,依據部門檔案設定的303項,依據部門內設機構檔案設定的38項。市政府相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部委的聯繫,及時了解改革動態,聽取項目取消後的意見,做好相應的工作銜接,確保工作有序進行。
二、研究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現管理脫節
取消審批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監管責任,而是改進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監管,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對中央取消的項目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嚴禁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審批或搞變相審批。要按照《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渝府令〔2002〕123號)的要求,研究監管措施,制定替代辦法,把應該管的事管住、管好。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政務公開和“收支兩條線”及其他有關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三、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審批責任制度是行政審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加強對審批機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責任追究,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行政審批執行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建立行政審批監督責任制度,保證權責一致,用權受監督,違章必追究。監察、政府法制、財政、物價等部門應加強對國務院決定和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仍在執行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必須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無效審批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全部上繳財政。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突破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決定》的頒布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決心,將進一步促進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學習十六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扎紮實實地做好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