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為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提高行政效率,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自200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若干規定政府職能轉變
  • 創新:行政管理體制
  • 結合重慶:制定本規定
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2001年11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1年12月2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提高行政效率,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設定行政審批和本市實施行政審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轉變觀念,簡政放權、重心下沉、服務基層,創新管理方式;應加強巨觀管理,切實搞好規劃、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保留的行政審批,執行部門要制定操作規範,簡化辦事程式,增強透明度,加強監督。
第五條 取消的行政審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執行。
第六條 取消行政審批,不是取消管理職責,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改變,執行部門應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日常監管和服務職能,避免管理脫節。
第七條 未列入行政審批目錄的行政管理事項,執行部門要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工作。
第八條 行政審批只能由市政府規章以上檔案設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各部門均無權設定行政審批。
第九條 設定行政審批,必須明確審批內容、條件、程式、時限以及實施機關的責任。
第十條 設定行政審批,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立法論證過程中,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充分論證合理性;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將審批項目著重說明,並提供聽證會及有關論證資料。
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審批實施前審查公布制度。行政審批(含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執行前,執行部門應將有關依據、內容、條件、監督制度、是否收費等檔案報市政府審查或備案,審查後或備案後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公布,重大的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在《重慶日報》上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第十二條 執行部門實施行政審批,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禁擴大審批範圍、提高審批條件、增加審批環節、延長辦理期限;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機制,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行政。
第十三條 附帶收費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取消的,收費一併取消;沒有收費依據或屬於不合理收費的,收費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審批,確需收取工本費的,應依法定程式辦理批准手續按合理成本徵收,一般不得超過10元,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監察、機構編制、財政、物價等部門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向社會通報審批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對於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實施審批行為的,審批無效,並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無效審批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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