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3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關於進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政審批行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促進制度創新,根據國務院國發33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去年以來,我省對省政府部門(單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改革,200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省政府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範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8號),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審批項目進行了規範,部分市也進行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須看到,當前行政審批管理中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一些部門的審批事項仍然過多、過細,特別是涉及企業、市場行為的審批事項還較多,沒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一些屬於巨觀調控、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本應由政府管理的事項卻沒有管好;還有一部分審批事項缺乏明確的標準、條件、時限及操作規程,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審批環節多、時間長、效率低,缺乏透明度,審批方式有待改進;上下級政府之間的事權關係尚未完全理順,省政府有關部門仍管了不少應由下級政府及部門管理的審批事項;有的審批事項重複審批、交叉審批;各有關部門普通重視審批、忽視監管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利於市場機制的政黨發育和市場體系的完善,不利於營造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利於政府部門的高效運作和公正廉潔。因此,必須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切實改進機關幹部作風,建立高效、協調、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完善行政審批行為。通過深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理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使我省各級政府進一步改進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方式和手段,擺脫一般性的審批事務,使政府管理工作重心從日常行政審批向依法監管轉變;進一步加強巨觀管理,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監督,努力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實現制度創新,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實改進機關作風;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進政府機關的勤政廉政建設。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審批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關係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設立行政審批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1)對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明確規定設立的審批事項,予以保留;(2)對依據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明確規定設立的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保留,但對其中不合理或明顯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事項,按立法程式修改或建議修改有關法規、規章,取消或者改進審批方式;(3)對依據國務院各部門和省政府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設立的審批事項,應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意見和建議,凡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都應予以取消。(4)省政府各部門(單位)自行設定或擅自擴大許可權、範圍的審批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凡國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規定取消的審批項目,我省各級均應取消相應的審批;(5)今後確需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從嚴、從緊並經充分論證後,通過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檔案予以規定。
(二)合理原則。設定行政審批,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於政府實施有效管理。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公正、規範的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去解決。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和產權交易等事項,必須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雖符合合法原則,但不符合上述合理原則的行政審批,也應當取消。
(三)效能原則。要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之間的行政審批職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加強並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一個部門應當實行一個“視窗”對外,涉及幾個部門的行政審批,應當由省政府規定的主要負責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內辦結。
(四)責任原則。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對被許可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監督原則。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式,並建立便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行政審批的依據、內容、對象、條件、程式、時限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條件、程式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放寬市場的準入與退出
1、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規劃和要求,進一步放開競爭性市場的準入和退出。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需保留審批外,其它行業應在明確市場準入與退出的條件和要求的基礎上,全面放開,由投資者自主決定進出。
2、規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根據國家規定實行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除少數特殊行業仍需採取審批或審核制外,其餘一律採取核准制辦法進行管理;省級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其它一律取消。
3、進一步減少前置審批,對部分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在企業註冊登記前進行前置審批的事項外,申請人可以先領取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再向有關部門申報。
4、放寬律師、會計、審計、評估、代理等社會服務、諮詢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明確市場準入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改審批制為核准制。
(二)規範和完善市場主體培育管理
1、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發展的要求,明確產業扶持的政策和條件。對高新技術、環保等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在資金、技術、稅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確扶持的條件、標準、規模和要求,推行專家評審或公開招標。
2、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審批管理,屬於企業自主權的,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改由企業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實行監督。
3、對有額度和指標限制或屬於資源性、壟斷性的開發和經營權的審批事項,原則上應在嚴格規範條件的基礎上,採用招標、拍賣等市場化的方式進行公開分配,取消以政府審批的方式來分配。
4、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產品和與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物資的企業外,其它的企業年檢予以取消。凡需分別向多個部門申報的企業年檢項目,除需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或需現場檢查之外,實行合併聯檢,由一個部門主檢,其它部門參檢的辦法。
5、對個人技術資格和企業技術資格、資質的考核和認定,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屬有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外,其餘事項全部實行核准制。個人、企業的技術資格、資質除特殊項目外,一般應委託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考核、認定和管理,目前行業協會不健全、不規範的,原則上應在一年內調整完畢。
(三)改進政府巨觀管理
1、根據巨觀調控的需要,保留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項目、重要資源開發項目的審批。對限額以下、企業投資的一般競爭性項目,政府主要通過制訂、實施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予以引導,不再進行投資決策審批,僅對項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資源使用和環保等外部條件進行管理。
2、保留財政支出項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項目的審批管理,但要完善審批、監督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項目投資效益。
3、加強對特殊、壟斷性行業和社會公益性行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省實際,制定定價目錄,並實行嚴格管理。對其中涉及面廣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全面推行和完善價格聽證制度,嚴格審核成本,科學合理核定價格、收費標準。凡是競爭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放開由市場自我調節,政府根據需要只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制定市場指導價或參考價,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不得將其納入政府定價範圍。
4、對涉及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審批事項,實行嚴格管理。
(四)改善企業投資環境
1、對現有行政審批收費項目進一步進行清理、整頓和規範,健全收費管理辦法,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
2、對省外企業進入我省市場不再實施投資資格的審批和認定。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事務的管理
1、凡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的管理事項,依法進行管理。
2、對涉及公共服務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保健、新聞出版、社會保障等事項的管理,屬政府行為和義務功能領域應繼續加強審批管理;屬市場行為和經營性領域,除國家明令限制外,應逐步取消審批,引入競爭機制,推動其向產業化方向發展,並加強日常監督。
3、對涉及社會發展事務的管理,政府應進一步轉變職能,把一些微觀的管理事項,轉由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進行管理,政府依法實行監督。
(六)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1、下放審批許可權。凡是可以由市州政府自行確定的事項,包括不需要省政府平衡資源、限額以下、使用地方財政性資金的投資、建設項目,均予下放,取消省級審批;凡是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門審批,也可由市州政府及其部門審批、審核的事項,原則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託各市州代管。
2、理順部門之間的審批事權關係,實行部門主審制。對多個部門審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項,能合併到一個部門審批的儘可能合併;對關聯度大的事項,採取向一個部門申報,並由其主審、其他部門參與審核的辦法;對與本部門職能不相符合的審批事項,如仍需保留,要調整到職能相應的部門進行管理。
3、改進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方式。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審批登記程式。
4、推行“視窗式審批”。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特別是一些面向基層、面向企業、面向民眾的部門要建立視窗式統一接辦制度。審批業務涉及部門內部幾個處室的,要規範內部業務流程,規定審查時限。各市州特別是縣(市)要普遍推行“視窗式審批”和建立集中辦公大廳,實行“一站式”辦公制度。
(七)規範審批程式,建立審批監督機制
1、制定詳細的審批操作規程,向社會公開。審批部門必須對每項審批事項制定詳細的操作規則和程式,包括審批的依據、對象、內容、條件、程式、時限等有關事項,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者查詢。要嚴格規定審批時限,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了審批時限的,我省只能縮短,不應處長。
2、審批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審批工作制度。每一審批事項都必須明確規定審批人員的審批責任,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重大審批事項必須建立集體會審制度,杜絕個人越權審批;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作用,加強內部監督。
3、建立經常性的審批監督檢查制度。監察部門應加大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審批管理和審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審批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4、建立行政審批舉報和質詢制度。通過開通舉報熱線電話、設立舉報箱和網上投訴網址,建立經常性的行政審批舉報制度;對民眾普遍反映的行政審批熱點問題,開展行風評議,進行社會質詢。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3月底)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並提出處理意見。參加這次改革的範圍是:省政府各廳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市州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對本部門(單位)和市州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對原確定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按這次改革的要求重新清理(上次改革中遺漏上報的審批事項要按規定同時清理),並提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見;按照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審改辦)的要求,各部門(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對清理出來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研究,統一填表,提出保留、下放、取消的具體意見。
第二階段:(2002年4月至5月)研究、審核、確定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由省審改辦對省政府各部門(單位)提出的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逐項進行審核,並負責與各部門(單位)協商後,將審核意見報省政府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各市州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的研究、審核、確定工作,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市州審改辦負責處理,省審改辦負責指導監督。
第三階段:(2002年6月)公布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由省審改辦編制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報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批准後予以公布。
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審批項目處理,按立法程式修訂後公布,涉及修訂“三定”方案的處理,由省編辦及時進行調整。
各市州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按各自管理許可權參照上述原則經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地予以公布,並報省審改辦備案。
第四階段:(2002年7月至8月)制定監督制約措施。各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針對保留的審批項目逐項制定、公布監督制約的具體措施。省政府將組織督查組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我省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工作方案,統一部署,整體推進。在具體實施步驟的安排上,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進行。但整體工作必須在2002年9月底前結束。
五、工作要求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解放思想、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統一要求、分別處理、抓緊完善、加強監督的方法進行。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思想認識要到位。掌管行政審批權的部門和領導幹部,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來,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場上考慮問題,首先考慮自己要負什麼責任,而不是一味維護部門利益。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中解放出來,以與時俱進的精神,研究新情況,探索新途徑,解決新問題。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專門工作班子,一把手要親自抓,明確一位主要領導具體抓,作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銜接。在審批項目處理工作中,省政府部門(單位)要注意與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工作相協調;各市州要注意與省政府各部門的有關工作相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已明確取消的,各市州必須取消;下放給市州、縣(市、區)審批的,要繼續實行,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
三要注重改革質量。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要有數量和比例的要求,但是不能簡單地把數量和比例作為衡量改革成功與否的標準,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過改革實現了制度創新。判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關鍵是看應該減的是否減下來了,應該保留的是否加強了監督,應該作其他處理的,是否進行了妥善處理。在審批項目清理過程中,對每一項應該取消的審批事項都要提出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將取消審批項目與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結合起來。要把減少審批的隨意性與建立規範運作的機制結合起來。對技術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要制定詳細的審批技術規範;對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審批事項,要加強事前調查研究,做到充分論證,科學決策。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實行政務公開有機結合起來。結合政務公開,提高審批透明度,建立起公開、公平、公正的審批制度,以實實在在的行動,使改革深入人心,取信於民。
四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務求工作實效,反對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防止走過場。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新設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進行審批,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擴大審批範圍、增加審批條件,或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實施審批行為的,審批無效,並要追究主管審批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