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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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由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類型:意見
  • 部門:寧波市人民政府
  • 地區: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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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的決策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按照“減字當頭、優字為要、治字為本”的方針,以充分激發社會活力和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為基點,切實轉變行政理念和政府職能,著力創新制度,變革審批方式,規範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勤政廉政。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以下總體目標:——行政理念進一步更新。各級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意識增強,有限政府、服務政府、效率政府、透明政府的觀念深入人心。講誠信、負責任、重服務成為政府及各部門的日常行為規範。——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明晰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職能邊界,明顯減少審批部門、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審批時間,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市場準入等微觀事務管理,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促進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提升市場、社會自我管理的能力。——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進一步創新。創新行政審批方式,引入標準化的質量方針,最佳化審批流程,強化聯合審批機制,實現行政審批標準淘汰落後、引領發展的作用,切實推動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變“嚴入寬管”為“寬入嚴管”,變“注重審批”為“注重服務和監管”。——行政效能進一步提高。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審批職責交叉、分散的現象得到遏制,投資項目、企業開辦等重點領域的審批效率得到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的長效治理機制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的統一受理、集中辦理和聯合辦理等機制及其配套措施進一步完善並落實,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透明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自律和他律有機結合的行政審批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
主要任務
(一)做好審批事項的“減法”,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環節和前置條件。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設定標準,對行政審批事項再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規範。原則上行政許可事項以依法規範為主,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清理削減為主,公共服務類事項以轉交給社會自我管理為主。——事項清理。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原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國務院、省政府已取消或要求取消的,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按程式予以取消;市場能夠有效調節、社會能夠有效治理、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領域,政府要退出;法律法規、國家部委和省政府規章已經取消,而我市通過地方立法自行設定和連續兩年無人申請辦理的“零辦理”事項,按規定程式予以清理。——環節和前置條件清理。要按照“規範、減少、調整”的原則,減少審批環節和前置條件。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地方政府和部門自行設定的環節和前置條件,一律取消或者調整管理方式;雖有法定依據,但通過監管可達到管理效果的審批環節和前置條件,應改變管理方式;針對同一管理對象,不同部門審批事項互為前置條件的,應理順審批流程;相關前置審批部門或者本部門其他審批事項中已經審核把關的審批環節或條件,不得重複審核。——事項規範。保留的事項,在環節和前置條件清理後,要及時修訂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並重新公開。依法新設的和從上級部門承接的事項,要按照《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指南編寫規則》編制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並對外公開。(二)加大力度推動“放權”,按照“重心下移、權責一致”的要求下放行政審批權。市、縣兩級政府部門要在已有基礎上,切實按照“重心下移、權責一致”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力度,採取依法交辦、委託、延伸機構等多種方式,下放行政審批權或減少審批層級。凡是中央和省已明確下放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權,一律下放;縣(市)區有需求的行政審批權,要創造條件下放;屬於縣級政府部門初審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部門要減少層級,程式性轉報上級部門或直接委託縣級部門終審;投資領域的審批許可權要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能放則放”的原則和一級政府層面整體完成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的要求,對等配套下放行政審批及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三)繼續推進項目審批的“簡化最佳化”,實現基本建設項目審批一體化、環節整體化、進度同步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和運作機制建設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難點和重點。各級各部門要深入總結以往項目審批環節和流程簡化最佳化、聯合審批運作機制建設經驗,在此基礎上,重點實現以下幾方面的突破:一是強化項目聯合審批機制,實現常態化運作。進一步完善以“6+1”、“9+X”會商會審和分級協調為核心的項目聯合審批機制,加強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聯動與合作,增進審批職能部門與項目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提高“6+1”、“9+X”會商會審會議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實時跟蹤項目審批進度的信息網路,加強對項目審批效能的評價和督查。二是繼續簡化審批環節,進一步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在繼續簡化項目辦理環節的基礎上,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時辦理、限時辦結”的要求,將涉及項目審批的各環節統一整合為立項前期會商、設計方案會審、施工圖聯合審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4個階段,實行審批環節整體化、進度同步化。重點探索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制度。三是簡化最佳化以“招拍掛”獲取土地項目的審批流程。土地出讓之前,對出讓土地進行評估論證,確定出讓土地周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項目的投資強度、產業範圍,出具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條件。並在“招拍掛”後,組織相關部門為業主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四是開展重大項目審批全程代辦服務。組建代辦員隊伍,根據項目單位需求,開展項目審批全程代辦服務。(四)強化對行政審批的“治理”,建立完善集中審批、審批問責等一系列制度。一是完善集中審批制度。進一步落實行政審批職能歸併改革工作,建立完善“批管分離”體制,理順內部職能配置,切實做到“兩集中、兩到位”,即一個行政機關的審批事項向一個處室集中,行政審批處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審批事項和審批許可權到位。力爭達到省政府提出的“行政服務中心既能受理又能辦理的審批事項比例,要由現有的70%左右提高到90%”的目標。二是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有效的問責和追究制度,加強對審批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確保審批權力規範高效行使。三是推動行政審批權力網上運作。加大行政審批信息化建設投入,完善網上審批暨電子監察系統功能,實現市級部門之間以及市、縣、鎮三級網上審批聯動,逐步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的網上受理和辦理,以技術手段約束行政審批權力。四是重新設定調整部門專業分中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2號)要求,保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市科技分中心、市公安車管分中心三個分中心;將市房地產交易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作為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分中心;撤銷市交通分中心、市教育分中心、市公安出入境分中心,整體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新大樓。(五)繼續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實現行政審批規範化、便利化。一是總結推廣行業聯合審批標準。要總結文化娛樂業、餐飲業等六個試點行業聯合審批標準建設實踐經驗,進一步最佳化行業聯合審批流程,建立完善“一窗受理”、“聯合審圖”、“聯合踏勘”、“信息共享”等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將行業聯合審批標準擴大到其他行業。二是繼續探索特定區域和項目的審批標準及運作機制。各產業集聚區、開發區要根據區域發展定位和總體規劃要求,探索特定區域的審批標準和運作機制,以區塊為單位,統籌考慮地下空間建設、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位、人防設定等相關指標,變“單體把關”為“區域總體把關”,達到總體的協調平衡;統一辦理區塊的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審查等審批環節,做深項目前期,簡化單個項目的審批手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歷史街區、道路綜合整治等不能對照現有法規開展審批的項目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出現的新行業門類等特定項目的具體性質,研究不同審批標準和簡化的審批路徑,變“事中把關”為“事前把關”。三是創新工商企業和社會組織註冊登記等領域的行政審批方式。整合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審批職能,理順部門職責關係。在此基礎上,建立商事主體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設立企業的審批制度和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設立社會組織的審批制度。(六)大力推進社會中介機構改革,建立中介服務公平競爭機制。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從事中介服務活動事業單位的轉企改制;按照政企分開要求,改革行政部門與從事中介服務活動機構的管理體制和利益機制,實現徹底脫鉤;按照打破壟斷、鼓勵競爭的要求,放寬社會中介機構準入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社會中介機構,開放服務市場;按照加強監管、規範服務的要求,公開服務時限和服務收費標準,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社會中介機構誠信體系。重點要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中介服務市場的管理和培育,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建立政府招標購買中介服務等制度,著力推動工程建設領域中介服務的規範高效。
實施步驟
市本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3年7月底前):動員部署。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制定我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進行動員部署。重點完成兩項任務:一是清理、削減、規範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二是規範完善集中審批,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既能受理又能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達到90%。第二階段(2013年底前):組織實施。全面組織各審批職能部門落實各項改革任務。重點完成五項任務:一是“6+1”、“9+X”會商會審制度常態化運作,立項前期會商、設計會審、施工圖聯審、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四個階段項目審批環節切實最佳化整合;二是開展項目審批全程代辦服務,並建立相應機制;三是開展工程建設領域中介服務的清理規範,建立中介服務的誠信體系,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四是杭州灣新區特定區域和項目的審批標準及運作機制建設試點取得突破;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第三階段(2013年底~2014年6月):鞏固提高。市審管辦會同市紀委(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各項改革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難度較高,任務設計不周密的改革工作要進行合理調整。按照新的行政審批制度,各部門要做好有關檔案的清理、廢止工作,或者提請市政府清理、修改、廢止有關規章,或者提請市政府建議市人大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以鞏固深化改革的成果。
保障措施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科學實施,確保改革深入推進。(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各部門尤其是部門中層,要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推動服務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設,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加強和改進機關作風,預防和遏制腐敗的重要意義,自覺從實踐“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識改革,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轉變理念,以更寬的視野和更高的立足點,積極投身改革實踐,以創新思維落實改革任務。(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省、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進一步配強工作班子和工作力量。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各成員單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組織協調工作,形成合力。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深化改革工作的職責分工,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三)周密部署,搞好銜接。深化改革工作要充分考慮當前自身實際,制訂周密工作計畫,創造條件,有序推進。同時也要及時關注跟蹤上級政府的改革動態,積極做好與上級政府的改革銜接,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改革進程及時做好審批事項的承接、調整工作。(四)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落實本意見,堅決反對和防止形式主義。市審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對個別進度遲緩、成效不明顯的部門,要責成認真整改,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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